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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1-1029006 公开目录: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10-29 10:39:41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楚州卫传罚〔2021〕1号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楚州卫传罚〔2021〕1号

文号:楚州卫传罚〔2021〕1号

被处罚人:楚雄彝族自治州广通医院;地址:楚雄州禄丰县广通镇;联系电话:0878-488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东;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院长

地址:楚雄州禄丰县广通镇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0年08月20日我委委托楚雄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你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中,楚雄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XCDC-JYZX(YGJ)-2020-045)显示:你单位口腔科医务人员毛*斌医生手样细菌总数为12CFU/cm2(卫生标准≤10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要求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规定, 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