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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19128 公开目录: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5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成文日期:2018年10月11日

楚雄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政府应急能力,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所指安全生产事故是在我州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灾难;
  (2)火灾事故灾难;
  (3)道路、水上交通事故灾难;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5)特种设备、游乐设施事故灾难;
  (6)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灾难;
  (7)雷击事故灾难;
  (8)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2  本预案适用于Ⅲ级及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响应分级标准见4.1)。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在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县、市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6)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与事故有关的各类信息必须统一报告同级政府,由政府统一向上级政府报告。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在上报同级政府的同时,应抄报各自上级部门;按照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州政府调动本州范围内的各类应急救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本预案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民兵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中的重要作用。
  (7)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1.5.1  州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州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州政府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安全生产事故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3)安全生产事故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州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州政府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制定的预案,由州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州政府备案。
  (4)安全生产事故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县市级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州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市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州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群体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专门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备案。
  1.5.2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楚雄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2  领导机构
  州安委会是我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州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州预防和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大措施。
  (2)统一领导各县、市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
  (3)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应急处置准备等工作情况。
  (4)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5)领导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工作。
  (6)决定是否请求军队参加救援。
  (7)决定向省政府求援。
  (8)决定进行预案演练。
  (9)定期研究需提请上级帮助解决的重大事项。
  (10)负责组织修订和实施本预案。
  州安委会主任或州政府值班领导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全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2)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3)决定是否实行交通或治安管制。
  (4)决定应急处置工作是否结束。
  (5)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军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6)指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专项应急工作组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增加或减少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单位和人员。
  (7)向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小组发布命令、下达工作任务。
  (8)下达调动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与各类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以及资金、设备、物资的命令。
  (9)下达及时抢救或暂时停止抢救的命令。
  (10)下达免除和重新任命各工作小组组长的命令。
  (11)召开新闻发布会。
  2.3  办事机构
  州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安委办”)是我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挥机构,承担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主要应急管理职责为:
  (1)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编制或修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全州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和突发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及预测预警系统。
  (3)指导、协调各县、市和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全州突发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发挥事故应急枢纽作用,履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5)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州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州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州政府和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6)负责参与救援单位及其人员的联系工作。
  (7)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
  (8)负责救援车辆、设施、设备、物资的调度及应急物资的筹集、管理工作。
  (9)承担州安委会和州委、州政府和省安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工作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现场指挥部是州安委会指定或组织派往事故现场的指挥机构,在州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协调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承担现场救援的组织和实施。现场指挥部由州政府和县、市领导与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各职能工作小组组长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州安委会主任或州政府值班领导临时指定,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各单位及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现场指挥部应设置在安全,交通、通信便利的地点,设立显著标志,并及时公布现场指挥部电话。职责如下:
  (1)批准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抢救罹难人员脱离现场危险。
  (3)组织可能受事故威胁人员紧急疏散。
  (4)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5)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
  (6)控制、消除正在发生的危险因素。
  (7)组织监控或消除与事故有关的不安全因素。
  (8)确定并设置危险警戒线。
  (9)组织相关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0)核实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州安委会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11)开展事故前期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12)及时传达落实州安委会及上级指示精神。
  (13)负责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
  (14)完成州安委会下达的任务。
  (15)现场决定认为有必要组织实施的工作。
  (16)完成事故起因、经过和处置情况的书面报告。
  2.4.2  专项处置工作组
  针对不同事故类型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11个专项工作组处置相应事故。各专项处置工作组在州安委会和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专项处置工作组详见专项处置工作组列表(附件7.4)。
  每个专项工作组由抢险救援、通讯信息、医疗防疫、交通治安、专家技术、资金物资保障、后勤保障、新闻报道、外事、社会动员、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小组组成。
  按照不同事故类型,当本预案启动后,由州安委会指定某专项工作组参加,并根据事态实际确定具体的参与单位和人数。
  2.4.3  职能工作小组
  各工作小组是具体实施一线救援处置工作的作战单元,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小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选调精干人员组成。当本预案启动,各工作小组接到命令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指定位置,开展好各自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2.4.3.1  抢险救援工作小组
  (1)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报现场指挥部批准。
  (2)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
  (3)指导协调现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指导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
