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政通〔2009〕21号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意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6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八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十届人大三次会议15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意见
(2009年2月27日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听取了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十届人大三次会议15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经审议,同意这个报告。
为继续办理好15号议案,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州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失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认真做好失地农民安置和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采取措施,努力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要进一步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要制定和完善保障失地农民就业的优惠政策;要建立健全城乡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帮助有就业愿望的失地农民实现就业;要积极支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要积极协调用地单位提供就业岗位,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要加大培训资金的投入,加强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要加强对土地收益金、征地调节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要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继续落实好农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对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互助医疗合作制度。要尽快出台《楚雄彝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促进和规范失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四、加强宣传,努力化解矛盾
要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征用、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十届人大三次会议56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意见
(2009年2月27日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十届人大三次会议56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经审议,同意这个报告。
为继续办理好56号议案,加强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全州卫生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
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保障农民群众的预防保健和就医需求。要继续加大投入,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乡镇卫生院医疗设施设备简陋、落后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科学设置岗位,切实解决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偏少的问题,保障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进一步完善《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乡镇卫生院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政策,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全额预算拨款,提高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水平。要进一步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激发活力,促进乡镇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
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性质,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好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加强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要积极探索和完善科学的补偿方案,逐步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筹资水平相适应的科学补偿机制,不断提高农民的参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
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按照“积极鼓励、规范引导、公平竞争、做优做强”的要求,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鼓励民营医院参与卫生资源的重组和调整,引入民间资本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引导他们强化技术培训,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四、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才的管理,完善吸引和培养卫生技术人才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规划,整合卫生技术人才资源,合理调整卫生队伍结构。要围绕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3个环节,加强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的培养,有计划地开展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进修学习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医疗卫生队伍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医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医疗卫生工作队伍。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十届人大三次会议11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意见
(2009年2月27日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十届人大三次会议11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经审议,同意这个报告。
为继续办理好11号议案,促进全州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文物保护意识
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和多种宣传手段,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家喻户晓;要进一步建好文物保护单位的标识,加大对文物保护知识的普及力度,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了解历史文化遗产,充分认识到文物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积淀,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物质财富,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从而增强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参与文物保护;要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的执法力度,做到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强化管理责任,保障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
要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树立“保护文物,守土有责”的意识,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目标管理机制、安全保护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文化、公安、民委、林业、国土资源、旅游、宗教事务、工商、城建、规划等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做到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文物保护经费的长效保障机制,确保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逐步提高文物保护经费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要整合各方面的资金,确保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项目资金对我州的投入,加快我州文物保护维修工作的进程。
三、抓住机遇,积极做好文物的项目申报、审定及抢救工作
要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为契机,全面掌握全州文物古迹的基本情况,科学制定文物保护维修的总体规划;要积极做好文物的申报、审定工作,提高文物保护的级次,争取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使一些重点文物得到有效保护;要加强对文物维修项目的指导和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文物维修工程项目审批程序,严把施工队资质审验关和项目维修质量关,避免文物维修不当造成的人为破坏,确保文物维修“修旧如旧”,原貌不受损坏;要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促进文化旅游与文物保护相结合
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管理工作方针,坚持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并举,把文物资源按照文化旅游的要素进行整合保护利用,着力打造文物景点,展示区域文化内涵,促进文物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共同发展。
五、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文物管理水平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文物管理机构,充实文物管理人员,严把入口关,新进文物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素质,同时加大对文物管理人才的引进;要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对现有文物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文物管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