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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wj-/2018-0930034 公开目录: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6-12-01 11:44:36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楚雄州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楚雄州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楚雄州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考核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住建、水务、交通、商务、农业、林业、卫生、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移民开发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参加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的评标业务培训。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应当在培训前1个工作日向发展改革部门请假;不能参加培训且不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评标专家资格;培训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中途退出的,视为未参加培训。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自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评标活动。评标专家应认真对待评标邀请,积极参加评标活动,及时按程序要求确认能否参加评标。经确认能参加评标的要按时参加,因客观原因临时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及时请假。凡接到评标通知的评标专家应该本人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参加评标。评标前不得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及其他好处。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当自觉遵守管理规定,服从交易中心管理。接到交易中心发出的语音及短信通知后,应持身份证或聘书准时参加评标活动。进入评标区后,应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并主动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封存保管至评标结束。评标过程中不得离开评标区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行政监管人员的许可。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自觉执行回避规定。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为该项目的招标人及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业主依法委派的代表除外);

(二)为该项目主管部门或该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参加该项目评标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包括近3年内已退休的工作人员);

  (四)所在单位与该项目任一投标人属同一母公司或控股公司;

(五)受聘为该项目任一投标人的顾问;

(六)参与该项目任一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七)与该项目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或单位法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八)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九)法律法规要求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评审。评标前,评标专家应自觉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时,评标专家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评标专家不得将投标文件及相关评标资料复制或带离评标场所,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情况。

第九条评标专家应当自觉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领取评标劳务费,不得在已按规定领取评标劳务报酬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索要或接受额外报酬。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第十一条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评标专家的出勤、参加培训、参与评审、遵纪守法、评标公正性等方面。评标专家年度考评最终得分为日常考核得分(占70%)、年终考核得分(占25%)、出勤率得分(占5%)和表扬奖励加分的总和。

(一)日常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满分100分)

日常考核为一项目一考核,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记分,扣完为止。

1.专家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每项扣5分。

(1)出席评标活动不提交身份证、聘书,不配合工作人员核验评标专家身份的;

(2)未按时到达指定区域参与评标的;

(3)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将随身携带通讯工具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封存管理或违反规定在评标区内使用通讯工具的;

(4)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5)在评标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进出评标区的;

(6)在评标过程中未经监督管理人员同意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2.专家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除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外,每项扣10分。评分前未发现而事后发现或经调查核实的重新据实评分。

(1)不仔细审阅招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的;

(2)评标时敷衍了事打分或扣分不能说明理由的;

(3)在评标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的;

(4)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5)评标时不独立进行评标,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发表个人意见、擅自评议投标文件内容的;

(6)在评标过程中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或者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诱导投标人以澄清、说明或者补充为借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意见的;

(7)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8)对自己的评标意见不负责任,发表与个人书面评标意见相反言辞的;

(9)评标专家之间违规私下沟通意见的;

(10)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的;

(11)未按规定提交评标结果或提交的评标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12)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的;

(13)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益人的;

(14)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15)擅离职守的;

(16)对依法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17)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年终考核内容及标准 (满分100分)

1.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

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记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1)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2)一年内有5次被抽中却拒绝参加评标的;

(3)因本人工作单位变动,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告知的;

(4)评标结论被要求2次复议,且证明其有错误的;

(三)出勤率考核(5分)

该项直接计入年度考核。

经计算机语音通知系统抽取并通知的评标专家,全年出席参加评标在60%以上的加5分,出席率在15%以下的扣5分。抽取通知次数为5次及其以下的除外。

(四)表扬奖励加分

该项直接计入年度考核。

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每次加5分,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1.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2.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3.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陪标、围标串标线索,被查证属实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五)每次评标结束后,行政监管人员、项目业主和交易中心应根据监督情况对评标专家表现进行日常考核。考核打分情况应当向全体评委公布,被考核的评委应当签字确认,评委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记分结果。

第十二条严格考核评分结果应用

(一)评标专家年内日常考核连续3次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下75分以上,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75分以上的,由行政监管部门给予警示诫勉;

(二)年内日常考核连续3次平均得分在75分以下70分以上,年度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下70分以上的,由行政监管部门给予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的处罚;

(三)年内日常考核连续3次平均得分在70分以下65分以上,年度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65分以上的,由行政监管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的处罚;

(四)年内日常考核连续3次平均得分在65分以下60分以上,年度考核得分在65分以下60分以上的,由行政监管部门给予暂停一年评标资格的处罚;

(五)年内日常考核连续3次平均得分在60分及其以下,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及其以下的,由行政监管部门给予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罚。

年内日常考核不足3次的除外。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政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并给予暂停6个月至1年评标资格的处罚:

(一)1年中抽取确认参加后又不能参加评标未请假达2次的,或1年中迟到5次及以上的;

(二)评标活动中存在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所列行为且经教育不改的;

(三)因评标专家失职或对评标专家的有效投诉而造成重新评标的;

(四)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应当雷同的现象,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行政监管人员报告的;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六)不服从行政监管部门管理的;

(七)参加评标活动被行政监管部门记录为严重不良行为的。

(八)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违反有关法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现投标文件中有重大偏差未提出否决投标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委托他人或代替评标专家评标的;

(八)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九)未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1年内3次被行政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的;

(十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行政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收回聘任证书,清出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中其他未予明确规定的,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楚雄州综合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分表

2.楚雄州综合评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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