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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州参保企业的一封信(楚雄州医疗保障局落实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发布日期:2020-03-16 15:15:51 来源: 作者: 点击:[]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落实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致全州参保企业的一封信

全州各参保企业

首先,对您长期以来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楚雄州医疗保障局、楚雄州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楚雄税务局制定了楚雄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保障参保人当期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基础上,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措施,缓解企业困难,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我州经济快速发展为了保障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关注以下事项。

一、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阶段性减半征收

对单位性质为企业的、用工主体性质为企业的人事代理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单位以及各类社会组织,我州按云南省规定的最长减征时限执行,实行5个月减半征收医保费,即从2020年2月至6月,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应缴部分总额的一半核定应缴费额后进行征缴。2020年2月3月已核定应缴费额的参保单位,减征部分从2020年4月起做退费冲减处理,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职工医保费减半征收期间参保人医保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保持不变

实施减征是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缴纳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二、实施职工医保费缓缴

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扶措施后,费仍有困难的企业可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资产负债表等资料,经医保经办机构评估认定后,给予2020年7至10月的缓缴期限。企业在缓缴期间,职工医保系统除不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外,各项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满后,参保单位须在2020年12月底前将缓缴期间医保费全部缴清,医保经办机构补划个人账户,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未按时补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为确保阶段性减征和缓缴医保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落细,我们认真组织,精心实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督促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统一政策加以推进。同时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看得懂、算得清”的宣传解读,在政策落地落实过程中,我们将加强内部管控,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落实各项风险管控要求,坚决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各参保单位及个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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