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政办通〔200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7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大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条例》作为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对于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突出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条例》涉及面广,要求标准高,专业性强。为高质量完成任务,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各级各部门和有义务公开信息的其他主体,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条例》学习培训计划,重点开展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信息公开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
(一)建立工作机构。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各部门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 企事业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建立工作机制的有关要求,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工作。
州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为我州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工作。拟定工作计划、措施,指导各级各部门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负责提供全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的技术支持,指导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准备工作。
州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
州保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州法制局负责督促《条例》的实施,对信息公开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知识的培训。
州广电局负责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楚雄日报社负责利用报刊等媒体宣传政务公开、刊载政府公开信息。
州档案局、州文化局负责档案馆、图书馆落实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分别简称“指南”、“目录”),并通过网站等途径公开,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府信息。
(二)规范工作流程。各单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要根据《条例》规定和主管机关的要求,列出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开。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负责处理。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启动本机关的保密审查机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于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在公开过程中,无论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必须建立协调机制,与相关机关沟通,防止出现不同部门发布的信息不一致。对于必须经过上级批准才能公开的信息,经批准后方能公开。每年年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对上年度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发布年度报告。
三、工作重点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管理的重大创新,编制《指南》、《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各县、市要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专门主管部门,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1. 全面清理政府信息。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为编制《指南》、《目录》作好准备。对涉及政府部门职能、业务事项及开展业务工作所产生的信息进行重点梳理,努力做到无遗漏。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
2. 抓紧编制《指南》和《目录》。州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要抓紧编制《指南》和《目录》样本,各县、市各部门要以清理出的内容为依据,按照全州统一的格式要求,采用上下同步、分级组织、各负其责的办法,对应公开信息进行分类,并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各级各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示;各级政府网站要做好政府信息上网的技术准备;各县、市各部门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调整、充实、完善工作。对不宜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州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备案;对不宜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应报州保密部门审查。
教育、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指南》、《目录》编制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二)积极构建制度体系。一是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二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制度,制定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三是建立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四是建立内部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不按《条例》办事的严重行为进行问责,保证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五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六是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管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明确1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尽快指定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及联系人,充实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三)落实经费。按照国办发〔2007〕54号、云政办发〔2007〕274号文件要求,从今年开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时限要求
(一)2008年3月1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应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将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州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联系电话:3397571。
(二)2008年3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完成《指南》和《目录》编制并在网站公示,公示之后正式上报州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备案。
(三)2008年5月1日起,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按照《指南》和《目录》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并开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OO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