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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19119 | 公开目录: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4日 | 文 号: |
标 题:
楚雄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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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18年10月11日 |
楚雄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机制,保证科学、安全、高效地组织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楚雄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与我州毗连的外州市,对我州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危害或严重威胁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保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处置程序;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努力推进森林防火社会化,实现扑救专业化。
2 森林火灾处置的等级划分
为及时有效处置各类森林火灾,依据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森林火灾分为以下4级:
2.1 特大森林火灾
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重伤;
(3)重点林区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4)发生在距国界5公里,严重危害国土生态安全的森林火灾。
2.2 重大森林火灾
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3)重点林区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4)发生在距国界5公里,严重威胁国土生态安全的森林火灾。
2.3 一般森林火灾
是指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下l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4 森林火警
是指受害森林面积l公顷以内的森林火灾。
3 指挥机构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州林业局局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楚雄军分区首长担任。
专职副指挥长:由州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州林业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旅游局、州交通局、州环保局、州建设局、州广播电视局、楚雄日报社、州信息产业办、州公安局、州检察院、州法院、州气象局、州民委、州卫生局、州农业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楚雄供电局、楚雄军分区、武警楚雄支队、州森林公安局、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州委、州人民政府有关森林防火的重要指示;研究制定全州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指导全州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挥、协调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防火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州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并作为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时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平台。州防火办设在州林业局,同时挂州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的牌子。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以州防火办为基础,成立指挥调度组、赴火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和宣传报道组,负责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1)指挥调度组:掌握火情与扑火动态;起草《重要森林火情专题报告》及《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总结报告》;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按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策落实扑火力量、灭火物资、应急通信保障等。
(2)赴火场工作组: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赴火场工作组,与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县市人民政府组成州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扑火救灾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领导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对扑火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扑火救灾任务。
(3)后勤保障组:联系组织扑火救灾的物资,协调运输管理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的快速运输,为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后勤保障。
(4)宣传报道组: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统一发布火情信息,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负责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新闻发布会的筹备工作。
(5)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审核州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提供专业性的意见,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3.3 成员单位职责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和要求,做好防灭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
州林业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进行预测预报;做好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相关保障准备工作;组织技术力量对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火灾档案,并提出灾后恢复的意见和建议。
州教育局职责:负责在中小学生中开展护林防火、安全知识和“五个一”宣传教育。
州民政局职责:负责做好灾民中特困人员的生活救助和转移;按优抚政策做好扑火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优待和抚恤工作。
州财政局职责:负责按《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筹集调度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
州旅游局、州环保局、州建设局职责:负责督促涉林的基层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按照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展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工作。
州广播电视局、楚雄日报社职责:负责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火险天气预报的发布和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
州信息产业办职责:负责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通信保障,及时组织开通火场到州指的有线、无线通信,保证火场火情信息的畅通和快捷传输。
州公安局、州检察院、州法院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火案侦破、起诉、审理工作;保证扑火救灾交通畅通,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州气象局职责:及时提供火场当日及中、长期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灭火作业。
州卫生局职责: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救治扑火受伤人员。
州发改委职责: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规划和灾区恢复重建的立项上报工作;做好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有关协调工作。
楚雄供电局职责:负责处理火场输电线路不安全因素,调配和保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瞭望台、中继台(站)的供电。
楚雄军分区职责:根据州指挥部对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要求,协调驻楚部队,就近调动当地驻军官兵参加扑救。协调各县市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武警楚雄支队职责:按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安排,执行灭火作战任务。
州森林公安局职责:负责协调火灾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
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参与自然保护区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
州交通局职责:负责扑火救灾运输保障,组织应急抢险运输队伍,优先保证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州民委职责:参与民族聚居地区森林火灾的扑救,协助转移和安置民族地区灾民。
州科技局职责:协助相关单位森林防火安全和科普知识宣传。
州农业局职责:负责灾区恢复生产工作,协助指导基层单位做好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相关工作。
4 预警、监测、报告
4.1 发布森林火险等级
依据森林的可燃性和燃烧的危险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5个森林火险等级。森林防火期内,由州气象台和楚雄州电视台每天向社会发布全州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连续出现四级高森林火险等级时,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高危火险警报,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4.2 林火监测
进入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启动林火监测系统,对全州林区的防火安全情况,实施地面巡护与瞭望相结合的林火监测。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还要设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监视哨点,24小时监控林火发展动态。
4.3 森林火情报告
森林火情火灾的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受理森林火情火灾后,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同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4.3.1 出现下列重要森林火情之一时,县市防火办必须立即报告州防火办:
(1)一般森林火情火灾;
(2)《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8种森林火灾;
(3)调动驻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扑火作战的森林火灾;
(4)省下传的卫星热点和飞机巡护发现的森林火灾;
(5)10县市县城面山发生的森林火灾。
4.3.2 出现下列重大森林火情之一时,州防火办必须立即报告州人民政府:
(1)重、特大森林火灾;
(2)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3)州市或县市行政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7)受害森林面积较大,火势仍在继续蔓延,需州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5 森林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应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五级:
5.1.1 I 级响应
