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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cxzdaj-/2021-1029002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发布机构:楚雄州档案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10-29 09:42:49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档案局执法清单(2021年)

楚雄州档案局执法清单(2021年)

楚雄州档案局执法事项及依据清单

 

一、行政处罚事项(5项)

1.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

 

3.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涂改、伪造、窃取档案的; ……”

 

4.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出售、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出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

 

5.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出售、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出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

 

二、行政检查事项(1项)

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八条:“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三)监督指导档案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