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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31496X-/2024-0328013 公开目录:行政执法指南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03-28 18:09:39 文  号:
标 题:
参加朝觐人员身份复核办事指南

参加朝觐人员身份复核办事指南

 

 

 

 

 

 

参加朝觐人员身份复核

办事指南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4年3月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是否收费

到现场办理次数

0次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696号)三楼C02号窗口;2.电话咨询:0878-61608643.网上咨询:http://www.cxz.gov.cn/(楚雄州人民政府门户网);4.信件咨询: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五楼政策法规科;5.邮件咨询:zcfgk@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1.现场投诉: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696号)二楼政务服务管理科窗口;2.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12388;州政务服务局0878—6086867;楚雄州纪委、监察委派驻州政协纪检组0878—3389446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楚雄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政协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丰胜路667号(州政协4020室),邮编编码:6750005.邮件投诉:zcfgk@qq.com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1.网办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服务中心三楼C02号窗口;2.现场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02号窗口;交通方式:可乘坐2路、5路、9路、12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

二、设定依据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民申请朝觐,在户籍所在地的朝觐报名网站上报名 户籍所在地尚未建立朝觐报名网站的,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名。报名人员符合朝觐条件的按照报名时间先后顺序排队。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分配的名额和报名人员排队顺序,确定拟朝觐人员初选名单,并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宗发201023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于本地本年度朝觐名额公布后10日内,将核实通过的本地拟朝觐人员相关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复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接到相关材料后,应于15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知拟朝觐人员本人,并在网上公布。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理用户等级

四级

受理条件

一、予以受理的情形
1.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信仰伊斯兰教的本省公民;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身体健康,理智健全,无不适宜乘坐飞机、汽车长途旅行的病症,能够独立完成朝觐期间各项宗教活动;4.能够支付朝觐有关费用,并能保证家人的生产、生活能够正常进行,非扶贫对象或社会救助者;5.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6.非重复朝觐者;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管理规定;8.非政策规定不允许朝觐者。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无效或不符合法定形式;2.不符合上述予以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1

云南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表

1.原件:无须提供;

2.复印件:无须提供;

3.电子材料:提供

必要

 

 

自备

2

本人身份证

1.原件:无须提供;

2.复印件:无须提供;

3.电子材料:提供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3

本人户籍证明

1.原件:无须提供;

2.复印件:无须提供;

3.电子材料:提供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4

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1.原件:无须提供;

2.复印件:无须提供;

3.电子材料:提供

必要

自备

五、办事流程

环节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接收方式为申请材料通过窗口、信函、网络接收,并明确告知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接收地址(网址)、接收时间等。

受理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2

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如下:

(1)业务科审查(a) 核实报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b)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符合准予条件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材料补正后再次提交审查。

(2)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a核实报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b)审核业务科审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c)审核拟作出的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d)审核决定书格式、内容是否规范。法制机构对申请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审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依据准确,决定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建议,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建议,反馈业务科 。

(3)部门分管领导审查 (a)对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部门分管领导不同意业务科或者法制机构意见的,应与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

1

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做出审批决定: 1.符合规定条件,准予许可; 2.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本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应当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完成。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送达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由申请人直接到受理窗口领取。

六、审批结果

七、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前置审批

年检年审

资质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