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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647J-/2023-1009003 公开目录:内设机构 发布机构: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10-09 09:36:04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内设机构职能细化规定

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内设机构职能细化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楚雄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公室是负责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日常工作、信访、扶贫、安全保密和综治维稳的职能部门,电话:0878-3396358。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制订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局重要会议活动及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工作,组织行政值班工作。

(三)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和综合档案管理工作。牵头拟订局公文处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管理局机关收文和机要文件。起草有关综合性重要文稿,审核以局及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承担局机关综合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及数字化工作。

(四)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和省、州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局会议决定、文件部署、领导批示等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组织办理有关全州人大代表建议,全州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五)负责信访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信访工作,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接待群众上访。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指导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访工作。

(六)负责监督协调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工作。拟订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工作,承担局机关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工作。督促指导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

(七)负责监督协调安全保密工作。拟订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协调定密管理、网络保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监督协调安全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技术防护等工作。监督协调督促开展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八)负责统筹协调局机关公务接待、固定资产管理和安全维稳工作。

(九)承担局扶贫办公室工作职责。

(十)统筹推进局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负责公务车辆和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楚雄州自然资源督查办公室是州自然资源总督查的办事机构,是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州自然资源督查制度和协调自然资源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电话:0878-3377227。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自然资源督查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

(二)提出完善州级自然资源督查制度建议,拟订全州自然资源督查有关措施。

(三)负责联系协调、配合落实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和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贯彻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督查的决定和指示。

(五)负责协调全州重大自然资源督查工作。

(六)根据授权,组织开展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对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矿产资源监管及保护等情况的督查。组织开展对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督查。组织开展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开发利用与管理情况的督查。

(七)汇总分析全州自然资源督查工作重要信息。

(八)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综合科是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发展和改革等综合业务的职能部门,电话:0878-3392129。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综合性改革工作,拟订并协调推进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规划和年度安排。协调指导相关改革试点示范工作。

(三)组织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课题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上报州委、州人民政府综合性汇报材料、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四)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五)负责综合考核和评价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和综合考评。

(六)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七)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法规科是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综合性管理政策起草、合法性审核、依法行政、“放管服”改革、法治宣传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职能部门,电话:0878-3388138。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综合性管理政策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反馈工作。负责配合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送审和发布工作。

(二)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配合做好部门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三)推进全州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对局机关有关科室依法行政进行监督。

(四)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协调和配合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工作。

(五)负责推进全州自然资源系统普法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拟订全州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七)牵头指导机关各科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等有关工作。

(八)承担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

(九)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是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的职能部门,电话:0878-3396776。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计划,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政策措施,拟订并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规划。

(二)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三)定期组织实施全州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承担自然资源状况评价、统计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工作。

(四)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五)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题监测。

(六)负责全州遥感监测数据的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信息共享。

(七)承担全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八)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监督实施相关标准、规范和制度。

(九)负责管理全州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矿产、湿地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州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组织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房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规范全州不动产登记窗口运行。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

(十一)指导监督全州地籍测绘工作,组织实施全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统筹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数据库建设,建立成果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

(十二)负责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汇交、共享、更新和对外查询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全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人员、专用印章、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指导县市登记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四)指导监督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十五)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权益科是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和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职能部门,电话:0878-3397858。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拟订楚雄州人民政府直接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目录和考核办法。

(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使用制度、自然资源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使用的政策。实施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承担报楚雄州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三)拟定全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和考核评价标准,指导全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准入目录、负面清单。

(四)负责建立全州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配合州级相关部门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组织拟订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支持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拟订州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开展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建立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六)执行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的制度,监督实施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全州自然资源等级和价格监测,管理并监督全州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人员。

(七)执行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利用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开展节地技术和模式推广应用。

(八)执行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监督实施审批用地相关标准,承担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及扩区、升级工作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工作。

(九)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

(十)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楚雄州人民政府向州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报告工作,指导县(市)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的制度。

(十一)执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政策,落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指导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协调和监督重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和储备。

(十二)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标准,建立考核评价监管体系,监督授权人、委托人、占用人、使用人职责履行情况。

(十三)拟订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开展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州属国有企业改制且符合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土地配置工作。

(十四)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土空间规划科是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职能部门,电话:0878-3392578。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标准、规范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二)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三)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建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推动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政策。

(四)组织编制全州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空间管控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要求,拟订全州国土空间管控指标和强制性要求。组织编制跨县(市)行政区域城市群、都市圈等重点区域国土空间规划。

(五)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审批和备案工作。组织城市(县城)空间规划纲要、人口与用地规模专题的审核、报批。

(六)指导编制和审核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拟订全州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的措施,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对重要控制线和重点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九)指导全州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十)承担楚雄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十一)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城乡规划科是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州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电话:0878-3399582。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规范和政策,承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责任。

(二)监督落实县(市)、乡(镇)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城乡详细规划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指导县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和备案工作。

(三)监督落实县(市)、乡(镇)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政策制度。承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报批工作。

(四)负责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城市景观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指导全州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及古驿道的保护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县(市)开展城市更新、地下空间规划等城乡规划工作。

(六)指导县(市)、乡(镇)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指导乡村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规划行业,执行注册规划师制度。

(八)指导全州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九)联系有关部门的行业规划。

(十)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行政审批科是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土地行政审批工作的职能部门,电话:0878-3399808。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全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技术方法体系。

(二)贯彻落实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贯彻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和报批工作。指导县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四)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七)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

