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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31496X-/2018-0604011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及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6日 文  号:
标 题:
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和普通中学民族助学金是如何安排的
成文日期:

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和普通中学民族助学金是如何安排的

发展民族教育、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是我州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民委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许多少数民族学生来自于边远民族贫困地区,当地的经济基础较差,家庭经济都比较困难,因贫困而失学的情况时有发生。州民委经过调查研究,提出增加民族生生活补助费等建议。

 1995年11月,州委、州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民族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该《决定》明文规定:对半寄宿制高小学生的生活补助费由每生每月14元提高到20元;在普通中学设立民族助学金用于补助农村人口中困难的少数民族初、高中生完成学业,补助标准每生每年50元,资金每年从民族机动金中安排80万元,州财政安排70万元,合计150万元。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有所区别给予补助。各县市民族初中班、高中班每生每月的生活补助费由15元提高到25元的政策,资金由各县市承担。州级民族机动金的安排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和民族助学金,由州民委、州财政局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经费,提出年度安排计划,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联合发文下达各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