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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wj-/2018-0930015 公开目录: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6-12-05 19:00:41 文  号:
标 题:
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以下简称小㈡型)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联发《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㈡型项目是指在我省辖区内列入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项目。重点小㈡型项目,是指列入中央重点小㈡型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项目;一般小㈡型项目,是指除重点小㈡型项目以外,列入规划的其余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小㈡型项目按照“中央和省级资金定额补助,州(市)政府负完全责任、县级具体实施,确保除险”的原则限期完成。

第四条 小㈡型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水库工程建设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小㈡型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五条 小㈡型项目实行责任制,逐级落实。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各级项目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一、省水利厅:负责制定全省小㈡型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对全省小㈡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和行业指导;制定项目工程管理的技术规范等。

二、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㈡型项目负完全责任。组织财政、水利部门协同开展配套资金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建设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州(市)水利(务)局:为辖区内小㈡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㈡型项目的审批、验收等组织工作,对项目招投标进行行政监督,并对项目建设管理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州(市)资金配套等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㈡型项目负总责。组织财政、水利部门协同开展配套资金落实、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等工作。

县级水利(务)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小㈡型项目的建设实施。完成项目安全鉴定、初步设计编制等前期工作;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建设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协调落实配套资金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小㈡型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省财政厅:负责并协调全省小㈡型项目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措,下达资金拨付计划;组织全省小㈡型项目的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二、州(市)及县级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小㈡型项目的前期费和配套资金的筹措,按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拨付项目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安排的原则、补助范围和使用标准

第八条 项目资金安排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除险原则。应区别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在辖区内病险突出,一旦灾毁影响范围广、损失大,除险效益明显的项目。在项目建设内容安排上,必须保证除险加固项目的建设重点,突出除险去病的目标,严控装饰美化、管理用房、防汛道路等建设规模及标准、严禁购置交通工具。

(二)奖先罚劣的原则。对前期工作充分准备,成果质量好,手续齐全,地方配套资金已落实的项目优先安排;否则,暂缓安排直至取消上级资金补助并责令地方自筹建设资金彻底消除水库安全隐患。

(三)不留缺口原则。小㈡型项目建设资金在中央专项补助和省级补助到位基础上,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不得留缺口,建设一座必须完成一座,确保除险销号一座,不允许出现半拉子工程。

第九条 重点小㈡型项目平均每座控制投资240万元,由中央专项资金全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州(市)、县(市、区)自筹解决。

一般小㈡型项目平均每座控制投资180万元,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省级按平均每座90万元补助(50%),州、县(市)平均每座配套70万(40%)。同时,为体现“早建早补、多建多补、不建不补”的奖补原则,调动各地加大配套投入积极性,省级将视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情况给予不超过10%的奖补扶持,以表彰先进、鞭策落后。省级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小㈡型项目资金,以州(市)为单位,实行总额控制,按项目的年度计划切块下达,州(市)在确保去除病险的前提下,合理调剂项目间的资金使用。中央资金只能在重点小㈡型项目间调剂。

第十一条 州(市)应按报备项目清单,向省水利厅提交以下资料后,方能列入项目的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1、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及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2、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3、项目所在地政府行政和建设管理责任人名单;

4、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或方案;

5、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文件或地方财政投资计划文件;

6、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各州(市)应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一个月内,将本州(市)下达的资金文件、项目清单及项目基本情况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不备案则视同项目未落实,无项目建设进展,情节严重的,扣减中央专项资金及省级资金。

第十三条 中央和省级资金优先用于主体工程建设,确保除险。主体工程认定标准、其他工程认定标准、独立费用认定范围及相应资金使用标准参照《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标准》(云财建[2010]17号)执行。

第十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在完成本地区全部重点小㈡型项目后,经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审核,并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审核批准后,结余的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一般小㈡型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小㈡型项目的建设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六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小㈡型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按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应积极筹措配套建设资金,同步安排实施重点小㈡型项目和一般小㈡型项目。按照2013年底前完成重点小㈡型项目,同步完成本地区一般小㈡型项目总任务量的40%,2015年底前完成全部小㈡型项目的目标,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如期完成除险加固任务。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将会同水利厅于2014年对各地重点小㈡型项目和一般小㈡型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体评估,于2016年对各地全部小㈡型项目按实际完工项目数量及控制投资额进行清算。完成目标任务的,按补助标准兑现中央专项资金;对于未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州(市),以及降低建设标准、实施除险加固后水库仍有安全隐患的州(市),结余资金将全部收回,并责令该州(市)自筹建设资金彻底消除水库安全隐患。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督促和积极推进辖区内小㈡型项目的前期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的质量由州市水利部门负总责。州(市)水利部门要建立小㈡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并应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逐级落实至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一条 参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由县级水利(务)局组织,经州(市)水利(务)局检查认定后的小㈡型水库病险水库的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报告,才可向省水利厅报备。

第二十二条 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必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经鉴定为“三类坝”的小㈡型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对不符合“三类坝”条件或符合条件拟予报废,各州(市)水利(务)局、财政局会商后要调减的小㈡型项目应在2011年10月31日前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并附具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小㈡型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要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和《云南省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安全鉴定及初步设计指导意见》(另行印发)开展。针对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及核查报告提出的病险问题,明确建设内容,充分论证除险加固方案的合理性,确保安全、除险、经济合理。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第二十五条 小㈡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必须由州(市)水利、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和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六条 省水利厅视各地前期工作情况以县为单位对州(市)上报的初步设计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七条 每年9月底前,各州(市)水利(务)局、财政局应将小㈡型项目下一年度项目计划联合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小㈡型项目严格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要求进行。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水利部联发《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区域内小㈡型项目建设。

(二)州(市)水利(务)局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4号)第八条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以县级区域为单元、多个小㈡型项目打捆的方式开展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以县级区域为单元、多个小㈡型项目监理业务打捆的方式开展招投标,确定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小㈡型项目的监理任务。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小㈡型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进行投入使用验收,并在建设完成后一年内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处理好工期与防洪、蓄水的关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 工程验收及建后管护

第三十一条 管理方案和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由州(市)水利(务)局、财政局联合批复,两者应同时上报同时审批。管理方案要明确工程性质、管理体制、管理机构,落实管护人员的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等,凡是没有水管体制改革方案的不予批复。

第三十二条 除险加固工程完工时要同步理顺水库管理体制。可采取以下四种管理方式:

(一)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的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小㈡型水库;

(三)可由大、中型或小㈠型水库管理单位代管;

(四)由乡镇水管站管理小㈡型水库。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将小㈡型水库管护人员经费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水管体制改革方案没有落实的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十四条 小㈡型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投入使用验收及竣工验收由各州(市)水利(务)部门组织,财政部门参与。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程管理措施,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确保水库安全。已完成除险加固的水库,应加强维修养护工作,防止出现新的病险。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备案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批复下达5日内将批复文件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完成后5日内,将招投标结果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建设并在下达开工令5日内将开工项目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须按初步设计变更有关程序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并在审批完成5日内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四十条 单个项目建成实际完成投资额与该项目批复总投资偏差达20%及以上的项目,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投入使用验收完成5日内、竣工验收完成15日内,州(市)水利部门要分别将投入使用验收文件及竣工验收文件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会同水利(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生产安全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四十三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会同水利(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本年度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资金、地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四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将对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各地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省农垦总局、省监狱管理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㈡型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建设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