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是综合分析财政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指标,一方面反映财政在国民经济中掌握支配权的大小,即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控能力的大小;另一方面反映财政在经济总量中提取的比例是否得当。每次国家财税政策的重大改革,都会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产生重大影响。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楚雄州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随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发生明显变化,由1993年的27.37%下降到1994年的7.54%,之后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从1994年到2008年楚雄州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都在两位数以下。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较低,政府可支配的财力十分有限,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控能力弱,这一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 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含义及联系 国内生产总值(英文缩写GDP,地区称生产总值)是按市场价格表示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从价值形态看,它表现为一个国家的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产品的价值与同期投入的中间产品的价值的差额。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分配收入之和,它包括常住单位因从事生产活动而对劳动要素的支付、对政府的支付、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补偿,以及获得的盈余。从产品形态来看,它是最终消费、资本形成和净出口的总和。财政收入指国家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宏观上国家财政收入对应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国家收入,政府通过预算而集中起来的财政收入就是归国家使用的国内生产总值。而地方财政收入与国家财政收入有所不同,它是本地区创造的国家收入,通过不同时期不同的分配方式,在国家和地区之间分配后,留给本地区使用的财政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财政收入来源于GDP,是GDP的一部分,GDP规模越大,为财政收入增长提供的财源就越丰富,而财政收入对满足经济发展需要,支持政府职能实现,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进而促进GDP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涉及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对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起着调节作用。 生产总值(GDP)和地方财政收入都是反映地区综合经济实力的非常重要的总量指标,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财力集中与分散程度。 二、楚雄州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情况分析 (一)1994年以来楚雄州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变化情况 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楚雄州地方财政收入(2003年起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和GDP数量关系的总体变化趋势是:生产总值与财政收入总量均快速增长,1994―2008年14年间,楚雄州生产总值从53.62亿元增加到306.02亿元,按现价计算(下同),增加了4.7倍,年均增长13.2%,财政收入从4.04亿元增加到22.7亿元,增加了4.6倍,年均增长13.1%;财政收入增长略低于GDP增长0.1个百分点;财政实力与经济总量不相适应,2008年,楚雄州财政收入仅占全省财政收入的3.7%(在全省位居第9位),而GDP占全省的比重为5.37%(位居全省第6位),两者差1.67个百分点。总体上看,楚雄州财政收入占GDP比重1994—1996年为不断上升阶段,1997—2002年为不断下降阶段,2003年至今为基本稳定阶段。 1、1995—1996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呈不断上升态势。该时期GDP和财政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23.3%和35.5%。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快于经济增长速度12.2个百分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4年的7.53%上升到1996年的9.63%。这一时期国家实施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后,中央高度集中财力,地方财政收入大幅下降,但仍随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 2、1997—2002年为下降阶段。这一时期,国家实施烤烟“双控”政策,对地方经济调控力度加大,地方财政收入迅速下降,1998、1999年甚至出现负增长,楚雄州GDP和财政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10.2%和1.1%,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慢于经济增长速度9.1个百分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9.39%下降到6.24%,下降3.15个百分点。 3、2003年至今为基本稳定阶段。这一时期,楚雄州委、州政府大力发展经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得到提高,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快于经济增长速度。楚雄州GDP和财政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16.0%和19.4%,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快于经济增长速度3.4个百分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基本稳定在6%以上,2007年上升到7%以上,2008年上升到7.42%,但仍未能达到1994年水平。
