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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3-0817001 公开目录: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08-17 08:47:31 文  号:
标 题: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1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1

某中医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一、案情介绍

2022年1月26日,某州卫生健康委接到《某州医疗保障局关于某州卫健委对某中医医院医师资质予以确认的函》,内容为“某中医医院中医科涉嫌存在医师无资质行医、针推理疗无证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1月26日至27日,某州卫生健康委派出执法人员对某中医医院的信访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某中医医院有以下违法行为:1.某中医医院使用朱某某、王某某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口腔科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某中医医院罚款5000元人民币,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某中医医院未按规定书写住院患者段某病程记录、未按要求填写医嘱及医师、护士未及时签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依法给予某中医医院警告、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以上两个违法行为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最后给予某中医医院警告,罚款1.5万元人民币,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一)调查取证细致,证据链完整充分

本案是一起信访举报案件,举报内容为“某中医医院中医科存在医师无资质行医、针推理疗无证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期间是春节前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临近春节,到了现场该院部分医生已休假不在岗。但执法人员为核实举报人的情况,对某中医医院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查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一一进行了核实,调取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诸多证据材料,取证环环相扣,作出处罚后被处罚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韪,积极地配合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二)认真细致,解决焦点与争议问题

本案的难点在于某中医医院使用了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已达到吊证是否要吊证的问题。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某中医医院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要吊证,该医院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已达到吊证,但为了营商环境角度考虑,某中医医院是具有一定规模民营企业,内部有近百名员工,如进行吊证将对某县的经济发展和人员就业有一定的影响。是否进行吊证成为本案的重点与难点。经案件合议与集体讨论,考虑到某中医医院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应该依法严厉予以处罚,才能对同类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三)督促医院执行处罚决定,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一方面,某州卫生健康委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时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某中医医院在指定期限内做好患者的分流工作,确保患者得到有效安置。同时,联系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与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对接做好患者的接收治疗工作,最大限度的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另一方面,将处罚情况通报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医保部门,处罚决定的最终执行得到了各部门的通力配合。

(四)执法有温度有热度,指导服务好监管对象

在对某中医医院作出处罚前,某州卫生健康委积极与医院负责人联系,对负责人进行了全面的普法,提升负责人的法律意识,配合执行案件程序和处罚决定。为打消医院发展的顾虑,某州卫生健康委告知医院在整改医院存在的问题后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申报设置医疗机构,该院听取了处罚机构建议积极整改。在本案办理中,执法人员既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又积极为医院发展考虑,体现了执法有温度有热度。

三、思考建议

(一)案情复杂,取证难度大

本案是一起信访举报件,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较多,案情复杂,案件办理难度大。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本着教育与关怀的原则,针对性的对不同的医务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在询问中既耐心细致不放过蛛丝马迹的线索也遵循柔性提问不让医务人员反感,本案严肃又柔情的执法得到了绝大部分医务人员的配合与支持。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证据有可能灭失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征求患者意见后立即制造询问笔录,执法人员间默契配合,保证证据固定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二)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罚的思考

本案是“一案双罚”的案件,即对医院口腔科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对医院和非卫个人进行了处罚。本案考虑到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口腔科无执业医师上班带教指导,仅有一名执业助理医师在场,两名无证医学生独立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非卫个人进行了处罚。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区别非卫个人是主观故意还是按照医院安排造成的违法,如个人未经医院授权开展非法行医工作,应对个人进行处罚,但如果是个人按照医院安排履行职责和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充分给予个人权利证明自己是非主观过程,鉴别造成非卫的原因,在铁性执法中赋予法律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