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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01G-/2024-0410001 公开目录: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楚雄州司法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04-10 20:08:32 文  号: 楚司通〔2024〕6号
标 题:
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司法厅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司法厅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司法局、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认真抓好《云南省司法厅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的通知>》(云司通〔2023〕111号)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加快推动落实。要准确理解把握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抓基层、强基础、补短板、强弱项”决策部署,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工作要求,是顺利推进云南省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全国试点的具体要求,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动落实。

二、注重工作统筹,合理配备力量。要把贯彻落实《云南省司法厅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的通知>》(云司通〔2023〕111号)与推动落实《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云司通〔2022〕69号)和《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办通〔2022〕91号)统筹结合起来,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方式,合理配备力量,用人额度在各县(市)现有总量内进行统筹。其中:州、县(市)两级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分别按照矫正对象与专职社会工作者不低于500:1和100:1的比例配备;乡镇司法所服务管理区域户籍人员超过5万人以上或5万人以下的,分别按照不少于5人和3人配备,确保实现司法所人员均不低于全国3.8人的平均水平。

三、健全制度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司法局要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在经费只减不增前提下,合理确定司法协理员基本工资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实施动态调整。

其他未尽事宜按云司通〔2023〕111号有关要求落实,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成效考核。各县(市)贯彻落实情况(含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保障落实情况)请于2024年5月30日前报州司法局警务部。

联系人:胡兴华

联系电话:0878-3025358

附件:1.《云南省司法厅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的通知>》(云司通〔2023〕111号)

2.《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云司通〔2022〕69号)

楚雄州司法局 中共楚雄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司通〔2023〕111号 关于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的通知 202312.pdf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