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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1-1029011 公开目录: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10-29 10:45:5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楚州卫传罚〔2021〕6号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楚州卫传罚〔2021〕6号

文号:楚州卫传罚〔2021〕6号

被处罚人:楚雄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3****692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性别:男;民族:汉族。

地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丰胜路南侧中国轻纺城市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0年08月19日我委委托楚雄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你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中,楚雄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XCDC-JYZX(YWS)-2020-07)显示:你单位污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总数>1.6×105MPN/L(限值为500MPN/L)、总余氯含量为0.11mg/L(限值为2-8mg/L),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要求;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XCDC-WSJC(XD)-2020-09)显示:住院部治疗室紫外线灯管辐射强度检测结果为57.2UW/cm3(标准限值≥70Uw/cm3),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B15982-2012要求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和《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第(五)项“(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的规定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