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MB0U31496X-/2020-0901001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及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0-09-01 09:25:40 文  号:
标 题:
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的解读

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的解读

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的解读

楚雄州民族宗教委党组书记、主任鲁文兴

一、修正自治条例的必要性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是1986年制定、2005年修订的。三十多年来,自治条例的制定、修订和施行,对保障我州自治权利的行使,维护和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形势的发展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宪法和相关的上位法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有必要对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正,使之与宪法等上位法规定相一致。

二、自治条例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原自治条例共七章七十一条,本次修正四条,修正后自治条例仍保持七章七十一条。

(一)关于对总则第五条的修正

根据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宪法以及云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等规定,在自治条例总则第五条中,删除“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改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并增加“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内容;在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基础上,增加“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将“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改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关于对总则第十二条的修正

根据宪法序言规定,为完整表述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将总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三)关于对第六十八条的修正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删除自治条例第六十八条“实行自治州津贴”的内容,保留“自治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

(四)关于对第六十九条的修正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关于“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的规定和《中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修正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将自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改为:“公历每年4月15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全州放假2天。公历每年4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第二款改为:“农历每年6月24日为彝族‘火把节’,放假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