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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1-1029008 公开目录: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10-29 10:42:26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楚州卫传罚〔2021〕3号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楚州卫传罚〔2021〕3号

文号:楚州卫传罚〔2021〕3号

被处罚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医院;联系电话:0878-312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鹏;性别:男;民族:彝族;职务:院长

地址:楚雄市鹿城西路354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0年08月18日我委委托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你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抽检中,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CXCDC-WSJC(XD)-2020-04)显示:你单位肛肠一病区紫外线灯管辐射强度检测结果为68.6Uw/cm3(限值标准≧70Uw/cm3),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要求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