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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6_/2017-1020001 |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文件 |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07日 | 文 号:楚政办通〔2017〕63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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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17年08月30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序推进全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合理布局,传统畜牧业转型升级,实现养殖业污染减排,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通〔2016〕50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楚办发〔2016〕3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突出建设生态文明重要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资源综合利用为原则,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形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促进全州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楚政通〔2016〕50号文件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出台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方案,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底前,全部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到2020年,全州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配置率达75%以上,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原则
1.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规模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 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的原则;
5.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6. 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7.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6.《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7.《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0.《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2.《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3.《楚雄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依据《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云农〔牧〕字〔2008〕35号)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重点针对猪、牛、鸡等主要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依法划定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四、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和水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2. 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 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4. 湿地和国家公园
经认定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湿地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经批准的国家公园范围内,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传统利用区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
5.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域
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兼顾城镇发展,科学划定城镇发展边界线。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6.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确定的楚雄州境内长江、红河流域和重点湖库流域作为限养区的重点划分范围。按照《环保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他需划定为禁养限养范围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划定。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方案,合理界定范围,依法依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二)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禁养、限养工作。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现有养殖场限期实现关停或转迁。限养区内,不再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限期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实行关停、搬迁或转产。在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要优化养殖布局,推行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实行集中建圈饲养、集中污染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严格执行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建设与养殖量相匹配的粪污贮存、粪污输送、污水处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并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经过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实行污染防治设备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组织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四)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要求,从严审查防疫条件,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一律不予审批。
六、工作流程
(一)调查摸底(2017年9月底前)。各县市农业(畜牧兽医)、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二)核定边界(2017年10月底前)。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有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
(三)征求意见(2017年11月15日前)。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四)报批公布(2017年11月底前)。将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州农业局。划定方案包括指导思想、总则、划定依据、划定结果等,说明划定禁养区范围的具体依据,列表给出禁养区划定的具体范围,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矢量图。划定方案经州农业局、州环保局会同州级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制定禁养区限养区整治方案(2017年12月底前)。列出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编制完成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
(六)依法关闭或搬迁(2018年11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
(七)总结与检查(2018年12月上旬)。开展全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禁养区范围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专项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禁养限养工作负总责,要高度重视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及时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禁养区范围,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步骤,制定工作措施,周密做好各项工作,协调推进畜禽禁养区搬迁工作,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等方式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县市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宣传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禁养限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切实维护养殖户的合法利益;要规范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有序推进。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县市要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的工作要求,分类、分步、分阶段推进畜禽禁养限养治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期完成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或转产工作,切实加大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巩固整治成果。
(四)严格检查考核。各县市要把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作为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每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州农业局、州环保局。州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级工作的督查,对划定、整治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
附件:1. 楚雄州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表(河流)
2. 楚雄州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表湖泊(水库)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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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表(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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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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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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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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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下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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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段名称
|
水环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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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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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经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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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
|
金沙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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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园一华坪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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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水、农业用水、饮用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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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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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永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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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
|
金沙江
|
|
|
川滇入境一水富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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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鱼类保护、工业用水、农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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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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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元谋县、
武定县
|
长江
|
金沙江
|
渔泡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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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头—入金沙江口
|
农业用水、一般鱼类保护、饮用二级
|
III
|
姚安县、大姚县
|
长江
|
金沙江
|
万马河
|
|
源头—入金沙江口
|
农业用水、饮用二级
|
III
|
永仁县
|
长江
|
金沙江
|
龙川江
|
|
源头—入毛板桥水库口
|
农业用水、饮用二级
|
III
|
南华县
|
长江
|
金沙江
|
龙川江
|
|
毛板桥水库—黄瓜园
|
农业用水、工业用水
|
Ⅳ
|
楚雄市、元谋县
|
长江
|
金沙江
|
龙川江
|
|
黄瓜园—入金沙江口
|
农业用水、饮用二级
|
III
|
元谋县
|
长江
|
金沙江
|
龙川江
|
蜻蛉河
|
源头—入龙川江口
|
农业用水、工业用水
|
Ⅳ
|
姚安县、大姚县
|
楚雄州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表(河流)