  (5)组织研究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6)联络协调资金物资保障工作小组、治安交通管制工作小组和专家技术工作小组。
  2.4.3.2  通讯信息工作小组
  (1)保障州安委会与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小组的联络畅通。
  (2)负责在15分钟内完成由州安委办提交的参与救援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联系通知任务。
  (3)收集现场抢险救援和有关信息,及时向州安委会报告。
  (4)建立《应急处置动态日报》,每日向各组通报情况。
  (5)收集国内外新闻媒体报道情况。
  (6)收集国内外对类似事故的处理资料。
  (7)收集周围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事故以及处置情况的反映。
  (8)负责综合情况、文字、信息等的整理工作。
  2.4.3.3  医疗防疫工作小组
  (1)组织医疗专家、医护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和医疗。
  (2)组织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3)向州安委会提供疫情分析报告。
  (4)对遇难人员进行死亡鉴定。
  2.4.3.4  交通治安管制工作小组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负责现场重点目标、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3)拘留重大涉嫌人员。
  (4)押送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5)及时做好损毁路段的抢修保通工作。
  2.4.3.5  专家技术工作小组
  州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工作开展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分析排查现场危险因素、分布范围以及可能导致事故扩大、蔓延的趋势和后果。
  (2)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3)研究现场抢救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
  (4)对现场抢救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5)对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2.4.3.6  资金物资保障工作小组
  (1)负责应急资金、物资的调拨和落实。
  (2)对事故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为善后处理提供决策依据。
  (3)负责行政征用后的补偿。
  2.4.3.7  后勤保障工作小组
  由事发地政府负责,为开展应急工作的人员、深入现场的领导和被疏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保障。
  2.4.3.8  新闻报道工作小组
  (1)负责宣传和新闻报道组织工作。
  (2)负责国内相关新闻单位的接待和协调工作。
  2.4.3.9  善后处理工作小组
  (1)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依据政策、损失等情况,协调事故单位按规定和标准赔付补偿。
  (3)负责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4)组织事故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2.4.3.10  外事工作小组
  负责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以及海外侨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2.4.3.11  事故调查工作小组
  (1)勘查事故现场。
  (2)搜集整理现场证据资料。
  (3)召开事故原因分析会。
  (4)按规定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2.4.3.12  社会动员工作小组
  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事故的救援和后勤保障工作。
  2.5  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县、市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6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7  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小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事故处置工作。
  州安委办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中央、省驻楚机构和楚雄军分区、武警楚雄支队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  预警预防机制
  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预测预警系统
  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要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掌握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各种因素,定期将可能导致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隐患上报州安委办备案。同时,要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进行预测分析。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故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3)事故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州安委办会同县、市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系统和全州重大隐患数据库。对所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监测和风险分析与事故隐患等级划分,对州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相关信息。通过预测分析,发现突发事故几率较高、影响较大的隐患,及时通知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政府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应当预警的重大隐患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县、市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向州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情况,并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对涉及到县、市行政区域的严重或特别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州政府或者州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的预警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及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经省认定,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响应:造成10人及以上、29人及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及以上、29人及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及以上、99人及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l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跨州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响应:造成3人及以上、9人及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及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及以上、50人及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县、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跨县、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州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响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
  4.2  基本响应程序
  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启动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结束预案。
  4.3  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县、市政府的应急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其他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
  遇有紧急突发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或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本地或上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重大突发事故信息报送标准》执行。
  (1)发生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县、市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州政府,由州应急办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接到报告后,州安委办在1小时内提出预案启动办法和相关意见报州安委会主任或州政府值班领导审定,并由州应急办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3)发生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接到报告后,州安委办在半小时内提出预案启动办法和相关意见报州安委会主任或州政府值班领导审定,并由州应急办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4)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接到报告后,州安委办在15分钟内提出预案启动办法和相关意见,报州安委会主任或州政府值班领导审定,由州应急办在半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信息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州安委办要及时汇总上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州委、州政府领导相关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市政府和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对影响敏感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区域、时间比较敏感,或可能演化为特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安全生产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的,应及时向外事部门报告,并按外事部门的要求办理。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先期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尚未确定事故级别之前,由事故发生地县市政府(单位)负责先期处置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同时,在简要报告情况后,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再迅速向州政府和州安委办报告。
  4.5  分级响应
  当事故等级达到Ⅳ级(一般)时,由县市政府进行应急响应行动。
  当事故等级达到Ⅲ级(较大)时,由州安委办提出处置意见并向州安委会报告,经州安委会主任或州政府值班领导批准后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提请州政府决定。
