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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19117 | 公开目录:已废止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4日 | 文 号: |
标 题:
楚雄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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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18年10月11日 |
楚雄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水旱灾害防范和处置,以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云南省防汛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楚雄州农村水利管理条例》、《龙川江河道管理条例》、《楚雄州防汛抗旱工作规定》等作为主要依据,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处置的较大级(Ⅲ级)以上水旱灾害事件的对应工作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常备不懈,减少危害的原则。
(2)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4)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原则。
(5)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楚雄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是州人民政府常设机构,也是水旱灾害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州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级(Ⅲ级)以上水旱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全州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指挥长,州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楚雄军分区参谋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指挥长。
2.2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楚雄州防汛抗旱工作规定》,履行各部门职责,以下单位为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建设局、州交通局、昆明铁路广通车务段、州信息产业办、州水利局、州农业局、青山嘴水库工程管理局、州经委、州电信公司、州气象局、州商务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楚雄水文分局、楚雄军分区、武警楚雄支队、楚雄消防支队。
各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州发改委:协调安排防汛抗旱的资金和物资;
水利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和江河运行安全,制定水利工程及江河的防汛抗旱应急措施,担负河、库防洪调度及水毁工程修复;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紧急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依法打击盗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汛与灌溉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抗旱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洪旱灾民的生活救济和安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研究确定年度经费计划及临时抢险救灾资金安排,保证防汛抗旱经费的下拨,并监督使用;
电力部门:负责所辖区电站电网的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交通、铁路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铁路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洪抢险、抗旱、救灾所需的人员和物资设备。为抢险救灾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的运输工具;
电信部门:负责所辖邮电设施的防汛安全,确保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信息;
信息产业部门:负责防汛无线电通讯系统频率的指配和抗干扰协调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的防灾、抗灾措施及灾后的农业生产恢复和生产自救;
气象部门:负责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有关资料,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和防雹工作;
水文部门: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江河水情报告及江河洪水预报;
建设部门:负责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城市防洪调度指令,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好城市防洪有关工作;
物资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抢险应急组成部门:楚雄军分区、驻楚部队、武警楚雄支队和楚雄州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组成。职责及工作内容:
(1)调派部队,武警和民兵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解救、转移和疏散受困人员。
(3)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4)排除或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5)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武警消防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参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支援地方的抢险救灾工作。
组成以下各组开展工作:
(1)抢险救灾组:水利局、建设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交通局、电信公司、信息产业办、经委、楚雄军分区、青山嘴水库工程管理局、昆铁广通车务段。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抢险救灾。
(2)后勤保障组:州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经委、交通局、气象局。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及社会稳定。
(3)调查评估组:水利局、农业局、建设局、交通局、楚雄水文分局、青山嘴水库工程管理局、昆铁广通车务段。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调查评估。
2.3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防办),办公室设在州水利局,负责承办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在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职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州政府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负责与灾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和州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负责落实24小时值班人员,收集、掌握和分析雨情、水情、灾情、险情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经州政府审核批准,适时向社会发灾情及抗灾救灾简报;根据险情情况,协调调用部队、武警和州防汛抗旱抢险应急队。
2.4 组织体系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行政首长任总指挥。
2.5 其他防汛抗旱工作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及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对水情雨情、工情、洪涝灾情、旱情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掌握可能产生灾害的各种因素。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乡防汛部门要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及时了解掌握并预测分析以下内容:
(1)水情信息: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实况和水文、气象预报信息。
(2)工情信息:当水情雨情达到某一数值时,要及时掌握水库和河道等防洪工程的运行和防守情况;
(3)灾情信息:掌握受灾地区的范围、发生时间、地点、对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2 预警
3.2.1 洪水预警
根据江河水文预报、水库适时工情及洪水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预案确定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向社会发布。
3.2.2 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落实值班巡逻制度。每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3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落实预警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视各种预报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3 防洪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城市防洪预案、主要江河防洪预案、水库防洪预案。
3.3.4 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县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文气象部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水旱灾害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指挥长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3.5 应急处置
3.5.1 信息报告
(1)突发水旱灾害信息报送以防汛值班系统为渠道。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他与突发水旱灾害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水旱灾害事件的责任主体。