(八)拟定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计划执行情况评估考核。

(九)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的监测评估,建立反馈和纠错机制。

(十)贯彻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

(十一)指导县(市)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联系用地预审和审批的有关部门。

(十三)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核审批和批后监督工作。

(十四)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耕地保护监督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是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的职能部门,电话:0878-3391938。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征用有关政策措施。

(二)负责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

(三)承担全州耕地保护责任的监督、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拟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监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承担对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监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实施全州补充耕地统筹工作。

(五)落实土地征收征用及安置补偿等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土地征收收用及安置补偿工作。

(六)负责全州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衔接。落实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负责设施农用地的监管,指导监督县(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监管。

(八)负责全州耕地保护监督信息化工作,指导县(市)耕地保护监督信息化工作。

(九)总结推广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征用的典型经验,开展宣传、试点示范工作。

(十)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实施办法,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贯彻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组织实施全州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开展生态修复政策宣传工作。

(十一)承担国土综合整治工作、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基金。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

(十二)监督、指导县(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三)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矿业权管理科是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业权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电话:0878-3391796。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相关政策。

(二)根据权限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核、出让及审批登记发证工作。

(三)监督指导全州矿业权出让、审核、审批登记发证及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全州矿业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

(四)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管理政策,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管理矿业权统一配号和矿业权数据库。承担矿业权管理有关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六)落实矿业权市场管理政策,负责矿业权出让公示公开,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统计分析工作。

(七)调处矿业权纠纷,负责全州矿业权清理工作。

(八)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科是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州地质工作的职能部门,电话:0878-3392596。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政策、制度和规划;拟订全州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指导全州地质工作,管理州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负责项目计划管理和成果效益评估。

(三)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做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评估考核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

(四)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省自然资源厅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

(五)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六)贯彻落实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指导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开展全州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

(七)汇总分析全州地质勘查成果、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和地质勘查行业情况。

(八)必要时提请楚雄州应急管理局以楚雄州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有关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九)监督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办法。

(十)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负责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公开选取并进行监督。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全州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建设。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矿产品市场监测,建立全州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十二)负责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核、审批管理和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负责矿山储量动态州级验收、汇总。组织全州矿产资源国情调查。

(十三)负责矿产工业一般指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技术方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四)承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公开选取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负责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全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报表汇总工作。负责全州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制定工作。

(十五)组织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落实地质资料数据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是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电话:0878-3394739。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州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审核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执行战略性矿产目录,组织划定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二)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态线红为主的有关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指导开展异常名录管理。

(三)落实矿产资源保护、节约利用和综合利用相关措施,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价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四)负责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拟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配合州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

(五)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政策、规划,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调查评价。

(六)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国土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是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测绘、测绘行业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的职能部门,电话:0878-3377649。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州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落实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州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基础测绘、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和制度,监督管理全州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负责全州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航空遥感活动审核报批;负责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科技工程、项目。

(三)建立和管理全州国家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负责组织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全州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工作;承担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外的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拟订州级基础测绘、全州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州级基础航空航天遥感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数字楚雄时空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

(五)负责自然资源监管的测绘技术支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工程测绘、城市勘测、城市测量和水下测量等相关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州测绘活动、质量。组织测绘市场监督检查,负责测绘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全州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审核报批测绘资质。管理外国组织或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测绘活动。

(八)负责州级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和副本汇交工作;审核上报全州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对需要利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及对外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审核报批;组织公众版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广利用工作。

(九)负责全州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因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是否失效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负责地图管理。监督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管理并上报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审核报批本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一)组织、指导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并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承担测绘地理信息军民融合及区域协调发展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应用。指导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协调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十三)负责全州自然资源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落实,监督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计量、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平台等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人才培养相关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奖励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协调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应用体系建设。

(十五)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有关自然资源科技交流和项目合作。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承担外事管理工作及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六)负责全州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监管,负责全州自然资源信息系统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

(十七)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执法监督科是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职能部门,电话:0878-3396019。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制度、规程、规范。

(二)受理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线索。

(三)组织开展巡回检查,查处全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四)指导协调全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市区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州土地、矿产资源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审核和上报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汇总分析全州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重要信息。

(六)指导县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业务培训。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七)负责全州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及形势分析,指导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工作。

(八)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科是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财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电话:0878-3392677。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和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财务监管、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基金管理的政策制度。

(二)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估、监控和评价。承担上级及有关部门对局各类审计的配合协调工作。

(四)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

(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

(六)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监督协调科是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贯彻落实党组重大决定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联系协调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驻楚雄地区部门、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云南地质调查局驻楚雄地区部门的职能部门,电话:0878-3375828。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局有关监督协调的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局党组主体责任具体工作落实,监督全州自然资源系统党的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

(三)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巡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考核工作。

(四)负责局党组重大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五)承办局党组民主生活会。

(六)负责自然资源系统意识形态工作。

(七)负责联系协调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驻楚雄地区部门、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云南地质调查局驻楚雄地区部门。

(八)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科(党总支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人事管理、人才与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电话:0878-3388008。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有关干部选任、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干部监督、人才建设等制度办法。

(二)负责局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党员发展工作。

(三)负责局机关党的思想政治。组织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承办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负责全州自然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负责编制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干部监督工作。负责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监督和干部监督工作。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承担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科级干部的选配、考察、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干部任免备案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干部选任、招录、考核、奖惩、工资、人事档案等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人员调配工作。

(十)负责因公出国人员政审及因私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一)宣传贯彻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着力加强离退休干部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党组织建设,落实走访慰问制度。

(十三)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参观学习,及时通报重要情况。

(十四)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健康休养等工作。

(十五)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十六)负责离退休人员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十七)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科(党总支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组织人事科(党总支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