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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25 11:43:56 来源: 作者: 点击:[]

各县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云南重要讲话中,希望云南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各族人民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着力加强民族团结,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把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治的方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我省出台了《条例》,这必将为云南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多渠道,全方位,迅速掀起《条例》的学习宣传热潮

距《条例》正式施行只剩两个月的时间,全州民族宗教系统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带头学好、吃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报刊杂志以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多渠道、全方位地进行学习宣传,多角度、高质量地做好《条例》的解读工作。同时,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全州民族宗教系统干部培训以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教职人员培训内容,迅速在全州民族宗教系统内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请各县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把学习宣传情况于2019年4月25日前书面反馈州民族宗教委示范创建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平礼3116160

邮箱:cxzmwsfb@126.com。

附件: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

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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