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函〔2018〕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先争优,努力提高民营经济综合实力
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提升我州民营经济综合实力,要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激活民间资本投资,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不断壮大民营经济总量,努力争取更多县市进入“云南省民营经济争先进位10强县”和“云南省民营经济综合10强县”。
二、压实责任,按时报送数据
州统计局于每个季度末的次月20日前将全州及分县市的民营经济增加值和增速数据提供给州民营办。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每个季度末的次月20日前将全州分县市的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人数及增速数据提供给州民营办。(联系人毛勇,电话13908789777,邮箱13308787753@163.com)
三、强化督查考核
州民营办要按照省的安排,认真对州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州级有关部门及县市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2018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