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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31496X-/2023-1113001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11-13 12:04:19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文制度
成文日期:

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文制度

为规范州民宗委公文处理程序,确保公文处理和运转科学、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制作

1.公文制作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做到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措施可行,表述准确,文字精 炼。公文的文种、格式、行文必须规范准确。

2.州民族宗教委常用的公文种类有: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

3.公文起草由各科室根据科室职能分工负责,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由委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公文起草要规范、简明、高效。

4.各科室起草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保密有关规定,并确定专人负责,严禁泄露文件相关内容。

5.各科室起草的一般性公文由科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后送分管领导审签。综合性、全局性的重要公文,由办公室审核把关后交分管领导和主任审签。科室起草的公文与其他部门连发,或需报其他部门审签的,由起草科室按上述程序委内审签后负责送相关部门审签。

6.文稿的打印、校对由各科室负责,校对完毕后,校对人要签名以示负责;没有校对人签名的,可拒绝印制。

7.公文的印制和发放由办公室负责,数量较多和急办的公文由办公室和相关科室共同完成。

8.公文制作严格执行中央、省州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的规定,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要严格控制文件简报制作数量、文稿篇幅和发送范围。

(二)公文处理

1.登记制度。来文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凡上级机关下发的有指导作用、参考作用和需要办理的文件、各县(市)民宗局及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带密级的文件资料都须登记。委领导和各科室出席会议带回的文件,及时交办公室登记。急件登记注明收文日期和时间。

2.送阅制度。凡本委收到的需要办理的文件,由办公室签署办理意见后送主任或副主任阅处。当日登记,当日送阅,急件及时送阅。若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外出,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阅处,并报告主任和分管副主任。

3.承办制度。上级和委领导批示办理的文件及其他事项,由办公室登记后按批示意见分送有关科室,并催办回报。各科室承办文件及有关事项,要责任到人,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特提”等级文件当日办理,“特急”文件1—3日内办理,“加急”文件5日内办理,未注明等级的“平急”文件10日内办理完毕。办理完毕,经办人注明办理结果和时间,并将文件交回办公室。限期内不能完成造成工作失误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由各科室负责起草形成的公文,需印送省州县相关部门的,由起草科室负责办理。

4.传阅制度。凡本委收到的文件、电报和刊物、资料等由办公室根据科室工作需要及时进行分类传阅,无特殊情况传阅时间一般为1天,最长不超过3天。阅文后阅文人要签名,需要处理的,要签署具体意见。所有传阅文件,不得私自复印、留存,传阅后及时交回办公室。

5.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机要文件交换站或收发件机关机要人员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普通传真机、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传输涉密公文。

6.复印文件由办公室安排,实行登记制度。个人的文章、资料,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得复印。

7.立卷归档制度。凡本委收到的各类文件、资料年终要清理归档,个人一律不得保存文件,若工作需要,经批准复印留存。各科室的工作记录、阅办、交办的文件,年终进行收集整理和鉴定组卷工作,在第二年一季度组卷归档后交办公室保管。本委印发的文、电、资料由办公室在第二年3月份前整理归档,统一编目排列上架提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