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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2-12060011 |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6日 | 文 号:楚政办通〔2022〕66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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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2年12月05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定义与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州应急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2.2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2.3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6 县市级应急指挥部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事故报告
4.1 事故信息来源
4.2 报告主体和时限
4.3 报告内容
4.4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响应措施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追究
6.3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医疗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教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名词术语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本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1.3.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和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州2个以上县市,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州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1.4.1 本预案适用于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同时,指导全州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2 本预案同时适用于发生在楚雄州的I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我州发生I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后,州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设立指挥部及工作机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照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1.5.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应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评估准确、处置有效。
1.5.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5 反应迅速,及时应对。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作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州人民政府是楚雄州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件处置领导机构。成立由州人民政府领导或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人(委主任或副主任)任总指挥,州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州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省、州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由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人担任。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州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州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县市和州级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负责对定性为Ⅲ级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向州委、州政府和州应急指挥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作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州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县市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州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州委网信办: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舆情监测和分析,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抓好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有害信息的管控,协助做好澄清或辟谣信息的发布。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州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及校内食品经营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州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州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养老院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保障州本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资金保障,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属地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禽畜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
州水务局:负责城乡供水和饮用水水源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州商务局:负责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提供食品安全有关标准的解答。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食品有关产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商标侵权和广告违法的调查处理,积极配合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州供销社: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系统所属连锁超市农贸市场、综合服务社、村级便利店等经营网点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舆情和善后处置工作,确保应急物资供应保障到位。
州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相关监管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州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州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由州政府食品安全办牵头,事故涉及的县市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负责人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州级监管职能部门或由州应急指挥部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安局等州级有关部门参与,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以及事故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开展事故责任调查,及时作出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州纪委州监委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由州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州级有关部门直接或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由州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疾病防控等工作。
由州公安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做好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由州委宣传部和州委网信办牵头,会同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新闻媒体进行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及时建议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做好事发地现场和参与事故报道的媒体记者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舆情监测和分析,以及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有害信息的管控,做好澄清或辟谣信息的发布。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根据事故需要,指定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级应急指挥部及工作机构在州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机制,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开展日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加强收集、核实和分析研判,并按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州政府食品安全办。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州级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州市通报的信息。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6)严格遵循依法报告、及时准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需要向更高一级行政机关上报时,实行逐级报告,不得越级上报。
(7)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市政府及州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州委、州政府总值班室、州政府食品安全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告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
(1)初报信息,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续报信息,可根据事故应对情况进行多次续报,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终报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由州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其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其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4个等级。
核实为I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做好事故报告的同时,由州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国家和省I级、Ⅱ级响应启动前,先启动Ⅲ级响应;在国家和省I级、Ⅱ级响应启动后,服从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按照国家、省和州启动的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核定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州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启动Ⅲ级响应期间,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州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州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核定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市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应急职责及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医疗救治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事故调查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期间,相关监管部门要协助流行病学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准确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及时解封。
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组织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新闻宣传和舆情管控组要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信息,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舆情监测和分析,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原因、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社会稳定组要维护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加强事故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查处妨害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开展舆情监测,对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依法处置,必要时,责令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全省或全州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经州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州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州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1)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2)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4)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有关保障等费用。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州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事故处置及医疗救治费用。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预案实施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指导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
州级各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处置工作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辖区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预案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
各县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和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处置工作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与本预案构建成预案文件体系。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由州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1月22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