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2_/2017-1025027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5日 文  号:楚政办发〔2016〕2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6年03月08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州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及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保障全州畜牧业生产、食品、生态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任务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1000头、肉牛500头、肉羊1000只、禽10000只以上,年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年存栏蛋鸡1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全面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散养户集中的村组要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和美丽乡村建设,建成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如化尸池等)。每个县市至少要建立1个与其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确保行政区域内不发生由病死畜禽引起的环境污染、疫病传播等公共卫生事件,保障食品和生态环境安全。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科研、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病死畜禽的产生、送交、收集、暂存、装卸、运输、无害化处理及处理后产品销售等环节要建立台账等相关记录。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河流、湖泊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收集处理。在乡村及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做好疫情排查,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州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流入的,由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州财政、发改、农业(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要统筹整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改造、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等项目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对自购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设备的养殖场,优先给予适当补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严格落实屠宰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地方配套资金,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病死猪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州、县两级财政要把同级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配套经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县市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根据需要适时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正常运营。

(四)推行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畜禽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根据当地实际和风险特点,开发满足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增加畜禽养殖业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到2020年全州实现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全覆盖。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清收相结合,保险机构现场取证、定损,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死因鉴定,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用市场化机制引导和鼓励养殖户主动报告、主动上交和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完善配套政策。科技部门要支持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新型装备研究与成果转化;县市政府要协调选定无害化处理收集与处理建设地址,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环保部门要对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建设优先组织环评,加强对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核定随意处置病死畜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税务部门要依法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有关税收优惠;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六)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农业(畜牧兽医)、食品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依法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查扣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被查扣人承担,被查扣人在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从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中列支。

(七)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要大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加强养殖、屠宰、经营等环节从业人员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意识。发挥乡村、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广泛收集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线索。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的不法分子,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病死畜禽无害处理体系建设和运行,加大扶持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及时制定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和体系建设的具体方案。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责任部门监管的考核和督查督办。州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州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县市、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