(2)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规定的级别与本预案对应的响应级别和时限要求,及时向上级防汛办及当地政府报告相关信息。
3.5.2 信息内容
(1)气象水文信息:突发水旱灾害发生地的气象信息由气象部门进行监测预报,及时跟踪灾害性天气预报;水文信息由水文部门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江河洪水预报,分析洪水的演变过程。
(2)工情信息:
①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须加强对水库安全运行的管理,每日9时前向上级防汛部门汇报水库枢纽部位的运行情况及水雨情信息。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置险情,及时向下游预警并将出现险情的时间、地点、部位、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处置措施等情况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特大、重大险情须2小时内报州防办,险情发展期间2小时一报,重要的险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②堤防工程信息:当河道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时,河道管理单位及水文部门要及时向河道所在地防汛办及州防办报告,并及时跟踪堤防设施的运行情况,所在县市政府需增派人员巡堤查险,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和所在县市防汛部门应迅速组织抢险,及时向下游预警并将出现险情的时间、地点、部位、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处置措施等情况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特大、重大险情须1小时内报州防办,险情发展期间2小时一报,重要的险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3)洪涝灾情信息:受灾地区的范围、发生时间、地点、对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按照常规报表报送,实时一般灾情报简表,对特大、重大险情须1小时内报州防办,险情发展期间2小时一报,重要的险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4)旱情信息:干旱发生时间、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林牧渔、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乡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一般旱情信息按照常规报表报送,遇旱情急剧发展时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加报, 对特大旱情1日一报,严重旱情5日一报。
3.5.3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水旱灾害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水旱灾害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转移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查实受灾情况。
(5)向受灾区域及周围发出避险警告和预警信息。
(6)对洪水灾害可能波及下游的,要及时向下游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8)按照受灾信息报送的要求,迅速将受灾情况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当地政府汇报。
4 应急响应
4.1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水旱灾害应急响应。
(1)州内龙川江干流发生特大洪水,洪水翻堤淹没楚雄市区;
(2)洪水造成成昆铁路、安楚、楚大高速公路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受洪水威胁人数在10万人以上,发生死亡50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4)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5)当水利工程出现特别重大级险情时。
4.1.2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配合政府进行先期处置。
(2) 州接报后1小时内,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会商,根据事件的类型,启用防洪预案(江河、水库、城市)、抗旱预案,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州委、州政府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率工作组赴一线进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州防办做好洪水调度、险情分析并随时收集情况上报州政府,通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向省防汛抗旱办报告。
(3)视实情发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和省防办给予支援,并按国家和省防办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2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水旱灾害应急响应。
(1)州内龙川江干流发生特大洪水,楚雄城区部分地段洪水翻堤或决口,城市进水;
(2)洪水造成成昆铁路、安楚、楚大高速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受洪水威胁人数在10万人以下,发生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洪涝灾害;
(4)楚雄州10县市均发生极度干旱;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6)当水利工程出现重大级险情时。
4.2.2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
(2)州接报后1小时内,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会商,根据事件的类型,启用防洪预案(江河、水库、城市)、抗旱预案,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报州应急委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率工作组赴一线进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州防办做好洪水调度、险情分析并随时收集情况上报州政府,通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并报告省防汛抗旱办。
(3)视实情发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和省防办给予支援,并按国家和省防办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3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水旱灾害应急响应。
(1)州内龙川江、蜻蛉河、永定河、星宿江等主要江河发生超标准洪水;
(2)小(一)型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小(一)型以上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发生死亡5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6)全州10县市均发生严重干旱;
(7)2个以上县、市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8)楚雄州府所在地楚雄市发生重度干旱;
(9)2个以上县所在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3.2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
(2)州接报后1小时内,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会商,根据事件的类型,启用防洪预案(江河、水库、城市)、抗旱预案,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报州应急委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率各相关部门组成的防汛抗旱工作组奔赴一线进行防汛抗旱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州防办不定期在楚雄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州防办做好洪水调度、险情分析并随时收集情况上报州政府,通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并报告省防汛抗旱办。
4.4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应急响应。
(1)州内龙川江、蜻蛉河、永定河、星宿江等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洪水;
(2)一般小(二)型水库和坝塘发生漫坝、垮坝;
(3)小(二)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6)全州3个县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7)楚雄州府所在地楚雄市发生特大干旱。
4.4.2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事发地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本级预案。受灾县市人民政府应按属地为主的原则,现场组织防汛抗洪、抗旱工作,按照职责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及灾情。
(2)州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派工作组、专家组,现场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
4.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配合国土资源局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4.5.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出现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首先由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水库溃坝和水闸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5.4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及城乡供水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各级抗旱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供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本级抗旱预案。并将启动预案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④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及城乡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及城乡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④注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⑤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做好抗旱水源及城乡供水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 指挥和调度
