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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4_/2017-1024004 |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文件 |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26日 | 文 号:楚政通〔2009〕1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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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09年01月01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9〕1号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一日
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州人民政府驻外机构。
州级行政机关指: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报销,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有效票据报销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超出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
火 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
副省长及相当 职务的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正副州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等级标准乘坐飞机。
(三)正副州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可有1名随行人员享受与其同等级别的交通工具待遇。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含6小时)或不论白天还是夜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否则只能购买同席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而改购座票的,按实际乘坐的座票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在省(州)内出差,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往返的,除按第六条规定报销交通费外,再给予所购公共交通工具票价1倍的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差异,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省外、省内一类地区、省内二类地区、州内分别确定。省内一类地区为: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省内二类地区为: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副州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 |
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 |
科级及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
|
省外 |
300元 |
240元 |
150元 |
省内一类地区 |
300元 |
240元 |
150元 |
省内二类地区 |
260元 |
180元 |
100元 |
州内 |
160元 |
110元 |
60元 |
。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上限开支标准如下:
标准:元/人/天
第十二条 州级出差人员原则上实行定点住宿。
(一)住宿标准:正副州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处级及处级以下职务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出差人员出差原则上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凭据在规定标准内报销。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的,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三)定点饭店按招标要求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标准限额内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的,实际住宿费不足限额标准的差额部分,按50%计发给个人,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没有住宿费票据的按标准限额的50%发给个人。下列情况除外:
(一)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单数或两位分别是异性的工作人员同时出差,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每人每天的住宿费可超限额标准的1倍报销。
(二)参加旅游促销、招商引资等活动,出差人员原则上住宿三星级以下酒店(含三星级酒店),住宿费凭有效票据报销。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报销住宿费:
(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习、见习、支援工作以及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选拔下派和到上级部门、异地挂职锻炼的人员,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包干:
州外出差人员每人每天补助50元。昆明出差当天往返的补助80元。
楚雄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25元,当天往返的补助40元。
楚雄市城市规划区指:楚雄市鹿城镇、东瓜镇。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州内20元、州外30元,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在出差地的交通、通信等支出。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给。
出差人员在楚雄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出差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算报销公杂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支出,出差人员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及会议期间的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挂职锻炼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接受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原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回原单位核报。
第二十一条 异地借用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临时借用到外地工作人员的,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每人每天发给15元伙食补助费。借用人员到借用单位的路费、借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出差的差旅费,均由借用单位开支;借用期满返回原单位的路费由借出单位开支。
异地借用人员是指:州级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单位批准到楚雄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借用的人员;经组织部门批准各县选派到州级单位顶岗锻炼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批准脱产学习(非学历学习)的工作人员,学习1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含1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5元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凭培训单位收取的实际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60元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公杂费。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学历、职称学习培训只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学习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重点工程指挥部、协调办、管理局、项目办等抽调人员补助标准:
抽调人员在楚雄市城市规划区工地工作,不能回家或不能回单位食堂就餐的,每人每餐报销误餐补助10元(1天以两餐为限),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抽调人员在楚雄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出差的按照出差规定报销有关费用,但在野外工地住宿的每人每天报销40元出差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抽调人员的各项补助不得重复报销。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1次。
第二十五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已实行公务卡决算的单位,差旅费原则上通过公务卡支付,并按公务卡及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休探亲假,按本办法规定报销直线单程交通费、途中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条 小车驾驶员行车安全奖励。小车驾驶员的行车安全奖按每公里0.05元计算,1年结算1次,无事故发生给予兑现。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和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州级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所定项目和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规定报送州财政局备案。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状况,在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及开支标准内,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差旅费及相关规定一律废止执行,统一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