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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16168868-/2021-0226008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医保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26日 文  号:楚医保〔2021〕7号
标 题:
关于转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2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关于转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2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2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医保〔202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要严格执行《202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县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学习《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2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医保〔2021〕17号),确保正确执行政策。

二、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要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统一执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协议期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以及部分谈判药品价格调整等政策执行的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政策调整衔接工作。

三、在上传结算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药品按照最小制剂单位(片、袋、支)进行上传结算。二是跨月住院的,费用结算以处方实际发生的时点为准,2021年2月28日24:00前发生的费用按原政策执行,2021年2月28日24:00后发生的费用按云医保〔2021〕17号政策执行。

四、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要及时更新本地数据库并通知定点医药机构更新下载使用,确保定点医药机构费用正常结算,确保参保人员从2021年3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享受待遇。

五、州医疗保障局将在3月上旬组织开展《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执行情况实地督查。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要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药品目录政策加强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反映问题,要加强日常监测调度,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内药品情况纳入协议管理,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提高用药保障水平。

六、各县市要做好《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政策宣传解读和患者解释说明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确保平稳过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州医疗保障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州医疗保障局:闫泽静, 3369061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捷,3369166

附件: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2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6日


云医保〔2021〕17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2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