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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01G-/2023-0531001 公开目录: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楚雄州司法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05-31 17:48:57 文  号:
标 题: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规定,楚雄州人民监督员现5年任期届满,为保持楚雄州人民监督员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与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在楚雄州范围内选任和留任州级人民监督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及分布

本届州级人民监督员共需38名(包含留任人数),楚雄市6人,禄丰市5人,牟定县5人,南华县3人,姚安县3人,大姚县3人,永仁县3人,元谋县3人,武定县3人,双柏县4人。

上一届留任比例不超过30%。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选任比例不超过新一届人民监督员总数的50%。

二、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30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二)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法律知识或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员,例如在大学或律师事务所任职人员;特定行业领域专家,例如会计金融、司法鉴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信息网络领域方面专家等。

(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或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等人员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人民监督员已满两届的,不得再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要求,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案件质量评查等形式,对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选任程序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报名以公民自荐报名、组织推荐人员报名方式同时进行。

(1)公民自荐报名。报名人员可自行到当地县(市)司法局咨询报名。

(2)组织推荐人员报名。由各县(市)司法局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选任资格。

(三)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州司法局将对报名人员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等队伍结构因素进行初审确定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四)组织考察

在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和州司法局的共同指导下,各县(市)司法局商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考察。必要时,委派人员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走访了解,听取意见、问询面谈,形成考察材料。

(五)确定人选

通过考察的人选需提交以下材料: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复印件各三份,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证件照3张。

组织推荐的还需提交工作单位或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党组织的推荐材料(加盖公章);个人自荐并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同意报名并加盖公章的证明。符合留任条件的人民监督员,只需提供单位证明(加盖公章),不需要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州司法局会同州人民检察院根据考察情况和考察人选提交的相关材料,确定第二届州级人民监督员拟任人员名单。

(六)公示

将确定的留任和新选任人民监督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接收人民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拟任人选存在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七)公布任命

公示结束后,对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拟任人员,由州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公布人民监督员名单,组织业务培训并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

六、联系方式

楚雄彝族自治州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0878-3016951。

楚雄彝族自治州司法局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