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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9-0104001 |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0日 | 文 号:楚政办函〔2014〕52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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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18年01月04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楚雄州实施《条例》配套制度,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根据《云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96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本州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条例和规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统计内容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培训等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任务,汇总统计数据(包括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数据),向州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报送汇总统计情况。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州直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分解落实统计工作任务,汇总本部门、本系统统计数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州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报送统计情况。中央政府垂直管理部门的全系统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办公室汇总报送,不列入我州统计范围。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由同级政府办公室汇总报送。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全系统统计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送,不列入州、市、县统计范围。
四、有关要求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是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其作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总结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统计报送工作机制和办法,保障统计工作持续开展。
(二)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报送截止时间顺延),将上一年度全年统计数据报送州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明细表》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报送,电子文件采用excel格式发送至cxzxxgk@163.com。
为配合省、州综合绩效考核和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今年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分两次上报,第一次上报时间为2014年11月5日前,统计时段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数据;第二次上报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前,统计时段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数据。
(三)各县市政府办公室和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州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采取逐级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等情况,应与本级法制、监察部门及法院沟通确认,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一致。州政府办公室如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误,将责成有关县市和部门予以纠正。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报送情况出现严重失实的,将予以通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3.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明细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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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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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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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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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计 指 标 |
单 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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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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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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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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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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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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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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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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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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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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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应解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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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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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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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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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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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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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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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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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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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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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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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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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面申请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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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传真申请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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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网络申请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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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函申请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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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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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时办结数 |
件 |
|
2. 延期办结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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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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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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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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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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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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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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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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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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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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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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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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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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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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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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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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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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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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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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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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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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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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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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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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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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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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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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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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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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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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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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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兼职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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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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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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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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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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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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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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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二)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三)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四)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五)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六)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七)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八)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九)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十)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十一)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十二)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十三)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十四)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 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十五)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十六)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十七)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十八)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十九)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一)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二)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二十三)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二十四)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二十五)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二十六)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二十七)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二十八)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二十九)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一)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二)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四)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三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六)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七)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三十八)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三十九)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四十)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四十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二)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三)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四十四)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四十五)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四十六)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七)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四十八)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四十九)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 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五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五十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五十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五十三)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五十四)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五十五)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五十六)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五十七)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五十八)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 “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 “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3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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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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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情况 |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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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受 理部门 |
依申请公开的时间 |
申请方式 |
申请公开的内容(简要描述) |
同意公开并提供信息 |
部分公开并提供信息 |
因涉密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
因不存在相关信息,无法向申请人提供 |
所 需 信 息 已 向 社 会 主 动 公 开, 告 知 申 请 人 查 询 的 方 式 和 途 径 |
所申请信息不属本部门职能范围,指引申请人到相关部门查询 |
因申请原因 不明 确等 原 因,经解释,申 请人 主动 要求 退案 |
因未能及时回复或不服处理决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其他情形(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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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办理情况:在相应有栏目内打√,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