4.6.1 出现水旱灾害事件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6.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根据现场情况,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6.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6.4 处置水旱灾害事件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7 抢险救灾
4.7.1 发生水旱灾害事件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7.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指挥决策。
4.7.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级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1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8.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4.8.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9.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0 新闻报道
4.10.1 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10.2 州、县市人民政府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应经相应级别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河道和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州、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电信公司,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电信公司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水库和病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本级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以民兵为主)、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地方军分区和武警部队)和专业抢险队伍(楚雄武警消防支队特勤中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③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④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参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武警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武警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武警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帮助进行紧急救治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当各级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②州防办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较大级(Ⅲ级)及其以上级别的洪水灾害受灾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补助,重点支持较大级(Ⅲ级)及其以上级别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③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严重缺水的城市要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州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同意后,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进行调拨。
5.2.8 资金保障
(1)发生较大级(Ⅲ级)及其以上级别的水旱灾害时,州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防汛抗旱、水毁修复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较大级以上水旱灾害的县市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水利工程修复。
(2)各县市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区域遭受一般级水旱灾害防汛抢险、抗旱及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责任。
(2)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州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建立全州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立楚雄州龙川江上段河库联合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3)建立楚雄州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了全州工程数据库及龙川江流域上段,蜻蛉河、元谋大型灌区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水利信息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4)建立与省防汛抗旱办及楚雄市、南华县、禄丰县3个工情采集点为支撑的工情采集系统,能及时传送采集点的信息和图片资料。
5.3.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应急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习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善后工作
6.1.1 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加强污染区疫情监测,收集上报疫情信息,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传染病疫情的发生、传播和扩散、蔓延。
6.1.3 当地政府组织环护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水利部门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救灾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预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龙川江、蜻蛉河的防御洪水预案,由州级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州政府批准。防御洪水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县市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预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l%~40%。
7.1.12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3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4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5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6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7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8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9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中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50万的城市。小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城市。
7.1.20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州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县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21 州内重要河道:龙川江楚雄城区段,青龙河楚雄城区段,龙川江南华段,龙川江元谋段,蜻蛉河姚安、大姚段,大姚县石羊河石羊镇段,勐果河猫街至高桥段,星宿江禄丰城区段。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州防办负责管理,报州政府批准备案,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预案结合我州水利工程现状、社会经济情况及城市发展规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修订完善,使预案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7.3 辅助预案
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水库防洪预案、城市抗旱预案、城市防洪预案、江河防洪预案、应急供水方案,经管理单位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后,作为上一级预案的支撑预案。
7.4 各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的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州级有关部门。