发生特大森林火灾,楚雄州人民政府启动《楚雄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按《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国家和省扑火前线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5.1.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州人民政府启动《楚雄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按《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国家和省扑火前线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5.1.3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之一,州人民政府宣布启动《楚雄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授权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同时成立州扑火前线指挥部,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授权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全面负责指挥扑火救灾工作。
(1)受害森林面积达50公顷,或重点林区持续24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较大损失的森林火灾;
(3)直接威胁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或重点保护目标的森林火灾;
(4)需要州协调、支持处置的森林火灾;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1.4 Ⅳ级响应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县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1)受害森林面积达25公顷,或重点林区持续12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可能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较大损失的森林火灾;
(3)对国家级、省、州级自然保护区或重点保护目标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市行政区域结合部的森林火灾。
5.2 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要按制度和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报告,并及时向有关地区、部门、单位通报火情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1)与外州市交界地区突发重大森林火情时,经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通报受到火灾威胁的相邻州市、县的相关地区。特殊情况下,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与相邻州市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协调。
(2)州内县市交界地区突发森林火情时,按照联防协议的规定,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享林火信息,以灭火为中心,共同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5.3 扑火前线指挥
5.3.1 指挥机构。扑救森林火灾由县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并在火灾现场临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各级领导靠前指挥。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州级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时,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一位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州防火办主任任总调度长。
5.3.2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州委、州人民政府有关扑火救灾的要求和指示精神,全权负责火灾现场的扑救指挥;检查督促应急措施的到位情况;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审核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火人员,用科学的方法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3.3 指挥原则。坚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由州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火灾现场的一切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并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上级前线指挥部原则上不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
5.4 扑救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充分依托武警部队、驻楚部队等为扑救主要力量,其他应急、义务扑火队为辅的原则;坚持职责明确、任务落实的原则。
5.5 应急通信
扑火前线指挥部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立有线和卫星通信,与火场之间建立有线和无线移动相结合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指挥扑火救灾的信息畅通。
5.6 安全防护
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把受到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群众及财产转移至安全地带。严禁无组织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直接参加扑火救灾的人员,要装备灭火服、防烟罩等防护用具。投入扑火前,指挥员要作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5.7 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5.7.1 扑火力量的组成。在火灾发生之初,尚未划定灾害等级之前,由火灾发生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人员迅速扑救;启动《楚雄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各级专业、半专业、季节性森林消防队和经过扑火训练的武警部队、驻楚部队、预备役部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未经过扑火训练的驻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林业部门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火场清理;当地民兵、机关干部及群众组成的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火场看守。
5.7.2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熟悉社情、山情、林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5.7.3 执行跨县市灭火作战的力量配置。增援力量以武警楚雄支队、驻楚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为主,其他县市各类森林消防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5.7.4 当需要跨地区调动武警部队或其他森林消防队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的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的需要批准实施。
5.7.5 扑救力量及装备的运输。以自运为主,特殊情况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运输力量。
5.8 航空消防调动
需要调动飞机参与扑救森林火灾的,由火灾发生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调动。
5.9 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官方网站等)进行宣传报道的,要经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方可播发。
5.10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上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宣布森林火灾扑灭,解除应急状态。
6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
6.1 火灾调查
6.1.1 火案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后,州、县市森林公安局要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精干力量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和责任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1.2 损失评估与工作总结。州、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灾害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专项森林火灾档案,提出灾后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发生火灾的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对扑火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专题报告,按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6.2 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对扑火中牺牲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依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有关部门、行业的相关规定归口办理。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救灾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视频系统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支持与保障
7.2.1 扑救经费保障。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州财政局按《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2.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补充。县市、乡镇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防灭森林火灾的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7.2.3 扑救队伍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逐步实现扑火专业化。
7.2.4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保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有经验的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服务。需要州级卫生部门支持的,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落实。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重、特大森林火灾,要组织由林业、防火、气象、通信等行业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开展对山地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的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要充分运用计划烧除、林下割除、人工降雨增湿、卫星遥感监测、森林航空消防等高科技手段,做好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警和紧急处置工作,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宣传安全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常识,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建立分级培训的体系和机制,培养合格的林火管理人员和扑火指挥员。按“学为用,练为战”的原则,加强对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训练和实战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楚雄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及时修订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为火案侦破提供准确线索或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善后规定处理。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
