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政通〔2009〕22号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20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州20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楚雄州2009 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推进我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楚雄彝族自治州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2006—2010)》、《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楚雄州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2009 年全州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州委、州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建设“经济发展的楚雄、文化繁荣的楚雄、生态良好的楚雄、活力涌现的楚雄、和谐平安的楚雄”的战略思想和“强农、兴工、扩城、活商、固基、和谐”的总体目标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狠抓制度的执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化解行政争议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一)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对突发性事件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应急体制机制,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加快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队伍建设;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形成实时监测、有效整改和动态监管机制;抓好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应急处突能力,年内重点组织抓好县一级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防火避险预案的演练,进一步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不断规范发展各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积极采取改组、改造、合并等措施对协会进行结构调整,对无行业协会的行业,根据需要适时组建行业协会;大力扶持农村专业经济组织和产业协会,鼓励农民以会员制形式组建专业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积极引导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发展,严厉打击行业和中介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三)继续推进政府机构和行政管理方式改革。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预算编制行为;继续围绕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目标,将全州所有预算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单位,扩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强化预算约束机制;继续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健全国库单一帐户体系,规范财政性资金帐户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支付,减少中间环节,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的运行;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相关业务职能股室之间、财政与预算单位、国库及代理银行之间的定期对帐制度;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制度。
(四)继续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强对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做好改转制(破产)单位善后工作;建立健全创业培训机制,加大职业培训力度;财政支出继续向农村、基层、困难群众和社会事业倾斜,加大民生工程建设力度;继续抓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实现“五保合一”的管理方式和扩面征缴工作,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规划区内失地农民保障制度,扩大失地农民保障政策范围;努力实现城乡低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基本解决“三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继续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打造五星敬老院品牌;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确保参合率达到 90% 以上;继续抓好返乡就业人员的推介就业和接续社会保险工作;加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全州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力争行政许可项目数量、行政审批时限、行政审批收费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下降;切实抓好全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力争年内建立和启用;积极推进政务公开,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全面实施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重要事项公示制度、重点工作通报制度、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通过举办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严格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逐步完善对“一把手”的监督、考核机制;继续完善行政决策公开制度,使班子决策过程、领导行为始终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之中和社会的普遍监督之下,确保决策科学、准确、高效。
四、完善制度机制建设,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基本程序;完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机制,进一步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等相关制度,使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涉及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经同级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出台,意见有分歧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或局(办)会议讨论;推行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应,认真总结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实际、失去继续实施必要的,以及原规定与新出台的上位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五、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纵深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积极研究制定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具体制度和措施,积极编制行政职权目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科学考评行政执法机关;继续完善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坚持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证到期审验的培训工作;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确保行政执法程序合法;继续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界定行政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责任追究程序,积极查处违法行政行为。
六、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完善信访制度和信访工作规则;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对策的联动机制,继续实行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完善社会矛盾排查制度;继续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县市、乡镇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稳定形势定期分析制度;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实行重大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千方百计防止矛盾激化和纠纷升级;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拓展信访受理渠道,加大对网络信访的处理力度,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七、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积极拓宽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告知制度,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等合法渠道反映诉求,最大限度地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完善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改革创新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建立完善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制度、实地调查制度、质证辩论制度、调解和解等制度,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大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督查力度,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切实加强监察、审计、财政等专门监督机关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专门监督机构履行职责;积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不当行为群众举报及问题查处等监督制度。
(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楚政通〔2007〕61号)的规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建立行政复议机构与法院行政诉讼审判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对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
八、努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和集中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安排4次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举办2次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和1次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要把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纳入公务员理论培训的总体规划,每年至少安排1次公务员集中学法知识培训。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称职;继续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和完善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列入行政机关目标考核和公务员考核制度;继续实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纵深推进“五五”普法和法制培训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努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在行政机关内部形成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年内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学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