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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szfxxgk-02_/2022-0329011 公开目录:州政府营商环境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1-12-21 09:11:00 文  号:楚政通〔2011〕84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建设,保证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规范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8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我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政务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州政务服务中心),代表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州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州级机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协调、管理进驻单位和已建成的服务大厅(分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

(二)监督检查进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心管理制度情况,分析研究中心运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受理和承办申请人对窗口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

(三)对管辖权不明确的政务服务事项,召开协调会议,确定牵头单位,实行并联审批、联合办理、限时办结。

(四)统计进驻单位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五)指导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六)承担州级机关政务服务分中心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七)对进驻单位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八)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的职责:

(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服务承诺。

(二)按照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的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三)制定本单位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并向社会公布。

(四)对仅需要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授权本单位设在中心的服务窗口即时办理。

(五)对需要返回单位作现场踏勘、听证、集体研究、专家论证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按照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及时处理并回复州政务服务中心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

(七)协助并配合州政务服务中心对服务对象投诉的处理。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机关应当主动协助并积极配合州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州政务服务中心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八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进驻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则和程序,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各进驻单位应在州政务服务中心设置规范化的审批服务窗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和承办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单位窗口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切实加强对窗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进驻单位应本着公开、规范、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能,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积极支持配合州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服从州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各进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原则要求,大力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办理程序,减少审批服务工作环节,压缩审批办理时限;凡符合法定条件的所有审批、服务事项,必须授权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为推进信息化建设,州政务服务中心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办公网络系统,加快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州工信委应将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纳入当地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整合现有电子政务资源,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不断完善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功能,扩大网上办事范围。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州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的有效监督管理,州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和监察等机关效能建设部门应将各进驻单位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效能考核范围,对进驻部门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实行专项督查、考核和管理,积极支持并配合州政务服务中心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为提高进驻窗口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州政务服务中心应适时组织进驻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  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办发〔201122号和云政发〔20116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并将州政务服务中心正常运行经费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奖励和服装经费列入财政年初预算,确保州政务服务中心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第三章  行政审批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的要求,将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州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设置办事窗口并充分授权,确保职能进驻到位、窗口授权到位、人员落实到位。对的确不具备条件在州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必须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已经公告进入州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各单位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第十八条  各单位需要对进入州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并由州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同意并经公告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进入州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批准的最大权限,确保授权充分。

第二十条  进入州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实行法定依据、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行政审批项目办理

 

第二十一条 进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分为即办件承诺件两类。即办件是指各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审批事项;承诺件是指各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后需在1个工作日以上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审批事项。

凡设定依据充分,审批标准和条件明确,审批程序简单,不涉及现场踏勘、听证、集体研究、专家论证等复杂环节的审批事项,应按照即办件管理。少数审批标准和条件不明确,审批服务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或者审批程序中明确规定需要进行现场踏勘、听证、集体研究、专家论证等复杂环节的审批事项,可按照承诺件管理。

进驻州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类别由州政务服务中心根据上述原则和进驻部门申报的项目内容研究确定,各进驻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即办件管理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当即审查办理,并当即向申报人发送审批文书或证照。其中个别需要请示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立即请示,并在受理当日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按照承诺件管理的审批事项,应在受理后法定时限内办结。审批标准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复杂的事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审批服务时限,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承诺件的承诺时限由州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审批项目办理程序的复杂程度,在征求进驻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各进驻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进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就进驻的审批服务事项逐项对申报人做出审批服务时限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结的,经请示州政务服务中心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服务时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服务承诺时限相应顺延:

(一)申报人请求暂停审批的。

(二)缺少申报材料需要补件的。

(三)审核完毕转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审批的。

(四)经审核需要申报人修改有关设计方案的。

(五)经审核需要申报人补充或完善有关资质条件的。

(六)受理申报后设定依据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办理的。

按照以上情况需要调整审批服务承诺时限的,进驻单位应及时报告州政务服务中心,由州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各审批服务窗口接到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后,应先予登记,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接件录入,然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推诿和延误:

(一)申报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或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报人不予受理,并向申报人发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告知申报人向有关单位申报,并向申报人发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即向申请人发送该事项的《办事须知》和《行政许可事项补件通知书》。

(四)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向申报人发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即办件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办事须知》、《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许可事项补件通知书》按照州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规范,由各进驻单位自行制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州政务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在规定承诺时限内适当延长审批服务时限的,进驻单位服务窗口应向申请人作出明确说明,并将延长后的审批时限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效率,各进驻单位在州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与进驻单位的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各进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在本单位后台运行的工作程序,原实行的内部工作程序与本办法不相符或将明显影响本办法执行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出相应调整。任何进驻单位均不得以内部决策程序或其他无关的因素为由要求延长规定的审批服务承诺时限或拖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五章 并联审批项目办理