7.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处理水旱灾害事件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部署周密、处置果断有力、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将联合州人事局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云南省防洪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楚雄州防汛抗旱工作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6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7.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 楚雄州应急管理办公室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水旱灾害防范和处置,以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云南省防汛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楚雄州农村水利管理条例》、《龙川江河道管理条例》、《楚雄州防汛抗旱工作规定》等作为主要依据,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处置的较大级(Ⅲ级)以上水旱灾害事件的对应工作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常备不懈,减少危害的原则。
(2)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4)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原则。
(5)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楚雄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是州人民政府常设机构,也是水旱灾害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州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级(Ⅲ级)以上水旱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全州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指挥长,州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楚雄军分区参谋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指挥长。
2.2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楚雄州防汛抗旱工作规定》,履行各部门职责,以下单位为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建设局、州交通局、昆明铁路广通车务段、州信息产业办、州水利局、州农业局、青山嘴水库工程管理局、州经委、州电信公司、州气象局、州商务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楚雄水文分局、楚雄军分区、武警楚雄支队、楚雄消防支队。
各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州发改委:协调安排防汛抗旱的资金和物资;
水利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和江河运行安全,制定水利工程及江河的防汛抗旱应急措施,担负河、库防洪调度及水毁工程修复;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紧急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依法打击盗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汛与灌溉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抗旱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洪旱灾民的生活救济和安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研究确定年度经费计划及临时抢险救灾资金安排,保证防汛抗旱经费的下拨,并监督使用;
电力部门:负责所辖区电站电网的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交通、铁路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铁路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洪抢险、抗旱、救灾所需的人员和物资设备。为抢险救灾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的运输工具;
电信部门:负责所辖邮电设施的防汛安全,确保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信息;
信息产业部门:负责防汛无线电通讯系统频率的指配和抗干扰协调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的防灾、抗灾措施及灾后的农业生产恢复和生产自救;
气象部门:负责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有关资料,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和防雹工作;
水文部门: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江河水情报告及江河洪水预报;
建设部门:负责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城市防洪调度指令,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好城市防洪有关工作;
物资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抢险应急组成部门:楚雄军分区、驻楚部队、武警楚雄支队和楚雄州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组成。职责及工作内容:
(1)调派部队,武警和民兵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解救、转移和疏散受困人员。
(3)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4)排除或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5)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武警消防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参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支援地方的抢险救灾工作。
组成以下各组开展工作:
(1)抢险救灾组:水利局、建设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交通局、电信公司、信息产业办、经委、楚雄军分区、青山嘴水库工程管理局、昆铁广通车务段。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抢险救灾。
(2)后勤保障组:州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经委、交通局、气象局。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及社会稳定。
(3)调查评估组:水利局、农业局、建设局、交通局、楚雄水文分局、青山嘴水库工程管理局、昆铁广通车务段。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调查评估。
2.3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防办),办公室设在州水利局,负责承办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在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职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州政府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负责与灾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和州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负责落实24小时值班人员,收集、掌握和分析雨情、水情、灾情、险情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经州政府审核批准,适时向社会发灾情及抗灾救灾简报;根据险情情况,协调调用部队、武警和州防汛抗旱抢险应急队。
2.4 组织体系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行政首长任总指挥。
2.5 其他防汛抗旱工作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及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对水情雨情、工情、洪涝灾情、旱情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掌握可能产生灾害的各种因素。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乡防汛部门要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及时了解掌握并预测分析以下内容:
(1)水情信息: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实况和水文、气象预报信息。
(2)工情信息:当水情雨情达到某一数值时,要及时掌握水库和河道等防洪工程的运行和防守情况;
(3)灾情信息:掌握受灾地区的范围、发生时间、地点、对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2 预警
3.2.1 洪水预警
根据江河水文预报、水库适时工情及洪水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预案确定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向社会发布。
3.2.2 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落实值班巡逻制度。每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3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落实预警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视各种预报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3 防洪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城市防洪预案、主要江河防洪预案、水库防洪预案。
3.3.4 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县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文气象部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水旱灾害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指挥长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3.5 应急处置
3.5.1 信息报告
(1)突发水旱灾害信息报送以防汛值班系统为渠道。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他与突发水旱灾害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水旱灾害事件的责任主体。
(2)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规定的级别与本预案对应的响应级别和时限要求,及时向上级防汛办及当地政府报告相关信息。
3.5.2 信息内容
