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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28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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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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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28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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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属于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范围内拟生产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的单位和个人。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拟在楚雄州辖区范围内生产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的;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选址范围不在楚雄州辖区范围内的;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3)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2001年12月29日修订,1992年8月31日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下放地州市办理。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既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范围是:对全州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批及监督管理。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场所、工艺流程、产品检测经审查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的;
(2)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5路、9路公交车到州政务中心下车步行即可。
六、申请材料
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1 |
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2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3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1 |
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时需提供。 |
4 |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5 |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6 |
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
原件 |
纸质 |
1 |
|
7 |
生产工艺流程图 |
原件 |
纸质 |
1 |
|
8 |
生产或检验设备清单 |
原件 |
纸质 |
1 |
包括名称、规格或型号、数量及用途 |
9 |
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10 |
卫生管理制度 |
原件 |
纸质 |
1 |
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个人卫生管理制度、物料采购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 |
11 |
拟生产产品品种目录 |
原件 |
纸质 |
1 |
|
12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体检证明及培训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注明:健康检查证明( 人 页),培训合格证明( 人 页)。 |
13 |
原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14 |
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年内原料、包装材料检验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约的,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业务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网络提交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州卫生局—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后当场受理。
(三)考核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申请后,出具“现场审核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交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由科室安排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四)审批发证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审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络咨询。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四年。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电话投诉:0878—6160858 0878—6160895。
网上投诉: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直接领取或到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附件:
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卫生许可办事流程图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