表1:楚雄州历年GDP与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表
年 份 |
生产总值
(亿元) |
增长(%) |
财政收入
(亿元) |
增长(%) |
财政收入占GDP比重
(%) |
1993年 |
41.11 |
19.0 |
11.25 |
47.1 |
27.4 |
1994年 |
53.62 |
15.1 |
4.04 |
-64.09 |
7.53 |
1995年 |
63.37 |
14.2 |
5.6 |
38.62 |
8.84 |
1996年 |
77.04 |
13.9 |
7.42 |
32.5 |
9.63 |
1997年 |
89.84 |
9.2 |
8.44 |
13.75 |
9.39 |
1998年 |
92.55 |
9.9 |
7.58 |
-10.19 |
8.14 |
1999年 |
99.32 |
7.8 |
7.09 |
-6.46 |
7.14 |
2000年 |
105.54 |
7.7 |
7.73 |
1.97 |
7.32 |
2001年 |
114.55 |
8.5 |
7.5 |
3.73 |
6.55 |
2002年 |
125.46 |
10 |
7.83 |
4.4 |
6.24 |
2003年 |
140.19 |
10.6 |
9.06 |
15.71 |
6.46 |
2004年 |
162.33 |
11.5 |
10.73 |
18.43 |
6.61 |
2005年 |
193.28 |
11.9 |
12.29 |
14.54 |
6.36 |
2006年 |
217.42 |
10.6 |
14.32 |
16.5 |
6.59 |
2007年 |
253.57 |
12.3 |
17.95 |
25.4 |
7.08 |
2008年 |
306.02 |
11.5 |
22.7 |
20.0 |
7.42 |
平均 |
|
13.2 |
|
13.1 |
|
(二)楚雄州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与全国、全省及省内其他州市比较情况 与全国比较。1994年以来,楚雄州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差距越拉越大,由1994年的相差3.3个百分点扩大到2008年的相差12.97个百分点,扩大9.67个百分点,两者差距最大的年份是2007年,全国为20.81%,楚雄州为7.08%,相差13.73个百分点;差距最小的年份是1995、1996年,全国为10.27%和10.41%,楚雄州为8.84%和9.63%,两者均相差0.78个百分点。 与全省比较。1994年楚雄州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低于全省0.34个百分点;1995年到1997年,楚雄州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高于全省,分别高于全省0.79、1.06和0.42个百分点;1998年起全省高于楚雄州,且差距均在1个百分点以上,两者差距最大的年份仍是2008年,全省为10.77%,相差3.35个百分点。 与省内其他州市比较。1994年以来,楚雄州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但与全国相比差距迅速拉大,而且与省内其他州市相比差距也在不断扩大。1994年全省16州市仅迪庆州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超过10%(10.19%),怒江州(8.6%)达8%以上,其他14个州市均在8%以下,楚雄州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7.53%,居全省16州市第4位;2000年,全省16州市中有5个州市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超过8%,德宏州(9.54%)、昆明市(9%)、玉溪市(8.98%)、怒江州(8.74%)和普洱市(8.4%),楚雄州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下降为7.32%,居全省16州市第7位,下降3个位次;2005年,全省16州市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在8%以上的州市减少为4个,昆明市(8.54%)、玉溪市(8.48%)、怒江州(8.4%)和红河州(8.1%),楚雄州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进一步下降为6.36%,居全省第9位,进一步下降2个位次; 2008年,全省16州市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在8%以上的州市上升为5个,怒江州(11.72%)、昆明市(10.9%)、德宏州(8.9%)、红河州(8.77%)和玉溪市(8.41%),楚雄州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7.42%,居第8位,较1994年下降4个位次,较2007年上升1个位次。
表2:云南省各州市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表
|
1994年 |
2000年 |
2005年 |
2008年 |
生产总值(亿元) |
财政收入(亿元) |
占GDP比重(%) |
位次 |
生产总值(亿元) |
财政收入(亿元) |
占GDP比重(%) |
位次 |
生产总值(亿元) |
财政收入(亿元) |
占GDP比重(%) |
位次 |
生产总值
(亿元) |
财政收入
(亿元) |
占GDP比重(%) |
位次 |
全 国 |
48197.9 |
5218.1 |
10.83 |
— |
99215 |
13395.2 |
13.50 |
— |
183084.8 |
31649.29 |
17.29 |
— |
300670 |
61319.9 |
20.39 |
— |
云南省 |
973.97 |
76.7 |
7.87 |
— |
2011.2 |
180.75 |
8.99 |
— |
3472.89 |
312.65 |
9.00 |
— |
5700.1 |
613.63 |
10.77 |
— |
昆明市 |
276.16 |
21.65 |
7.84 |
3 |
626.29 |
56.34 |
9 |
2 |
1061.55 |
90.67 |
8.54 |
1 |
1605.39 |
174.99 |
10.90 |
2 |
曲靖市 |
108.54 |
7.47 |
6.88 |
7 |
213.12 |
14.08 |
6.61 |
11 |
440.97 |
29.45 |
6.68 |
8 |
787.57 |
56.01 |
7.11 |
10 |
玉溪市 |
208.75 |
14.76 |
7.07 |
5 |
294.55 |
26.45 |
8.98 |
3 |
368.23 |
31.23 |
8.48 |
2 |
596.10 |
50.16 |
8.41 |
6 |
昭通市 |
54.74 |
3.56 |
6.50 |
9 |
106.54 |
5.28 |
4.96 |
16 |
167.2 |
8.52 |
5.10 |
12 |
272.28 |
17.13 |
6.29 |
13 |
红河州 |
65.89 |
4.32 |
6.56 |
8 |
143.76 |
10.82 |
7.53 |
6 |
308.53 |
25 |
8.10 |
4 |
514.70 |
45.14 |
8.77 |
5 |
文山州 |
26.07 |
1.15 |
4.41 |
14 |
70.76 |
3.67 |
5.19 |
15 |
148.24 |
7.09 |
4.78 |
14 |
244.51 |
15.44 |
6.31 |
12 |
普洱市 |
26.67 |
1.4 |
5.25 |
13 |
53.67 |