(1)气象水文信息:突发水旱灾害发生地的气象信息由气象部门进行监测预报,及时跟踪灾害性天气预报;水文信息由水文部门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江河洪水预报,分析洪水的演变过程。
(2)工情信息:
①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须加强对水库安全运行的管理,每日9时前向上级防汛部门汇报水库枢纽部位的运行情况及水雨情信息。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置险情,及时向下游预警并将出现险情的时间、地点、部位、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处置措施等情况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特大、重大险情须2小时内报州防办,险情发展期间2小时一报,重要的险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②堤防工程信息:当河道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时,河道管理单位及水文部门要及时向河道所在地防汛办及州防办报告,并及时跟踪堤防设施的运行情况,所在县市政府需增派人员巡堤查险,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和所在县市防汛部门应迅速组织抢险,及时向下游预警并将出现险情的时间、地点、部位、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处置措施等情况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特大、重大险情须1小时内报州防办,险情发展期间2小时一报,重要的险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3)洪涝灾情信息:受灾地区的范围、发生时间、地点、对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按照常规报表报送,实时一般灾情报简表,对特大、重大险情须1小时内报州防办,险情发展期间2小时一报,重要的险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4)旱情信息:干旱发生时间、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林牧渔、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乡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一般旱情信息按照常规报表报送,遇旱情急剧发展时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加报, 对特大旱情1日一报,严重旱情5日一报。
3.5.3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水旱灾害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水旱灾害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转移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查实受灾情况。
(5)向受灾区域及周围发出避险警告和预警信息。
(6)对洪水灾害可能波及下游的,要及时向下游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8)按照受灾信息报送的要求,迅速将受灾情况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当地政府汇报。
4 应急响应
4.1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水旱灾害应急响应。
(1)州内龙川江干流发生特大洪水,洪水翻堤淹没楚雄市区;
(2)洪水造成成昆铁路、安楚、楚大高速公路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受洪水威胁人数在10万人以上,发生死亡50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4)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5)当水利工程出现特别重大级险情时。
4.1.2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配合政府进行先期处置。
(2) 州接报后1小时内,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会商,根据事件的类型,启用防洪预案(江河、水库、城市)、抗旱预案,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州委、州政府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率工作组赴一线进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州防办做好洪水调度、险情分析并随时收集情况上报州政府,通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向省防汛抗旱办报告。
(3)视实情发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和省防办给予支援,并按国家和省防办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2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水旱灾害应急响应。
(1)州内龙川江干流发生特大洪水,楚雄城区部分地段洪水翻堤或决口,城市进水;
(2)洪水造成成昆铁路、安楚、楚大高速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受洪水威胁人数在10万人以下,发生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洪涝灾害;
(4)楚雄州10县市均发生极度干旱;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6)当水利工程出现重大级险情时。
4.2.2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
(2)州接报后1小时内,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会商,根据事件的类型,启用防洪预案(江河、水库、城市)、抗旱预案,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报州应急委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率工作组赴一线进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州防办做好洪水调度、险情分析并随时收集情况上报州政府,通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并报告省防汛抗旱办。
(3)视实情发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和省防办给予支援,并按国家和省防办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3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水旱灾害应急响应。
(1)州内龙川江、蜻蛉河、永定河、星宿江等主要江河发生超标准洪水;
(2)小(一)型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小(一)型以上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发生死亡5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6)全州10县市均发生严重干旱;
(7)2个以上县、市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8)楚雄州府所在地楚雄市发生重度干旱;
(9)2个以上县所在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3.2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
(2)州接报后1小时内,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会商,根据事件的类型,启用防洪预案(江河、水库、城市)、抗旱预案,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报州应急委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率各相关部门组成的防汛抗旱工作组奔赴一线进行防汛抗旱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州防办不定期在楚雄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州防办做好洪水调度、险情分析并随时收集情况上报州政府,通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并报告省防汛抗旱办。
4.4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应急响应。
(1)州内龙川江、蜻蛉河、永定河、星宿江等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洪水;
(2)一般小(二)型水库和坝塘发生漫坝、垮坝;
(3)小(二)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6)全州3个县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7)楚雄州府所在地楚雄市发生特大干旱。
4.4.2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事发地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本级预案。受灾县市人民政府应按属地为主的原则,现场组织防汛抗洪、抗旱工作,按照职责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及灾情。
(2)州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派工作组、专家组,现场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
4.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配合国土资源局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4.5.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出现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首先由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水库溃坝和水闸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5.4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及城乡供水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各级抗旱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供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本级抗旱预案。并将启动预案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④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及城乡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及城乡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④注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⑤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做好抗旱水源及城乡供水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 指挥和调度
