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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0056 公开目录:已废止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3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办法(试行)
成文日期: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办法(试行)

(2005年8月26日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内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宪法、法律赋予本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事项;本自治州内带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自治州党委建议提出的属于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并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应当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决定有关推进依法治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决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会议议程(草案);
  (四)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提出制定和修订自治州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和应按法定程序通过审批的事项;
  (五)决定批准州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改革的方案;
  (六)决定批准州人民政府提请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以及州人民政府在预算外一亿元以上(含一亿元)的举债和五千万元(含五千万元)以上的投资建设项目,处置国有资产(水库、房屋、土地、山林、矿产资源等)在二千万元以上的事项;
  (七)决定自治州特殊的民族政策、民族关系和保障民族利益采取的重大措施;
  (八)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九)决定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批准与国外相应的行政区建立友好关系的协议;
  (十)决定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提请州人大常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撤销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十二)撤销州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三)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检察长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须报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四)州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五)全州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变更;
  (十六)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应当报告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上年财政决算和本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及审计情况;
  (三)贯彻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情况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
  (五)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六)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六条 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涉及重大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与重大事项有关的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第七条 州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决定、审议和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初审,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审报告、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
  (二)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在召开州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十日前提交重大事项议案材料;如遇特殊重大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三)州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议案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向州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四)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审查的个别重大事项,应事先报州委同意;
  (五)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重大事项,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决定重大事项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为通过。
  第八条 州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对州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决定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应由州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决议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应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规定报告的,州人大常委会应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有关国家机关不执行州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的,州人大常委会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令限期执行;
  (二)责令书面说明和检查;
  (三)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四)决定撤销或者罢免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