4.51 |
8.4 |
5 |
106.56 |
6.23 |
5.85 |
10 |
179.86 |
13.70 |
7.62 |
7 |
版纳州 |
22.84 |
1.2 |
5.25 |
13 |
46.26 |
3.27 |
7.07 |
8 |
77.95 |
3.64 |
4.67 |
16 |
122.78 |
7.2 |
5.86 |
14 |
大理州 |
53.42 |
3.74 |
7.00 |
6 |
134.67 |
9.13 |
6.78 |
10 |
235.07 |
15.75 |
6.70 |
7 |
371.70 |
27.58 |
7.41 |
9 |
保山市 |
33.38 |
1.92 |
5.75 |
11 |
70.43 |
4.27 |
6.06 |
14 |
117.42 |
6.53 |
5.56 |
11 |
194.05 |
12.46 |
6.42 |
11 |
德宏州 |
22.15 |
1.29 |
5.82 |
10 |
36.8 |
3.51 |
9.54 |
1 |
58.85 |
4.06 |
6.90 |
5 |
99.67 |
8.87 |
8.90 |
4 |
丽江市 |
14.8 |
0.78 |
5.27 |
12 |
30.81 |
2.15 |
6.98 |
9 |
60.33 |
4.06 |
6.73 |
6 |
101.15 |
9.52 |
9.41 |
3 |
怒江州 |
5.0 |
0.43 |
8.60 |
2 |
11.1 |
0.97 |
8.74 |
4 |
23.94 |
2.01 |
8.40 |
3 |
43.67 |
5.12 |
11.72 |
1 |
迪庆州 |
4.81 |
0.49 |
10.19 |
1 |
9.23 |
0.59 |
6.39 |
13 |
27.98 |
1.39 |
4.97 |
13 |
55.68 |
3.20 |
5.74 |
15 |
临沧市 |
26.6 |
1.16 |
4.36 |
15 |
55 |
3.61 |
6.56 |
12 |
96.51 |
4.6 |
4.77 |
15 |
156.87 |
8.5 |
5.42 |
16 |
楚雄州 |
53.62 |
4.04 |
7.53 |
4 |
105.54 |
7.73 |
7.32 |
7 |
193.28 |
12.29 |
6.36 |
9 |
306.02 |
22.70 |
7.42 |
8 | 三、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与生产总值的主要因素 地方财政收入与GDP,除了受涵盖范围的差异、核算时间的差异、核算口径、统计价格、统计内容和财税体制改革和政策性因素制约外,还与其他一些因素有关。 一是产业结构的影响,相同的经济总量第一产业对税收的贡献最小,第三产业对税收的贡献次之,第二产业对税收的贡献最大,其中,工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二是国民经济行业发展水平的影响。三是企业规模的影响 ,大型税源是构成一个地区税源的主体,在税收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因其规模小,计税基数较低,导致纳税能力低。四是宏观税负的影响。五是其他因素对财政收入增长的影响。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楚雄州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长期较低 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既可以反映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收入的分配关系,也可以反映财政的集中度,以及财政在当年GDP中集中掌握的支配权大小和对经济及社会发展调控能力的大小。一般而言,伴随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呈逐步提高的趋势,发达国家在40—50%之间,发展中国家在25—30%之间。从楚雄州来看,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以来,楚雄州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且在全省16州市中的位次不断下降,与全国、全省和昆明市、红河州、大理州的差距不断拉大。作为实施宏观财政政策基础的财政收入不足,财政收入率不高成为制约楚雄州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短板,影响了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力度和实施范围,弱化了财政的公共职能。 (二)经济增长相对偏慢 经济是财政收入的基础,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增长的速度决定了当地财政收入增长的快慢。可以说,楚雄州财政状况欠理想很大程度显示了楚雄州经济增长仍然相对偏慢。从GDP总量增长速度来看,1994—2008年楚雄州GDP年均增长13.2%,较经济较发达且经济规模本已较大的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大理州等州市分别慢0.2、2、2.6和1.7个百分点,在全省16州市中仅居第12位,位于下游水平。 从人均GDP增长速度来看,1994年楚雄州人均GDP为2242元,在全省居第5位;到2008年楚雄州人均GDP达到11389元,比1994年增长了4.1倍,但在全省的位次却下降到7位。 (三)经济结构层次低 我州地方财政收入中82%来自于税收,而经济结构的状况决定着税源分布结构,进而影响财政收入的大小。高税率的行业增加值比重越高,对GDP的贡献越大,则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越高;反之,低税率的行业增加值比重越高,对GDP的贡献越大,则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越低。楚雄州经济结构层次低主要表现在: 1、第一产业增加值比重大,税率低。农业是我国基础产业,实行的是低税政策。1994年以来,作为农业大州的楚雄,随着国家烤烟“双控”和农业税的取消等政策的实施,虽然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一产业增加值在经济中的份额不断下降,但仍远高于全国、全省及周边各州市平均水平。2008年,全国、全省及昆明、玉溪、曲靖、红河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1.3%、17.9%、6.5%、10.8%、19.2%、18.7%,而楚雄州仍高达24.3%,比全国高13个百分点,比全省高6.4个百分点,均高于昆明、玉溪、曲靖、红河17.8、13.5、5.1和5.6个百分点。2008年,楚雄州第一产业对GDP的贡献率为20.6%,同期,全国、全省及昆明、玉溪第一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分别为9.4%、19.1%、5.5%和11.3%。这种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以及对GDP增长贡献较大特征,是构成楚雄州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2、工业化水平不高,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相对较弱。