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19127 公开目录: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5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成文日期:2018年10月11日

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从重到轻依次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Ⅰ级),指在一个或几个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2)重大(Ⅱ级),指在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或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3)较大(Ⅲ级),指在全州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4)一般(Ⅳ级),指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按照国家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及云南省对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在专项预案或其他文件中具体规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市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在本州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虽然发生在本州辖区外,但对我州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州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我州应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州级专项应急预案有20个,详见附件7.1。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州政府备案。
  (4)各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县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报州政府备案。
  (5)乡镇和村委会、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措施和应急办法。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根据形势变化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成立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作为我州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州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州应急委主任由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州委分管领导和相关副州长担任,委员由州级有关部门、武警部队、预备役和驻楚解放军部队负责同志担任。副州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州级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州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州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州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应急办”)设在州政府办公室(与州政府总值班室合署办公),负责办理州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州应急办主任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的副秘书长兼任。
  州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州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州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州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州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承担州应急委和省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
  州应急委领导州级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指挥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州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州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2.4  县市机构
  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5  专家组
  州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县市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建设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县市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县城镇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3.1  预测与预警
  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发生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州应急办要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110、119指挥中心、人防设施及相关网络资源,建立健全全州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州应急委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应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报告的时限
  ①发生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以内将有关情况报州应急办,由州应急办在2小时以内向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
  ②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家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处理。
  ③初次报告不得晚于接报后2小时;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上报州应急委和有关部门。
  (3)其他要求
  ①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②州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州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市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③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④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发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州级有关部门在报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  应急响应
  州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州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
  (3)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州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其他工作按云南省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3.2.4  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由州应急委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市、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协调有关县市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省属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5)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8)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州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州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
  3.2.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发出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3.3  恢复与建设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州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州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相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州级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事故等级和职责划分组成调查组,及时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建设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州政府报告。
  3.3.3  恢复建设
  恢复建设工作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协调和争取上级的支持。
  3.3.4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积极倡导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各界及个人捐助。
  州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州外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的款物。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具体工作按照《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4  应急保障
  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4.1.1  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1.2  公安(消防)、安监、地震、民政、国土、环保、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相关应急队伍保障工作,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的抢险救援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负责配合。
  4.1.3  驻楚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及预备役、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4.2.1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市,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州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4.2.2  对突发公共事件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4.3  物资保障
  4.3.1  州发改委具体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州经委、州商务局、州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4.3.2  建立健全全州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提高和切实保证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4.3.3  各县市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州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4.5.1  州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保障工作。
  4.5.2  州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灾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及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6.1  州交通局、州公安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4.6.2  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4.6.3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州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稳定。
  4.8  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4.9.1  州信息产业办、州广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正在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协同运作。
  4.9.2  要结合全州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成全州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应用平台、法人单位信息应用平台、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资源库、建筑档案库、危险品存放点地图库、专家信息库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资源库,并与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各级人民政府可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
  4.11  保险保障
  县市人民政府应重视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
  4.12  紧急避险场所保障
  4.12.1  州发改委、州建设局、州人防办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紧急避险场所保障工作。
  4.12.2  要把避险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险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险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4.12.3县市城镇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险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险功能,增强应急避险能力。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险场所。
  4.13  技术储备保障
  州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支持和服务。专家组要认真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前瞻性研究和预测,对有关专业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决策提供正确参考。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州应急办会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州级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演习场所、范围、要求、组织等内容应在演习演练前30天报州应急委审批和备案。
  5.2  宣传和培训
  州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县市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反应迅速,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处置公共突发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楚雄州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楚雄州人民政府制定,由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州政府备案。
  本预案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7附件
  7.1州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7.2州政府领导赴现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标准
  7.3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附件7.1
  
州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1)楚雄彝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楚政发[2003]10号)
  (2)楚雄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6]16号)
  (3)楚雄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6]17号)
  (4)楚雄州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6]20号)
  (5)楚雄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6]24号)
  (6)楚雄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6]22号)
  (7)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7]10号)
  (8)楚雄州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7]18号)
  (9)楚雄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6]18号)
  (10)楚雄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6]19号)
  (11)楚雄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6]23号)
  (12)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7]14号)
  (13)楚雄州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6]15号)
  (14)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6]21号)
  (15)楚雄州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6]25号)
  (16)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楚政办发[2006]26号)
  (17)楚雄州处置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6]30号)
  (18)楚雄州粮食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7]5号)
  (19)楚雄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7]15号)
  (20)楚雄州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楚政办发[2007]16号)
  
  
  
附件7.2
  
州政府领导赴现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标准
  
  发生下列之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州政府领导对事件作出明确批示,并视情况或召开紧急会议,或派出工作组,或深入事发地现场协调指挥:
  ——自然灾害死亡人数在5人以上(省总预案的标准是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省总预案的标准是2亿元以上);或者某一县市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省总预案的标准是1亿元以上);少数民族和贫困乡镇受灾,标准可酌情降低。
  ——事故灾难死亡人数在5人以上(省总预案的标准是10人以上);或者造成中毒30人以上(其中有人死亡)(省总预案的标准是中毒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省总预案的标准是500万元);或者造成大面积环境严重污染。
  ——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人或者动物间发生特大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或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省总预案的标准是50人);或者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人以上(省总预案的标准是50人);或者重度放射损伤人数超过5人以上(省总预案的标准是10人)。
  ——社会安全事件影响局部地区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或者涉及敏感问题的事件。
  ——经州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或者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请求,需要州政府领导参加处置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附件7.3
  
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标题:关于启动楚雄州××××预案的请示
  据××报告,××年××月××日××时许,××发生××事件。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已造成××人死亡,××人受伤,××人转移,并仍有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
  ××年××月××日××时许,××发生××事件,……(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
  经同州应急办与××局(委、办)协商,建议启动楚雄州××预案,成立州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全州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州应急委主任由×××担任,副主任由×××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办公室主任由×××担任,具体工作由×××承担。
  有关附件。
  
  
  
  

                                                           来源: 楚雄州应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