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0049 | 公开目录:已废止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9日 | 文 号: |
标 题: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实施《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办法
|
成文日期:2010年03月02日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实施《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办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实施《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办法 | ||
登记编号:云府登642号
第19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实施<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办法
》已经
二O一0年三月二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实施《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根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推进自治州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性文件。
自治州人民政府适时依法提出单行条例草案。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由州人民政府报经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阳光政府建设。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强化重大决策听证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鼓励州内发展较快县市率先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重点经济带、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支持发展优势产业和建设特色资源加工基地。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研究经济、社会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本级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积极向国家和省争取安排自治州优势资源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和资金。
需要州、县市人民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向上级争取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或者免除配套资金。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财政转移支付优惠政策,争取国家和省加大对自治州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加大本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行政事业人员工资发放、机关正常运转及公共服务经费的支出。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县市、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第九条 自治州因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税收减免政策以及因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宏观调控等重大政策变化造成的财政减收,州级财政应当报请上级财政在计算转移支付时给予补助。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民族机动金和民族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在本级财政中的预算比例,用于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重点发展水利、交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
第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人才立州战略,重视人才资源开发,设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以培养高层次人才和乡土人才为重点,加强行政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各类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推进人才结构调整,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
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设立少数民族人才培训专项经费,加强少数民族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增加对农业和扶贫开发的投入,加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力度,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深化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稳步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繁荣。
第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一)增加农业农村投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大规模开展土地整治,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田、水、路、林综合治理;
(二)增加对农业的种粮直接补贴、种养殖业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和贫困地区化肥运价补贴等补贴,严格执行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和优质优价政策,巩固粮烟生产,扶持发展养殖业;
(三)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规划建设绿色果蔬产业、生物能源产业、酿酒原料产业、蚕桑产业、速生用材林产业、中药材种植产业、野生菌和人工食用菌产业、畜禽养殖和乳制品产业等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加强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推广,培植农业龙头企业,强化农业招商,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
(四)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快良种选育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等技术的推广,积极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能等节约型农业,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的农技推广服务,提高农业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五)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组织农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各项扶持农业发展政策,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六)建立和完善富余劳动力培训机制,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一批专业技术培训基地,发展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劳动力转移培训;
(七)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招商引资的扶持力度,加大对开发荒山、荒地的个人或者经济组织的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八)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以市场准入为切入点,加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力度,开展农业投入品综合治理,保障农产品安全。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保障粮食供求平衡,确保自治州粮食安全;加强地方备荒救灾、种子储备、粮食储备管理和机制创新;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国家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对直接从事涉农企业、荒山荒地开发的个人或者经济组织的扶持,实现无差别对待或者更惠于普通农业就业者的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资金投向农村,建立公开、公平、合理、稳定和高效的资金投入机制,整合各种渠道的支农资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投劳。推进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和新型农用生产资料推广工程建设,重视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争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自治州的贫困村整村推进、产业扶贫、小额贷款、以工贷赈、易地扶贫、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转移等项目资金,加强社会外资扶贫工作,不断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实施工业强州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强与大企业、大集团的合作,探索和改革财政扶持重点企业发展的方式,逐年加大对工业发展的投入,提高重点工业企业的竞争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科技进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实施名牌战略。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引进有实力的外地企业、外来资本,带动对外部资金、技术、信息的吸纳,突破发展资金、技术、信息缺乏的瓶颈。
培育工业强县,完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发展县域工业,壮大县域经济实力,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州级财政按每年财政自收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扩大开放的政策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并扶持商品的外向流动和技术、资金的吸纳,优化外来经济组织生存发展的环境。
商务、招商等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扶持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和出口商品生产,逐年加大对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投入;建立现代物流体系和商品市场体系,促进内外贸易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通过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力度,在资金、税收、技术、人才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把城镇建设优先列入发展规划。州级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自治州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在资金预算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投入,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探索路、政、运一体化改革措施,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和乘车安全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地震、气象、防灾救灾、动植物疫病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争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资金、技术和人才上给予扶持。