 

第三十条 同一申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审批项目为并联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各司其职,不得以任何理由互相推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并联审批项目实行首问负责、一站受理、联合会审并联式审批制度。涉及多个并联审批项目的申报事项,除其他有关规定已明确牵头责任部门的以外,最先接受申报人询问的并联窗口部门为项目受理部门和牵头责任部门,牵头责任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牵头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有关审批服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并联审批项目的办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规则和程序:

(一)首问负责,区别处置。州政务服务中心所有窗口工作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咨询服务职责,耐心接受并解答申报人的询问。窗口工作人员接到询问后,应根据申报人出示的申报材料或有关情况的说明,对申报事项是否涉及多个部门并联审批作出判断,并按照以下情况立即处理:

对不涉及多个部门的申报事项,属于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受理和承办;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应告知并引导申报人到相应审批服务窗口询问和申报。

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申报事项,已经明确了牵头部门的,应告知并引导申报人向牵头部门申报;没有明确牵头部门的申报事项,如本部门属并联审批部门,则应主动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后续审批服务工作;如本部门不属于并联审批部门,则应告知并引导申报人到并联审批服务窗口询问和申报。

(二)集中答询,一站受理。属于应由牵头责任部门牵头协调办理的并联审批服务事项,由该责任部门窗口首席代表作为牵头负责人,在受理询问后立即召集有关审批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举行联合答询会,就申报事项涉及的有关审批服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对申报人进行一次性集中答询。申报人根据各审批服务部门的要求备齐有关申报材料后,由牵头部门窗口统一接收并立即分发给并联审批部门窗口。

(三)同步审查,联合会审。并联审批服务窗口接到申报材料后,属于即办件的,应立即办理,并将审批文书或证照送回牵头责任部门窗口发送申报人;属于承诺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牵头责任部门应在有关审批服务部门完成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召集协调会议,对申报事项进行联合会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多个并联审批事项或前置审批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工商部门窗口作为牵头责任部门统一受理承办;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招商引资项目申报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性质牵头或指定相应牵头责任部门统一受理承办。

 

第六章 首席代表

 

第三十四条  在州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各单位,应向窗口派遣代表本单位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窗口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因人事变动涉及首席代表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政务服务中心的同意。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岗的,应指定临时代表顶替。

第三十五条  首席代表应熟悉本单位行政审批业务,并由本单位正式派遣和授权。首席代表在窗口工作期间应接受本单位和州政务服务中心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六条  首席代表的职责:

(一)代表本单位在州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职权,并对本单位负责。

(二)代表本单位在州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负责“即办件”的审批,负责“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协调、督促,代表本单位参与联办件的协调和办理。

(三)负责本单位与州政务服务中心的联络协调工作,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在州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窗口工作需要和州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规定,向州政务服务中心派遣常驻工作人员(统称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在职在编人员。

第三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州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在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各部门在更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时,应提前报州政务服务中心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发放渠道不变。 

第四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十一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对各窗口的年度考核意见,作为州人民政府对其所在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十二条  州监察局驻州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在服从中心统一管理的同时,负责对州政务服务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开展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各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及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是否热爱本职岗位,是否信守职业道德。

(二)业务技能:是否熟悉与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三)办事效率: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履行的审批和服务手续。

(四)服务态度:是否仪表整洁、举止文明,是否热情接待服务对象。

(五)遵纪守法: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严格遵守州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制度,是否秉公审批、不徇私情。

第四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杜绝办事推诿、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二)不得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物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拉赞助、摊派及巧立名目收费等。

(四)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不得参加服务对象邀请的带有交易性的宴请,以及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六)不得占用服务对象的通信、交通工具。

(七)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中介活动。

第四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州政务服务中心有权要求派遣部门及时调整更换。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对其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的,由派驻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出现体外循环或在州政务服务中心之外另行受理的,州监察局驻州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应协助政务服务中心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有关部门及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过错的,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和派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成所在单位调离窗口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  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和废止由各部门决定,并报州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十条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审批专用章的统一规格为直径为4.0cm的圆型印章,字样为:楚雄彝族自治州×××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字体为宋体。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州级有关部门单独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大厅,为州政务服务中心的分中心,并接受州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各分中心可以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