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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6_/2017-1020006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20日 文  号:楚政办通〔2008〕75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楚雄州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的通知(楚政办通〔2008〕75号)
成文日期:2008年09月17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楚雄州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的通知(楚政办通〔2008〕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楚雄州基本农田监管体系》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八年九月十七日

 

 

楚雄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0号)精神,建立州和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责任制的责任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则。州和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州人民政府与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

二、责任制目标

根据省人民政府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的《云南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规划期内全州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301500公顷(州人民政府下达县、市控制数306065.6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264000公顷(州人民政府下达县、市控制数264197. 48公顷),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州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2010年期末指标内。

三、责任制内容

(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二)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各类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闲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必须落实、基本农田调整补划严格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五)各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州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2010年期末指标内。

同时符合上述5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责任制的考核检查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按照《楚雄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

(二)在2006—2010年规划期内,州人民政府于每年11月组织对各县、市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结合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一并进行。同时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职情况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属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时,州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考核方案,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县、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经省级认定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参照依据。

为及时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8号)文件,楚雄州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等部门参加的楚雄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对县、市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时,检查组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五、责任制的考核奖惩

经考核,对认真履行和完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且成效突出的县、市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参照年度《楚雄州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县、市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限时进行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农用地转用、征收上报审批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逐级制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楚雄州基本农田监管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格执行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基本农田补划制度、基本农田监督检查等制度,在制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州实际,建立基本农田监管体系。

一、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全州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逐级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州与县、市,县、市与乡镇,乡镇与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与村居民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州和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各自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等应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上进行标注;(二)基本农田的土地等级;(三)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并明确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基本农田保护考核的主要内容及奖惩措施;(五)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机制等内容。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工作制度

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5项制度9条措施。

(一)基本农田保护5项制度

1. 基本农田保护领导责任制度

1)责任人:州和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2)领导机构:建立以责任人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办公机构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工作。

3)建立制度,明确责任:领导机构各组成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根据部门职能和各自责任明确职责。

4)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决策制度等。

5)其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2. 基本农田保护区巡回检查制度

1)巡查范围:划入州和县、市及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行政区域内保护的基本农田。

2)巡查重点:主要交通沿线、城镇、村庄周边的基本农田和划入保护区范围的其他耕地。

3)巡查要求:经常性巡查工作以乡镇、村居委会国土资源管理人员、村居民小组长为主。集中巡查以县、市和乡镇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组织为主,重点巡查以州和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大队为主,巡查次数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巡查情况要有记录,对巡查情况要建立台账。

4)责任人:县、乡镇、村居委会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局所、乡镇农技中心、村居委会主任、村居民小组长为行政区域范围内基本农田巡查责任人,对巡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和纠正,解决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提交上一级领导小组处理。

5)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信息网络:县、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应聘请专兼职监督信息员,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 基本农田保护统计核查制度

1)统计核查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和面积。

2)核查内容: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利用变化情况,列入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等项目实施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增减、总量提高等情况。每年1次,并建立核查统计台账。

3)统计核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国土、农技中心、水利、财政、统计等单位对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督促整改。核查情况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汇总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登记。

4. 基本农田保护公告制度

1)公告主体:乡镇人民政府。

2)公告内容:公告本乡镇范围内耕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由于依法进行规划调整、建设占用、因灾废弃等原因增减变化情况,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处理情况。

3)公告时间:每年应至少公告1次。

5. 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制度

1)因国家建设需要,法律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拟定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县、市国土资源局在报批之前,告知拟被征地村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听证的范围:涉及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项目建设范围的村民或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人大代表及相关部门人员。

3)听证内容:拟占用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

4)听证程序:按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公示听证结果。

(二)基本农田保护9条措施

1. 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列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 编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基本农田的保护。

3. 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部门在编制、调整和修改有关规划事项时必须与州和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4. 按审批权限,除有批准权的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修编、调整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破坏基本农田的其他活动。

6. 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荒、闲置基本农田,在各乡镇行政区域荒芜的基本农田,应督促承包经营者耕种或转包。

8. 对保护基本农田,举报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予奖励;对破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查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制定村规民约进行奖惩。

9. 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治理,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