  当事故等级达到Ⅱ级(重大)或Ⅰ级(特别重大)时,由州政府直接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行动,并做好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配合省政府或国务院做好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预案启动后,预案中规定的各项处置机制自动生效。州安委会、州安委办、现场指挥部、专项工作组、各工作小组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全力以赴组织救援。
  4.6  指挥和协调
  州安委办要充分发挥事故应急处置枢纽作用,履行好综合协调、事故信息处理和上情下达等职责,确保州政府和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得到落实,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4.7  应急实施
  接到命令后,现场指挥长应迅速率专项职能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确保事故平稳解决。
  4.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状况确保群众的安全防护:
  (1)督促当地政府、企业、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完善保护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对当地群众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加强治安管理。
  4.10  社会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当地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州政府处置或向省政府申请本州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1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和评估,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和后果。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州安委办并通报有关部门。
  4.12  新闻发布
  发生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后,州政府立即启动《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对该事故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情况。
  4.13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报请州安委会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紧急状态的终止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的后期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全员承包理赔工作。
  5.3  调查与评估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涉及单位要积极配合。
  州级有关部门应会同事发地县、市政府,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并向州政府作出报告。
  州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应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州政府汇报。
  5.4  应急工作总结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州安委办备案。州安委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预案工作的意见。
  6  保障措施
  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应对工作,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6.1  人力资源
  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作用;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驻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要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中发挥相应的骨干作用。
  6.2  财力保障
  州财政局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做好处理事故工作和平常演练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各部门安排资金计划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安全生产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进行监管和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和善后工作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
  州级各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关费用统一报州安委办,由州安委办汇总报州政府批准后由州财政列支。
  对受安全生产事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州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办法,报州政府审批。
  6.3  物资保障
  州商务局负责州政府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州商务局及州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州商务局要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州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防止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必要时,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6.4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应急装备保障工作。要针对事故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地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现状。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维护和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确保装备性能完好。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5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6  医疗卫生保障
  州卫生局牵头,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人民医院、州中医院、州疾控中心配合,负责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州交通局牵头,州公安局、楚雄公路总段等配合,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和救援物资、器材、人员的抢运工作。
  6.8  治安维护
  州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6.9  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0  信息保障
  州安委办负责建立健全全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和完善全州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州政府、州安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县、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案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州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县、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州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州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本行业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讯联系方式,以备急用。
  州信息产业办牵头做好通讯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通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安排人员和通讯设备,保障通讯畅通,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6.11  公共设施
  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12  科技支撑
  州科技局、州教育局、楚雄师院、州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安全生产事故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州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应急处理技术水平。
  6.13  社会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州红十字会、州慈善总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省、国家及国际红十字会等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的款物。
  6.14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州发改委、州建设局、州人防办等部门负责做好紧急避难场所的保障工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5  保险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保险在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事故保险业务。
  6.16  预案演练
  州和县、市政府及中央、省驻楚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演习场所、范围、要求、组织等内容应在演习演练前30天报州安委办备案。
  6.17  宣传和培训
  州政府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宣传事故预防、避险和自救互救常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各县、市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不断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6.18  监督检查
  州安委办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政府办负责解释,州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州安委办和州安监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规范化格式文本
  7.3.1  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标题:关于启动楚雄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请示
  据××报告,××年××月××日××时许,××发生××事故。到目前为止,该事故已造成××人死亡,××人受伤,××人转移,并仍有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
  ××年××月××日××时许,××发生××事故,……(简要介绍事故发生的经过)。
  经州安委办与××(委、办、局)协商,建议启动《楚雄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楚雄州政府××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担任,副指挥长由×××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办公室主任由×××担任,具体工作由×××承担。
  
     来源: 楚雄州应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