8.2.2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楚雄州应急管理办公室
1.1 编制目的
建立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机制,保证科学、安全、高效地组织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楚雄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与我州毗连的外州市,对我州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危害或严重威胁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保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处置程序;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努力推进森林防火社会化,实现扑救专业化。
2 森林火灾处置的等级划分
为及时有效处置各类森林火灾,依据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森林火灾分为以下4级:
2.1 特大森林火灾
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重伤;
(3)重点林区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4)发生在距国界5公里,严重危害国土生态安全的森林火灾。
2.2 重大森林火灾
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3)重点林区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4)发生在距国界5公里,严重威胁国土生态安全的森林火灾。
2.3 一般森林火灾
是指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下l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4 森林火警
是指受害森林面积l公顷以内的森林火灾。
3 指挥机构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州林业局局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楚雄军分区首长担任。
专职副指挥长:由州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州林业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旅游局、州交通局、州环保局、州建设局、州广播电视局、楚雄日报社、州信息产业办、州公安局、州检察院、州法院、州气象局、州民委、州卫生局、州农业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楚雄供电局、楚雄军分区、武警楚雄支队、州森林公安局、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州委、州人民政府有关森林防火的重要指示;研究制定全州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指导全州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挥、协调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防火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州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并作为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时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平台。州防火办设在州林业局,同时挂州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的牌子。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以州防火办为基础,成立指挥调度组、赴火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和宣传报道组,负责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1)指挥调度组:掌握火情与扑火动态;起草《重要森林火情专题报告》及《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总结报告》;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按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策落实扑火力量、灭火物资、应急通信保障等。
(2)赴火场工作组: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赴火场工作组,与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县市人民政府组成州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扑火救灾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领导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对扑火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扑火救灾任务。
(3)后勤保障组:联系组织扑火救灾的物资,协调运输管理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的快速运输,为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后勤保障。
(4)宣传报道组: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统一发布火情信息,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负责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新闻发布会的筹备工作。
(5)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审核州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提供专业性的意见,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3.3 成员单位职责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和要求,做好防灭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
州林业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进行预测预报;做好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相关保障准备工作;组织技术力量对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火灾档案,并提出灾后恢复的意见和建议。
州教育局职责:负责在中小学生中开展护林防火、安全知识和“五个一”宣传教育。
州民政局职责:负责做好灾民中特困人员的生活救助和转移;按优抚政策做好扑火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优待和抚恤工作。
州财政局职责:负责按《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筹集调度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
州旅游局、州环保局、州建设局职责:负责督促涉林的基层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按照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展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工作。
州广播电视局、楚雄日报社职责:负责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火险天气预报的发布和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
州信息产业办职责:负责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通信保障,及时组织开通火场到州指的有线、无线通信,保证火场火情信息的畅通和快捷传输。
州公安局、州检察院、州法院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火案侦破、起诉、审理工作;保证扑火救灾交通畅通,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州气象局职责:及时提供火场当日及中、长期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灭火作业。
州卫生局职责: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救治扑火受伤人员。
州发改委职责: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规划和灾区恢复重建的立项上报工作;做好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有关协调工作。
楚雄供电局职责:负责处理火场输电线路不安全因素,调配和保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瞭望台、中继台(站)的供电。
楚雄军分区职责:根据州指挥部对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要求,协调驻楚部队,就近调动当地驻军官兵参加扑救。协调各县市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武警楚雄支队职责:按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安排,执行灭火作战任务。
州森林公安局职责:负责协调火灾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
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参与自然保护区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
州交通局职责:负责扑火救灾运输保障,组织应急抢险运输队伍,优先保证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州民委职责:参与民族聚居地区森林火灾的扑救,协助转移和安置民族地区灾民。
州科技局职责:协助相关单位森林防火安全和科普知识宣传。
州农业局职责:负责灾区恢复生产工作,协助指导基层单位做好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相关工作。
4 预警、监测、报告
4.1 发布森林火险等级
依据森林的可燃性和燃烧的危险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5个森林火险等级。森林防火期内,由州气象台和楚雄州电视台每天向社会发布全州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连续出现四级高森林火险等级时,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高危火险警报,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4.2 林火监测
进入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启动林火监测系统,对全州林区的防火安全情况,实施地面巡护与瞭望相结合的林火监测。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还要设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监视哨点,24小时监控林火发展动态。
4.3 森林火情报告
森林火情火灾的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受理森林火情火灾后,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同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4.3.1 出现下列重要森林火情之一时,县市防火办必须立即报告州防火办:
(1)一般森林火情火灾;
(2)《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8种森林火灾;
(3)调动驻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扑火作战的森林火灾;
(4)省下传的卫星热点和飞机巡护发现的森林火灾;
(5)10县市县城面山发生的森林火灾。
4.3.2 出现下列重大森林火情之一时,州防火办必须立即报告州人民政府:
(1)重、特大森林火灾;
(2)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3)州市或县市行政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7)受害森林面积较大,火势仍在继续蔓延,需州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5 森林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应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五级:
5.1.1 I 级响应
