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云府登787号
第27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9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确保国家法制统一,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州人民政府对2010年4月30日之前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并经州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4件):
一、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牺牲人员给予医疗、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1996年1 月1日州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二、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暂行办法(1997年4月20日州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三、楚雄彝族自治州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4月20日州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四、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暂行规定(1998年6月15日州人民政府令第27号);
五、楚雄州州级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8月11日州政发〔1998〕114号);
六、楚雄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1999年8月14日州政发〔1999〕136号);
七、《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0年1月4日州政发〔2000〕12号);
八、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0年2月12日州政发〔2000〕23号);
九、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0年3月1日州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十、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1年3月6日楚政办发〔2001〕10号);
十一、楚雄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6日楚政发〔2001〕20号);
十二、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和实施办法(2001年4月9日楚政发〔2001〕29号);
十三、楚雄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7月27日楚政发〔2001〕51号);
十四、楚雄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和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
11月
29日
楚政办发〔2001〕56号);
十五、楚雄彝族自治州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2月6日楚政发〔2001〕80号);
十六、楚雄州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
6月
13日
楚政办发〔2002〕20号);
十七、楚雄州破格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
2002年
6月
18日
楚政办发〔2002〕21号);
十八、楚雄彝族自治州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2002年
6月
18日
楚政办发〔2002〕22号);
十九、楚雄州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奖惩办法(试行)(2003年2月16日楚政通〔2003〕12号);
二十、楚雄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细则(暂行)(2003年5月11日楚政办发〔2003〕12号);
二十一、楚雄州防汛抗旱工作规定(2003年5月27日楚政通〔2003〕37号);
二十二、楚雄州人民政府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1月29日楚政通〔2003〕81号);
二十三、楚雄州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考核办法(2003年
12月
4日
楚政办发〔2003〕17号);
二十四、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意见(
2004年
5月
18日
楚政通〔2004〕45号);
二十五、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2004年5月25日楚政通〔2004〕47号);
二十六、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04年5月25日楚政通〔2004〕48号);
二十七、楚雄彝族自治州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
7月
26日
楚政通〔2004〕57号);
二十八、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4年8月31日楚政发〔2004〕24号);
二十九、楚雄彝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2004年9月4日州人民政府令第3号);
三十、楚雄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2月7日楚政通〔2004〕89号);
三十一、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许可申诉处理办法(2004年12月30日楚政通〔2004〕96号);
三十二、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04年12月30日楚政通〔2004〕96号);
三十三、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4年12月30日州人民政府令第8号);
三十四、楚雄彝族自治州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3月17日州人民政府令第9号);
三十五、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消防水源管理规定(2005年3月17日州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三十六、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法(2005年5月19日州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三十七、楚雄彝族自治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规定(2005年11月28日州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三十八、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1日州人民政府令第14号);
三十九、楚雄彝族自治州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2月27日州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四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工增雨防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1日州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四十一、楚雄彝族自治州地质灾害防治办法(2006年9月6日州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四十二、楚雄彝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10月26日州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四十三、楚雄彝族自治州扶持创作出版文学艺术专著暂行办法(2006年10月26日州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四十四、楚雄彝族自治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4日州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四十五、楚雄彝族自治州医疗保险反欺诈暂行办法(2007年1月15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四十六、楚雄彝族自治州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2月14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四十七、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年8月31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
四十八、楚雄彝族自治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08年3月24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四十九、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资源管理规定(2008年3月24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五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2月3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五十一、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3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
五十二、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9年2月3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
五十三、楚雄彝族自治州商品市场管理办法(2009年2月3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
五十四、楚雄彝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2009年2月3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9号);
五十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9年3月3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0号);
五十六、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楚雄州保留实施的州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2009年3月3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
五十七、楚雄彝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6月2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
五十八、楚雄彝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2009年9月5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
五十九、楚雄彝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办法(2009年9月5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
六十、楚雄彝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2009年9月5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5号);
六十一、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2009年9月5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
六十二、楚雄彝族自治州无线电固定台站管理规定(2009年9月5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7号);
六十三、楚雄彝族自治州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2009年11月13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
六十四、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实施《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办法(2010年3月2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