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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31496X-/2018-0917001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09-17 21:02:24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成文日期:

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凡不属于党和国家的秘密,依照有关规定,都要向群众公开,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二、主动公开内容: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工作情况;州委、州政府安排布置的民族宗教事务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情况;省、州安排的民族宗教事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部门年度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人事变动、干部任免、奖惩,年度公务员考核,工资调整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其它应当公开的内容。

三、主动公开形式:视情况以文字形式分类在我委信息公开网、门户网、微博、微信,张榜公布或在职工大会、宗教团体联席会上公开、公布和通报。信息公开由制作信息的科(室)书面提出,经委领导保密审查后公开。

四、主动公开时限:需事前公开的事项应在办理前15天进行公开(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需事中公开的事项应在办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公开,需事后公开的事项应在办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五、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州民宗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科室职责,交由相应科室按有关规定即时办理。

六、各科(室)长(主任)是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人,保密审查责任人。各科室应明确一名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及时提出本科室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的事项,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保密审查领导小组组长(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保密审查签字后及时公开。

七、因保密审查不严,信息公开后产生的不良后果,信息制作人、科室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领导、保密审查领导小组组长承担领导责任。

    八、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信息制作人、科室负责人承担责任;应公开而未及时公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信息制作人、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