发生特大森林火灾,楚雄州人民政府启动《楚雄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按《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国家和省扑火前线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5.1.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州人民政府启动《楚雄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按《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国家和省扑火前线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5.1.3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之一,州人民政府宣布启动《楚雄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授权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同时成立州扑火前线指挥部,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授权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全面负责指挥扑火救灾工作。
(1)受害森林面积达50公顷,或重点林区持续24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较大损失的森林火灾;
(3)直接威胁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或重点保护目标的森林火灾;
(4)需要州协调、支持处置的森林火灾;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1.4 Ⅳ级响应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县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1)受害森林面积达25公顷,或重点林区持续12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可能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较大损失的森林火灾;
(3)对国家级、省、州级自然保护区或重点保护目标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市行政区域结合部的森林火灾。
5.2 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要按制度和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报告,并及时向有关地区、部门、单位通报火情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1)与外州市交界地区突发重大森林火情时,经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通报受到火灾威胁的相邻州市、县的相关地区。特殊情况下,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与相邻州市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协调。
(2)州内县市交界地区突发森林火情时,按照联防协议的规定,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享林火信息,以灭火为中心,共同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5.3 扑火前线指挥
5.3.1 指挥机构。扑救森林火灾由县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并在火灾现场临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各级领导靠前指挥。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州级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时,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一位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州防火办主任任总调度长。
5.3.2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州委、州人民政府有关扑火救灾的要求和指示精神,全权负责火灾现场的扑救指挥;检查督促应急措施的到位情况;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审核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火人员,用科学的方法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3.3 指挥原则。坚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由州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火灾现场的一切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并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上级前线指挥部原则上不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
5.4 扑救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充分依托武警部队、驻楚部队等为扑救主要力量,其他应急、义务扑火队为辅的原则;坚持职责明确、任务落实的原则。
5.5 应急通信
扑火前线指挥部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立有线和卫星通信,与火场之间建立有线和无线移动相结合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指挥扑火救灾的信息畅通。
5.6 安全防护
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把受到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群众及财产转移至安全地带。严禁无组织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直接参加扑火救灾的人员,要装备灭火服、防烟罩等防护用具。投入扑火前,指挥员要作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5.7 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5.7.1 扑火力量的组成。在火灾发生之初,尚未划定灾害等级之前,由火灾发生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人员迅速扑救;启动《楚雄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各级专业、半专业、季节性森林消防队和经过扑火训练的武警部队、驻楚部队、预备役部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未经过扑火训练的驻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林业部门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火场清理;当地民兵、机关干部及群众组成的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火场看守。
5.7.2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熟悉社情、山情、林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5.7.3 执行跨县市灭火作战的力量配置。增援力量以武警楚雄支队、驻楚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为主,其他县市各类森林消防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5.7.4 当需要跨地区调动武警部队或其他森林消防队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的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的需要批准实施。
5.7.5 扑救力量及装备的运输。以自运为主,特殊情况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运输力量。
5.8 航空消防调动
需要调动飞机参与扑救森林火灾的,由火灾发生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调动。
5.9 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官方网站等)进行宣传报道的,要经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方可播发。
5.10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上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宣布森林火灾扑灭,解除应急状态。
6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
6.1 火灾调查
6.1.1 火案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后,州、县市森林公安局要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精干力量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和责任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1.2 损失评估与工作总结。州、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灾害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专项森林火灾档案,提出灾后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发生火灾的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对扑火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专题报告,按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6.2 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对扑火中牺牲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依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有关部门、行业的相关规定归口办理。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救灾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视频系统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支持与保障
7.2.1 扑救经费保障。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州财政局按《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2.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补充。县市、乡镇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防灭森林火灾的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7.2.3 扑救队伍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逐步实现扑火专业化。
7.2.4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保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有经验的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服务。需要州级卫生部门支持的,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落实。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重、特大森林火灾,要组织由林业、防火、气象、通信等行业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开展对山地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的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要充分运用计划烧除、林下割除、人工降雨增湿、卫星遥感监测、森林航空消防等高科技手段,做好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警和紧急处置工作,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宣传安全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常识,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建立分级培训的体系和机制,培养合格的林火管理人员和扑火指挥员。按“学为用,练为战”的原则,加强对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训练和实战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楚雄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及时修订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为火案侦破提供准确线索或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善后规定处理。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
8.2.2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楚雄州应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