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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19122 公开目录: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5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成文日期:2018年10月11日

楚雄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机制,能够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确保我州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涉及范围,将突发疫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在全州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州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州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州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州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外州市或外省区,但对我州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依靠法制,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州畜牧局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疫情应急处理需要,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楚雄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1  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农业的副州长任指挥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农业局局长、州畜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州应急委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州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启动和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负责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决定向新闻媒体发布疫情信息和疫情处置情况,承担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制定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提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方案、控制措施和对策,承担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州政府办、州农业局、州畜牧局、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交通局、州信息产业办、州商务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卫生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工商局、州林业局、楚雄军分区后勤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州农业局(州畜牧局)负责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指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州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州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州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州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设卡防堵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州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州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国(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州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州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设卡防堵等工作,防止疫病扩散。
  州信息产业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
  州商务局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州药监局负责处理药品、食品调供和市场的监督、管理。
  州卫生局负责疫区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做好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州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协助做好设卡防堵等工作,防止疫病扩散。
  州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楚雄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防疫源,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1.2  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工作部门及职责
  州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部门,即办公室、防治组、监管检疫组、保障组、宣传组。
  2.1.2.1  办公室
  办公室由州畜牧局局长任主任,州畜牧局兽医科科长、州畜牧兽医站站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1.负责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工作。2.负责指挥部有关通告、报告等文件文稿的草拟、修改、完善、印发。3.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保密措施的落实和监督工作。4.负责疫情相关部门和重点地区之间的疫情通报和协调及疫情处置新闻发布稿的起草。5.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的组建、培训和管理工作。6.承办领导小组及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1.2.2  防治组
  防治组由州畜牧局局长任组长,州卫生局分管疾控中心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州畜牧局、州卫生局、州交通局、州公安局。
  职责:1.组织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料采集送检,作出初步诊断,指导基层采取相应措施。2.组织培训县市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技术人员。3.负责提出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器械计划。4.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严防疫情向人的传播。5.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共同做好疫区封锁、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和设卡防堵等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6.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1.2.3  监管检疫组
  监管检疫组由州畜牧局局长任组长,州工商局分管市场监管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州农业局、州畜牧局、州工商局、州公安局、州商务局、州交通局、州林业局、州质监局、州药监局。
  职责:1.负责对运输环节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和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根据指挥部的决定,负责设立临时防堵卡,对来往的运输工具实施检疫和消毒,防止疫区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2.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封锁令关闭疫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打击违法经营。3.负责屠宰加工场所的检疫监督工作,保证肉食品质量安全。4.指导各县市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5.对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进行监管和查处。6.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1.2.4  保障组
  保障组由州财政局分管农财的副局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经委、州民政局、州畜牧局。
  职责:1.负责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2.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诊断试剂、消毒剂等用品的采购供应。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所需的免疫、消毒、堵卡、扑杀、疫情调查及监测所需经费并及时拨付。3.对防治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国家补偿政策落到实处。4.研究制定对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和养殖大户的扶持政策供政府决策。5.做好疫情对与群众密切相关产品的影响预测,必要时做好市场保障工作。6.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1.2.5  宣传组
  宣传组由州委宣传部1位副部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广电局、楚雄日报社、电台、电视台。
  职责:1.制定宣传报道方案,及时提出宣传报道的指导性意见。2.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防治知识与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重大决策和部署等方面的宣传工作。3.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新闻报道把关工作,防止误传误报,引起社会恐慌。4.组织新闻发布会。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州畜牧局负责全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市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  专家组
  州畜牧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由州畜牧兽医站站长任组长。具体职责是: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承担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机构为疫情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州依托楚雄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楚雄州畜牧兽医站及全州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负责对疫情监测和预报。
  3.2  预警
  州、县市畜牧局根据州、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州、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b.县市畜牧局;c.县市人民政府;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报告州级动物防疫部门请求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州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由动物防控疫监督机构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未经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3.3.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2)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种类品种、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流行病学及疫源追踪情况;(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5)疫情报告的单位和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就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Ⅱ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州畜牧局立即向州政府建议启动州级应急预案,由州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对超出州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分别由国家、省启动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4.2.1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Ⅲ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后,州畜牧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州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1.1  州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3.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市的,决定发布封锁令。4.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5.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在疫区进出通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6.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和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7.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开展群防群控。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2.1.2  州畜牧局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2.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6.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7.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态势、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2.1.3  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2.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州畜牧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3.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4.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县市畜牧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应急响应由县市参照州级Ⅲ级应急响应内容制定,省、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技术指导和支持。
