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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1-1029012 公开目录: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10-29 10:46:45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楚州卫传罚〔2021〕7号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楚州卫传罚〔2021〕7号

文号:楚州卫传罚〔2021〕7号

被处罚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心血站;联系电话:0787-302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琼;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站长

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航空路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0年08月19日我委委托楚雄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你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中,楚雄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XCDC-JYZX(YGJ)-2020-031)显示: 你单位检验科的医务人员石*手样细菌总数为40.2CFU/cm2(卫生标准应≤10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要求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的规定, 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