应急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土地、森林、矿产、水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实行有偿合理开发利用;对开发和建设所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应当依法补偿和恢复治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维护农民对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在本级财政中的预算比例。州发改、财政、经济、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对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业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城镇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等工程项目投资。
自治州为维护生态平衡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而影响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争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人文等旅游资源,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入,加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争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大力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产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对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体制。
对公益林实行禁伐、限伐措施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和公益林事权划分原则,逐级建立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流转有序,经营主体到位,权责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监督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推进和完善配套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现代林业服务体系和森林资源保护体系。
改革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商品林采伐年龄可以由其所有者、经营者自行确定,并优先满足采伐指标;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原料林,除按经营方案满足所需限额指标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上年度有结余的,经批准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
自治州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明晰产权,分类定岗,管养分离的原则加大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按照大、中、小结合,蓄、引、堤并举的原则,合理布局,重点突出骨干水源工程、灌区配套建设、山区小康水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饮用水安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技术引进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加大对科学技术的投入,科技立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长。提高自主创新和保护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技服务。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发明创造、推广适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推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州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争取上级科技行政部门加大对自治州科技基础平台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实用科技成果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与资金扶持。
第三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加强政府教育督导,建立健全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和义务教育巩固提高情况检查制度,完善义务教育年审复查制度,全面提高全州教育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特殊教育事业的投入,扩大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建立残疾学生助学制度。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创办各类学校。
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新建、扩建校舍所需用地,在符合规划用地范围内按照公益性用地优先安排。
民办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教师培训、教研教改、教学评估、表彰奖励,统一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民办学校学生学籍统一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实行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学生的成绩、学籍互认。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中青年教师到自治州散杂居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贫困地区任教,并给予其享受贫困地区教师补贴。
在上述地区行政村学校工作9年以上且当前仍在该地区工作的教师子女以及该地区的少数民族子女报考州内高中(中专)学校的,给予考试成绩加分20分的照顾。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以及校长岗位培训。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适龄人口和教育教学资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各类学校;加强学校管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水平。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贫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逐步建立政府救助为主,学校、社会救助为辅的贫困学生救助机制。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广泛开展以勤工俭学为主要内容的三个一工程,坚持寒窗助学等贫困学生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学生的救助力度。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民族等工作部门应当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发达地区各类学校对口支援自治州内学校的工作;组织州内发展较快学校对口支援山区欠发达地区学校。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投入等方面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给予重点扶持,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5年举行一届民族文化艺术节,对在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艺术之乡以及博物馆、文化馆(站)、图书馆、档案馆等文化设施建设。对州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每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安排一定资金给予维护。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民族文化和民族文物、古籍保护专项经费。自治州民族、文化等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的发掘、整理、抢救、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工作。
自治州民族、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古籍、文物、广播、电视、影视制作、报刊、出版等工作。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重要公共设施的标识牌应当并用汉字和彝族文字。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增加投入,加快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乡爱国卫生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十条 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医务人员的培养,巩固和完善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争取上级卫生部门优先安排自治州的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组织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做好人才培养、医疗技术、公共卫生、疾病防治等工作;并争取在安排农村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专项经费时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少数民族医药产业的专项资金,加大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力度,保护和开发少数民族医药资源。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扶持力度,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各种奖励优惠政策,提高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逐年增加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加强县市、乡镇、村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围绕生育、节育、不育、优生优育开展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逐步提高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的投入,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纳入体育课内容。加大对业余少年体育教育经费的投入,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5年举行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族工作部门应当在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期间,组织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5年举行一次自治州建州庆祝活动。
第四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应当协助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培训、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在推荐少数民族后备干部时应当征求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逐步做到彝族等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领导成员中的比例,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时,应当根据彝族等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合理确定一定数量的公务员的职位,并适当放宽报考录用条件,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时,单列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彝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其比例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和完善社会公益事业捐赠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用途,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为目标,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工作,实现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增加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争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在安排社会保障经费时给予照顾。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