|
||||||||
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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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流
|
一级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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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下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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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段名称
|
水环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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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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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经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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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
|
金沙江
|
龙川江
|
永定河
|
麻栗树水库一入蜻蛉河口
|
工业用水、农业用水、景观用水
|
Ⅳ
|
永仁县
|
|
长江
|
金沙江
|
龙川江
|
龙川河
|
源头—入龙川江口
|
农业用水、工业用水
|
Ⅳ
|
牟定县
|
|
长江
|
金沙江
|
猛果河
|
|
源头—入金沙江口
|
农业用水、饮用二级
|
III
|
武定县
|
|
长江
|
金沙江
|
螳螂川一普渡河
|
水城河
|
源头一云龙水库入口
|
饮用一级
|
II
|
武定县
|
|
长江
|
金沙江
|
螳螂川一普渡河
|
武定河(南塘河)
|
源头一入普渡河口
|
农业用水、饮用二级
|
Ⅳ
|
武定县
|
|
红河
|
红河
|
|
|
源头一入三江口
|
农业用水、一般鱼类保护
|
III
|
南华县、 楚雄市、
双柏县
|
|
红河
|
红河
|
|
|
三江口一蔓耗桥
|
农业用水、工业用水
|
Ⅳ
|
双柏县
|
|
红河
|
红河
|
马龙河
|
|
源头一入礼社江口
|
农业用水、一般鱼类保护
|
III
|
南华县、 楚雄市、
双柏县
|
|
楚雄州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表(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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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域
|
干流
|
一级支流
|
二级以下支流
|
河段名称
|
水环境功能
|
类别
|
流经区域
|
|
红河
|
红河
|
星宿江
|
|
东河水库一小江口 (星宿江段)
|
农业用水、工业用水
|
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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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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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河
|
红河
|
星宿江
|
舍资河
|
源头一入星宿江口
|
农业用水、工业用水
|
Ⅳ
|
禄丰县
|
|
红河
|
红河
|
绿汁江
|
|
小江口一入扒河口(绿汁江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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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水、农业用水
|
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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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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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河
|
红河
|
绿汁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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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河入口一三江口(绿汁江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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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水、饮用二级
|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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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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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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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表 湖泊(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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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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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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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名称
|
水环境功能
|
类别
|
流经区域
|
||||
长江
|
毛板桥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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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库
|
农业用水、一般鱼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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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南华县
|
||||
长江
|
老厂河水库
|
全库
|
农业用水、饮用二级
|
III
|
南华县
|
||||
长江
|
兴隆坝水库
|
全库
|
饮用一级、农业用水
|
III
|
南华县
|
||||
长江
|
尹家嘴水库
|
全库
|
饮用二级、农业用水
|
III
|
楚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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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
|
九龙甸水库
|
全库
|
饮用一级
|
II
|
楚雄市
|
||||
长江
|
西静河水库
|
全库
|
饮用一级
|
II
|
楚雄市
|
||||
长江
|
团山水库
|
全库
|
饮用二级、农业用水
|
III
|
楚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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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
|
大海波水库
|
全库
|
工业用水、农业用水
|
Ⅳ
|
牟定县、楚雄市
|
||||
长江
|
青山嘴水库
|
全库
|
工业用水、农业用水、景观用水
|
Ⅳ
|
楚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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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
|
丙间水库
|
全库
|
饮用二级、农业用水
|
III
|
元谋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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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表 湖泊(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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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系名称
|
湖泊(水库)
|
水面名称
|
水环境功能
|
类别
|
流经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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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
|
丙间水库
|
全库
|
饮用二级、农业用水
|
III
|
元谋县
|
||||
长江
|
麻柳水库
|
全库
|
饮用二级、农业用水
|
III
|
元谋县
|
||||
长江
|
孟连水库
|
全库
|
饮用二级、农业用水
|
III
|
元谋县
|
||||
长江
|
元马镇官能自流井
|
全库
|
饮用一级
|
II
|
元谋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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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
|
庆丰水库
|
全库
|
农业用水、饮用二级
|
III
|
牟定县
|
||||
长江
|
中屯水库
|
全库
|
农业用水、饮用二级
|
III
|
牟定县
|
||||
长江
|
龙虎水库
|
全库
|
农业用水、饮用二级
|
III
|
牟定县
|
||||
长江
|
洋派水库
|
全库
|
饮用二级、农业用水、工业用水
|
III
|
姚安县
|
||||
长江
|
改水河水库
|
全库
|
饮用一级、农业用水
|
III
|
姚安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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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
|
胡家山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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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库
|
饮用二级、农业用水
|
III
|
姚安县
|
||||
长江
|
红梅水库
|
全库
|
饮用二级、农业用水
|
III
|
姚安县
|
||||
楚雄州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表 湖泊(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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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系名称
|
湖泊(水库)
|
水面名称
|
水环境功能
|
类别
|
流经区域
|
||||
长江
|
红梅水库
|
全库
|
饮用二级、农业用水
|
III
|
姚安县
|
||||
长江
|
永丰水库
|
全库
|
农业用水
|
Ⅳ
|
大姚县
|
||||
长江
|
大坝水库
|
全库
|
饮用一级、农业用水
|
II
|
大姚县
|
||||
长江
|
石洞水库
|
全库
|
饮用一级、农业用水
|
II
|
大姚县
|
||||
长江
|
麻栗树水库
|
全库
|
农业用水、一般鱼类保护
|
III
|
永仁县
|
||||
长江
|
白拉口水库
|
全库
|
饮用一级、农业用水
|
II
|
永仁县
|
||||
长江
|
尼白租水库
|
全库
|
饮用一级、农业用水
|
II
|
永仁县
|
||||
长江
|
新村水库
|
全库
|
农业用水、一般鱼类保护
|
III
|
武定县
|
||||
长江
|
已衣水库
|
全库
|
农业用水、一般鱼类保护
|
III
|
武定县
|
||||
长江
|
石门砍水库
|
全库
|
饮用一级、农业用水
|
III
|
武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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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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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良田
|
全库
|
饮用一级
|
II
|
武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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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州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表 湖泊(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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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系名称
|
湖泊(水库)
|
水面名称
|
水环境功能
|
类别
|
流经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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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
|
石将军龙潭
|
全库
|
饮用一级
|
II
|
武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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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河
|
东河水库
|
全库
|
农业用水、工业用水、一般鱼类保护、饮用二级
|
III
|
禄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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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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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河水库(大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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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库
|
饮用一级
|
II
|
禄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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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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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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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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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一级、农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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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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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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