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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1-1029010 公开目录: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10-29 10:45:03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楚州卫传罚〔2021〕5号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楚州卫传罚〔2021〕5号

文号:楚州卫传罚〔2021〕5号

被处罚人:楚雄彝族自治州精神病医院;电话:0878-616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洪;性别:男;民族:彝族;职务:院长

地址:楚雄市雄宝路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0年09月01日我委委托楚雄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你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中,楚雄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XCDC-JYZX(YWS)-2020-06)显示:你单位污水样品中粪大肠菌群>1.6×105MPN/L(限值为500MPN/L),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要求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第五项“(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的规定 , 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