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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0007 | 公开目录:已废止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5日 | 文 号: |
标 题:
楚雄彝族自治州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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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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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5日 | 文 号: |
标 题:
楚雄彝族自治州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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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楚雄州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楚雄州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全州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工信、知识产权、财政、农业、国税、地税、质监、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楚雄州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楚雄州知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名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机制,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信誉,做好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者、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争创知名商标。
第八条 被认定为楚雄州知名商标的,由州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颁发《楚雄州知名商标证书》和楚雄州知名商标牌匾。
《楚雄州知名商标证书》和楚雄州知名商标牌匾由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楚雄州知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州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持续实际使用期限满2年以上且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售后服务规范,具有较高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连续2年在全州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注册商标所有人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覆盖地域较广、效果较显著,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六)注册商标所有人有商标使用、管理、保护的制度和措施;
(七)注册商标所有人2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发生违反商标法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申请认定楚雄州知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楚雄州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由申请人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团体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彩色图样;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等级证明,近2年的主要经济指标(附财务审计报告)和销售区域、销售量以及售后服务措施材料;
(五)该商标广告的覆盖地域以及广告资金投入情况;
(六)该商标的保护措施材料;
(七)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 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的知名商标进行评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初审认定,并予公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予以初审认定的楚雄州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认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楚雄州知名商标: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在认定期间,生产经营活动发生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知名商标实行集中认定,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楚雄州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续展。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期满未申请的,该知名商标称号自动失效。
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不需要再申报和认定楚雄州知名商标。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楚雄州知名商标的,可申请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参加云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
认定。
第十七条 对楚雄州知名商标的专用权实行下列特殊保护:
(一)楚雄州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楚雄州知名商标字样的权利受到保护;
(二)楚雄州知名商标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受到保护;
(三)未经楚雄州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以该商标文字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使用;
(四)将楚雄州知名商标通报全省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保护。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侵犯楚雄州知名商标专用权的
行为:
(一)擅自将与楚雄州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擅自使用楚雄州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包装、名称和装潢的;
(三)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楚雄州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标的;
(四)擅自在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装潢、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楚雄州知名商标文字的;
(五)以其他方式损害楚雄州知名商标信誉的。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楚雄州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楚雄州知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查处侵犯楚雄州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 楚雄州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楚雄州知名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等其他注册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报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楚雄州知名商标由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也可许可他人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楚雄州知名商标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所审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四)楚雄州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知名商标的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信誉;
(五)楚雄州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该商标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一条 楚雄州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其知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楚雄州知名商标称号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严重影响楚雄州知名商标信誉的;
(三)超越楚雄州知名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使用“楚雄州知名商标”字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楚雄州知名商标证书或者牌匾的;
(五)使用楚雄州知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六)该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注销的。
违反前款规定,被撤销楚雄州知名商标称号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楚雄州知名商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楚雄州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要求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侵权人的字号;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在楚雄州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