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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17649690-/2021-1104003 公开目录:行政执法指南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04-07 14:50:56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四条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公示执法机关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公开姓名、照片、所在执法机构名称、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三)执法职责和依据:包括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

(四)执法程序:主动公示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等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等;

(七)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事前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事中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等方式,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执法窗口岗位信息:执法窗口岗位醒目位置应当公示当班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摆放申请材料有关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及履行情况,“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

(五)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数据和结果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中事后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事后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文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第八条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对系列案件调查处理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方式和管理

第十条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信息除在全州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通告;

(二)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公开;

(三)局机关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综合服务大厅公开;

(四)局机关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开;

(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六)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和监督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公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由局机关相关执法科室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负责提供,政策法规科负责初审,报执法机构分管局领导审批,涉及重大事项须提请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并在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发布。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执法机构应当提出书面调整意见,按前款程序审批、发布。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被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有关信息按程序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建立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有关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不准确的,由执法机构进行核实,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不予更正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

第十五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答疑解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十六条各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更新工作。各执法机构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条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提供政策法规科汇总后,按程序上报州政府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中存在不按要求公示、信息公开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有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军人事务全过程行政执法记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执法科室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时,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归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行政执法告知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执等文字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通过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应用的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本条规定的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照相机、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服务窗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进行记录。

第六条建立健全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记录内容

第七条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

(二)一次性告知情况;

(三)申请材料补正情况;

(四)受理或者不受理情况;

(五)现场核查、勘验、鉴定、检测等情况;

(六)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

(七)征求意见情况;

(八)法制审核情况;

(九)审查决定情况;

(十)颁发证照和送达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三)调查询问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六)抽样取证情况;

(七)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

(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一)听证会情况;

(十二)专家评审情况;

(十三)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十四)承办机构审核情况;

(十五)法制审核情况;

(十六)集体讨论情况;

(十七)审批决定情况

(十八)送达情况;

(十九)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二十)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二十一)没收物品处理情况;

(二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采取音像记录的应当对以下重点内容进行记录: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章记录方式

第十条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同时进行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利用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合法。

第十一条执法机构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本单位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的范围,由政策法规科初审,报执法机构分管局领导审批,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点摄录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对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文字说明补充。

第十三条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四条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有关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文字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建立卷宗归档。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和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储存。

第十八条执法机构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保存期限与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其他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由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定。

第十九条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音像记录的使用权限。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