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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4-0507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7日 文  号:楚政办通〔2024〕26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06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直有关部门,州属国有企业:

《楚雄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楚雄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楚雄州人民政府授权楚雄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以及由其再投资并直接或者间接享有出资权益的各类法人企业(包括不限于社会团体组织、个人)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州属企业,是指州人民政府直接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州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州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州人民政府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州国资委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州属企业应当接受州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州属企业是其所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其下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履行监管责任。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六条 州国资委根据州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州有关规定制定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并负责对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国有资产的统计、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进行监管;

(三)督促、指导州属企业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工作机制,构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巡察、检查机制,依法监督管理州属企业投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五)组织或者参与各州属企业开展违规经营、重大资产损失事件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追究工作;

(六)探索构建国有产权管理统一业务平台及信息服务系统,为州属企业国有资产规范管理、安全运营、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七)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州属企业对其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依法依规审核决定企业重大事项,规范自身经营管理决策行为,加强国有资产规范管理。

(二)组织开展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1.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清晰界定国有产权代表及其主体责任,建立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价等制度,明确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落实“一岗双责”相关要求;

2.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企业经营实际,依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负责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构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3.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台账,落实系统管理和维护,对国有资产增减、分布变化、价值变动、经营使用状况及资产处置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更新及维护,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人;

4.统筹组织企业本级及下属企业对国有资产进行统计、产权登记、经营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处置流转等基础管理工作;

5.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购置、使用、抵(质)押、划拨、转让、清产核资及报废核销的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负责下属企业重大资产以上事项的方案审批及上报工作;

6.对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及评价,对下属企业规范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体系完成情况、贯彻执行规章制度、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定、维护国有权益等情况进行考察评价和业务指导,对造成国有资产违规经营、流失、损失等情况进行核查、调查及上报责任追究;

(三)负责制定和落实企业资产、资源优化配置方案,分析、研判方案落实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强化结果运用。

(四)负责或协助配合国有资产损失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

(五)建立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制度和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产权代表管理、财务稽核、巡察审计、法律事务、风险管控等“多位一体”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的全方位监督管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州国资委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州属企业根据履行职能所需、改革发展布局、存量资产优化、财力水平足够等实际因素,采取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州属企业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企业履行职能或企业发展需要相匹配,坚持存量盘活与控制增量配置并举,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经济实效和绿色环保。

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或不适用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高效利用资金、方便适用、效能最大化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经过集体决策,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条 州属企业选择配置资产时,应当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依法依规采取公开、透明方式实施配置(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优质优价,降本增效,追求全生命周期性价比综合最优。

第十一条 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或其他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的购置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接受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购置项目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列明的,应当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州属企业配置公务用车或办公用房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配置。

第十三条 接受资产调剂、捐赠方式配置资产的,在做好相关账务处理的同时,应当将新增资产在企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或相关台账进行登记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使用,对外使用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等。

第十五条 州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应当首先保障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确需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州属企业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采取评估或充分的市场调研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涉及公共安全、公益性质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规定上报批准后可协议招租。

第十七条 州属企业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应当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对企业出租、借用或投资等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八条 州属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企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做好可行性研究分析,严格履行企业决策程序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除其他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他方使用。

第十九条 州属企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应当加强对本企业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权属证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变更、查(借)阅等管理工作,资产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权证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州属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作价入股、分配利润上缴以及对外捐赠等处置活动。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建立由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国资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审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通过会议、会商、会签等形式协同联动,对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并按程序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州国资委依法对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批或者备案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资产处置行为可能涉及第三方债权、租赁权、抵押权等权益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切实维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一)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以及股东组成和股权结构完全相同的企业之间进行。

(二)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间无偿划转的,由划出划入资产企业共同报州国资委按以下程序报批:

1.涉及金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州国资委审批;

2.涉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三)州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由州属企业决定并报州国资委备案。

(四)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产权划出划入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中:下级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至上级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五)国有企业资产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情形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有偿转让。

(一)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由所出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1.涉及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州属企业决定,并报州国资委备案;

2.涉及金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州国资委审核批准;

3.涉及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听取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底价,并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除经批准的协议转让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依法通过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公开交易场所,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严禁非公开交易。

(五)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取得的净收益,属于州人民政府或州级相关部门直接投资形成的权益或者无偿划入企业的资产,处置所得全额解缴州级财政;属于州属企业或者下属企业自主投资的资产或权益,处置所得归企业所有。

违反上述规定违规转让的,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折价入股。

(一)州属国有独资企业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者转作对其他企业出资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1.涉及金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州国资委审批;

2.涉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外捐赠。

(一)州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从严管理、统一实施,并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禁以个人名义用国有资产对外捐赠。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国有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或拖欠职工工资期间,或对外捐赠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实施对外捐赠。

(三)州属企业总部单笔捐赠超过10万元或年度内捐赠2次(含)以上的,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受托部门审批,州属企业下属各级公司对外捐赠由州属企业审核批准,原则上单个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超过集团本部限定要求。

 

第六章 损失核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损失、报废资产,是指申报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中根据合法证据、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不能正常经营使用、达到正常报废条件的资产,并经申报企业的主管部门核准,报州国资委批准核销的“账销案存”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

(二)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

(三)长期积压、变质、报废、淘汰、毁损的存货;

(四)报废或待报废、毁损、丢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有使用或修复价值、生产效益远低于市场同类、政策限制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停建、废弃、报废、拆除、毁损、淘汰、不具备继续投资价值的在建工程;

(五)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减值的资产;

(六)其他损失、报废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日常经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工作中,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报废,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报废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5. 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 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日常经营、资产清查、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1. 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 资产盘点表;

3.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报废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5. 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 其他证据资料。

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环保安全的报废、报损资产处置应当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损失核销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一次性报废资产净(现)值500万元(含)以下,由企业审批,并报州国资委备案;

(二)资产净(现)值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州国资委审批;

(三)资产净(现)值2000万元以上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章 资产评估、清查和纠纷调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企业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五)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六)产权转让;

(七)资产转让、置换;

(八)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资产涉讼;

(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州国资委核准。

经州国资委批准或州属企业自行决定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州属企业负责备案。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主体为资产占有使用企业。需要评估资产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政府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的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包括分立、合并、撤销、整体或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其他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州属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州国资委或州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州属企业与其他非国有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国有产权纠纷,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经州国资委或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八章 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州属企业应当每一个会计年度均向州国资委报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州国资委汇总编制全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州属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要求,将单位资产分类登记入账,逐步建立完善资产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理制度体系。同时,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八条 州国资委应当加强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九条 州属企业应当提高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财务分析等提供参考依据,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州国资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审计局、州税务局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州属企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损失核销的监督,及时纠正州属企业资产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国资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实施特殊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9月5日印发的《楚雄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楚国资〔2023〕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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