4.6.1 出现水旱灾害事件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6.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根据现场情况,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6.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6.4 处置水旱灾害事件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7 抢险救灾
4.7.1 发生水旱灾害事件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7.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指挥决策。
4.7.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级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1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8.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4.8.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9.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0 新闻报道
4.10.1 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10.2 州、县市人民政府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应经相应级别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河道和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州、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电信公司,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电信公司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水库和病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本级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以民兵为主)、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地方军分区和武警部队)和专业抢险队伍(楚雄武警消防支队特勤中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③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④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参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武警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武警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武警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帮助进行紧急救治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当各级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②州防办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较大级(Ⅲ级)及其以上级别的洪水灾害受灾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补助,重点支持较大级(Ⅲ级)及其以上级别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③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严重缺水的城市要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州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同意后,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进行调拨。
5.2.8 资金保障
(1)发生较大级(Ⅲ级)及其以上级别的水旱灾害时,州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防汛抗旱、水毁修复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较大级以上水旱灾害的县市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水利工程修复。
(2)各县市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区域遭受一般级水旱灾害防汛抢险、抗旱及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责任。
(2)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州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建立全州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立楚雄州龙川江上段河库联合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3)建立楚雄州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了全州工程数据库及龙川江流域上段,蜻蛉河、元谋大型灌区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水利信息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4)建立与省防汛抗旱办及楚雄市、南华县、禄丰县3个工情采集点为支撑的工情采集系统,能及时传送采集点的信息和图片资料。
5.3.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应急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习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善后工作
6.1.1 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加强污染区疫情监测,收集上报疫情信息,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传染病疫情的发生、传播和扩散、蔓延。
6.1.3 当地政府组织环护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水利部门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救灾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预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龙川江、蜻蛉河的防御洪水预案,由州级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州政府批准。防御洪水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县市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预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l%~40%。
7.1.12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3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4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5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6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7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8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9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中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50万的城市。小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城市。
7.1.20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州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县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21 州内重要河道:龙川江楚雄城区段,青龙河楚雄城区段,龙川江南华段,龙川江元谋段,蜻蛉河姚安、大姚段,大姚县石羊河石羊镇段,勐果河猫街至高桥段,星宿江禄丰城区段。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州防办负责管理,报州政府批准备案,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预案结合我州水利工程现状、社会经济情况及城市发展规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修订完善,使预案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7.3 辅助预案
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水库防洪预案、城市抗旱预案、城市防洪预案、江河防洪预案、应急供水方案,经管理单位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后,作为上一级预案的支撑预案。
7.4 各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的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州级有关部门。
7.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处理水旱灾害事件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部署周密、处置果断有力、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将联合州人事局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云南省防洪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楚雄州防汛抗旱工作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6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7.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 楚雄州应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