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文学艺术创作,培养文学艺术人才,促进我州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创作出版文学艺术专著,坚持个人申报,突出重点,激励创作,繁荣文艺的原则。
第三条 扶持创作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
(一)纪实文学、小说、散文、诗歌、评论、影视文学;
(二)美术、书法、摄影、戏剧、音乐、舞蹈、民间文艺。
第四条 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的专业和业余文学艺术工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取材于楚雄州,均可申报创作出版文学艺术专著扶持。作品题材反映楚雄州的外地作家的作品,也可以申报扶持。
第五条 扶持创作出版文学艺术专著的标准: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双百”方针,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要求,是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优秀作品;
(二)必须是原创作品,内容健康、主题鲜明、导向正确,能客观地反映现实生活;
(三)题旨深刻,艺术构思成熟,能体现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时代主旋律,具有振奋民族精神、丰富民族情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潜质;
(四)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可读性和观赏性,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艺术水平;
(五)达到或者经过修改后达到国家出版机构公开出版的水平;
(六)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并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扶持创作出版文学艺术专著,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初由州文联提出扶持创作出版文学艺术专著的类别计划和重点扶持创作题材计划;
(二)需扶持创作出版文学艺术专著的作者自愿向州文联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有关选题或者作品;
(三)州文联负责组织编辑人员对扶持创作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统一审阅和编辑;
(四)经批准纳入扶持创作出版作品的申请者,与州文联签定扶持创作出版协议;
(五)州文联审阅和编辑扶持创作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统一制成书稿小样后,报有关出版社编审定稿;
(六)经出版社编审定稿扶持创作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由作者根据责任编辑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签字后印刷;
(七)扶持创作出版的文学艺术专著,由作者分别送交州文联和出版社一定数量的样书备案。
第七条 州文联应当定期了解重点作品的创作情况,尽可能为作者解决创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受助者每半年汇报一次作品创作的进展情况。对未能按协议执行、又无正当理由者,对所扶持创作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取消作品立项。
第八条 扶持创作出版文学艺术专著应当统一书号、统一编辑、统一出版、统一印刷。
除重点题材作品外,印刷费用原则上由作者承担。
第九条 除重点题材作品外,扶持创作出版文学艺术专著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一个周期内一个作者原则上只扶持出版一次。
第十条 扶持创作出版文学艺术专著应当严守宣传纪律,保证质量。在同等条件下,优秀作品、新人新秀的作品、少数民族作者的作品优先扶持出版。
第十一条 设立楚雄彝族自治州扶持创作出版文学艺术专著作品创作项目编辑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州扶持创作出版作品的审查、编辑出版、重点题材作品的论证立项等工作。
未经楚雄彝族自治州扶持创作出版文学艺术专著作品创作项目编辑审查委员会立项审查的作品,不得享受财政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州级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扶持创作文学艺术专著资金,由州文联根据当年文学艺术专著出版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扶持创作出版的文学艺术专著以《金沙江文艺》丛书的形式出版。
第十四条 列入重点题材的作品,实行公开招标、重点题材重点创作、重点作品重点扶持的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扶持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二)剽窃他人作品的。
第十六条 编辑审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影响审批和论证结果或者批准不符合扶持创作出版的作品出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扶持创作出版文学艺术专著的有关具体要求,由州文联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