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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647J-/2019-0228005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布机构: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02-28 11:08:0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成文日期:

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统筹政府信息公开与安全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统称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本机关保密审查责任科室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敏感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机关党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楚雄州自然资源规划信息中心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科室(以下统称主管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本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主管科室进行审查,分管领导确认签发。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确认,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本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该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主管科室应当提出“公开”“免于 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主管科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主管科室提出申请,要求该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主管科室应当依法对本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