  4.2.3  非突发重大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4.3.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范围的划定,应当按照农业部对不同病种制定的具体划定标准,并注意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天然屏障,加以确定。
  (1)将病畜禽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相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3)将距疫区周边3至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3.3  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
  报县级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实行封锁。疫区涉及两个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4.3.4  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并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2)对病死的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被污染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3.5  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执行对动物的监督检查任务;(2)扑杀并销毁染疫或疑似染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或疑似染病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动物进出疫区和易感染畜禽产品运出疫区;(5)对动物圈舍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6)对可能受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4.3.6  对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2)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为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
  突发Ⅲ级动物疫情由州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或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书面向省畜牧局报告。
  突发Ⅳ级动物疫情,由县市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书面向州畜牧局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州及县市畜牧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州畜牧局。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救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5  抚恤和补助
  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发改委、交通、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办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州及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州及县市畜牧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州及县市畜牧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及消毒药品;(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  培训和演习
  州及县市畜牧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州及县市畜牧局有计划地选择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州畜牧局牵头制定,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定内容改变或实际工作的需要,由州畜牧局提出修改意见报告,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修定和完善。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和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附件1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建
  预备队由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牵头组建。组成人员: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2.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3.公安人员;4.卫生防疫人员;5.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对预备队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2.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6)其他相关知识,包括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及配合要求等。
    附件2
    口蹄疫疫情报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口蹄疫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速度报告疫情。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的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日龄、死亡数、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
  发生可疑口蹄疫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和州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州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要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3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当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并同时将书面材料以最快的形式上报。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日龄、死亡数、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生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和州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州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要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附件4
    封  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发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见本预案4.3.2、4.3.3、4.3.4、4.3.5)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在最后一头(只)病畜(禽)处理后21天内没有新发病例的,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解除封锁。疫区解除封锁令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
    附件5
    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一、扑杀。在充分考虑动物福利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饲养场所的污染,实施无放血扑杀,可采用电击、投毒、静脉注射等方法。
  二、掩埋地点。选择远离住宅、农牧场、水源、草原及道路且干燥的地方,避开山洪冲刷。
  三、挖坑。坑的长度和宽度以能容纳所扑杀尸体考虑,坑深堆放尸体后尸体表层离地面不得少于1.5—2米。
  四、掩埋。坑底铺2—5厘米石灰后放入尸体,并将捆尸绳索等污染物品抛入,再铺2—5厘米石灰,填土夯实。
  五、焚烧。应在焚尸坑或焚尸炉中进行,但必须焚烧完全。
    附件6
    职业暴露人员的防护
  一级防护:1.戴16层绵纱口罩(使用4小时后消毒更换),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乳胶手套。2.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病畜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进行预防性消毒人员还应带防护眼镜,穿长筒胶鞋,戴橡胶手套。3.每次实施防治处理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二级防护:1.穿普通工作服,戴工作帽,外罩一层防护服,带防护眼镜和防护口罩(离开污染区后更换),戴橡胶手套,穿鞋套,进行病畜禽扑杀时应穿长筒胶鞋。2.每次实施防治处理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三级防护:除按二级防护要求外,将口罩、防护眼镜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附件7
    消  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草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相应病原体有效的氢氧化钠、甲醛(福尔马林)、碳酸钠、碘制剂、氯制剂等;
  (三)备有喷雾器、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防护服、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用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的方式消毒;
  (三)饲料、垫料等,可采用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
  (四)粪便等,可采用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用沐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体,可采用浸泡、高压灭菌等处理方式消毒;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用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8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
  (一)资金储备
  1.州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每年预拨100万元作为储备资金,其中80万元用于专项应急储备,20万元用于物资储备,由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
  2.各县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储备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疫苗储备
  口蹄疫疫苗常备5万剂量,高致病禽流感疫苗常备5万剂量。
  (三)诊断试剂
  诊断试剂应随时有足量贮备。
  (四)消毒药品
  氢氧化钠、福尔马林、碳酸钠、碘制剂、氯制剂等消毒药品。
  (五)消毒设备
  实用于各种情况下消毒的各类型电动消毒喷雾机、动力消毒喷雾机、手动喷雾机等。
  (六)防护用品
  透气性连体防护服、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七)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一次性各型号注射器、各种采样器材等。
  (八)运输工具
  密封运输车、防疫车等。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经费建立专项账户,严格专款专用。
  (二)应急物资储备于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物资储备库。
  (三)应急物资储备由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统一调配。
  (四)应急物资根据有效期进行适时增换,保证应急物资处于有效的状态。
  (五)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疫情,不得挪用。
  
  

来源: 楚雄州应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