1994年以来,楚雄州工业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工业经济总量、效益成倍增长,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由于楚雄州工业基础薄弱,传统工业在整个工业经济中所占的份额较大,新型工业的发展又基本停留在原有工业的基础上,企业改制后,原州、县属国有企业大部分没有大的起色和发展,全州工业企业除烟厂和德钢外,整体上发展迟缓,有的甚至出现萎缩,连最后一点土地也用来搞房地产。2008年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由于州内工业大部分为资源粗加工型生产企业,相当部分工业企业受到较大冲击,致使楚雄州工业发展不乐观。1994年楚雄州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35.1%,2008年为35.2 %,楚雄州与昆明、玉溪、曲靖、红河相比相差1.9、23.9、13.6和11.3个百分点。 3、大企业数量少且规模小。一个地区的大企业不但是经济增长的骨干力量,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按照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主体税中增值税、营业税针对不同规模企业按不同的税率来征收,特别是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税制,使其创造的增加值增长时,税收却不随之增长。因此,大型税源是构成一个地区税源的主体,在税收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个地区规模大的企业多,则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大。而楚雄州在这方面有不小的差距。2008年全州大中型工业企业仅20户,规模以上企业有142户;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仅35户。企业规模决定税收规模,大型骨干企业匮乏,使得税收收入增长缺乏强有力的支撑。长期以来楚雄州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较少,规模也比较小,这是不利于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的。 (四)一些行业的部分税收直接上缴中央、省级财政,拉大了楚雄州与全国、全省的差距 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铁路运输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邮政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电力企业的大部分增值税,金融保险业的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中央、省级企业所得税、利息所得税等,直接上缴中央、省级财政。按照属地统计的原则,这些行业创造的增加值,在进行国民经济核算时,均列入楚雄州生产总值核算范围之内,由此必然形成计算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时,分子缩小。从而拉大了楚雄州与全国、全省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之间的差距。 五、促进财政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建议 楚雄州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较低,反映了楚雄州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制约着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必须从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着手,保持财政收入和经济协调增长。 (一)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 经济规模的扩大是财政收入增长的保证。经济发展了,经济整体实力提高了,财政收入的税基才能得到保障。因此,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实现楚雄经济发展的全面提速。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将经济体制改革向多领域、多行业拓展。实行更加开放的投资准入和优惠政策,要千方百计地引进项目,特别是重大产业项目,坚持项目带动,投资拉动,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 (二)抓住经济调整期,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 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复杂。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当前,为应对美国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双重挑战,全国采取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调控政策,实施了扩大内需的十项措施,楚雄应抓住机遇,顺势而为,按照“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的原则,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通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从而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增强楚雄经济增长的协调性和稳定性。 (三)强化税收征管依法组织收入 要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抓好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的监督检查,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同时,认真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规范、公平、有序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清理和取消针对企业的个案优惠政策,对一些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要废止;有的要加以调整;有的要及时恢复征税。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将现行区域性、鼓励性和照顾性税收优惠尽快统一到产业导向型税收优惠上来。坚决制止地方和部门擅自出台的减免税、先征后返以及其他变相优惠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高县域经济的综合实力 楚雄州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低,财力薄弱,关键是县域经济发展滞后,整体创税能力弱。强州必先强县,因此,要通过体制创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县域工业等措施,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实力,提高县域经济效益和整体创税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