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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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