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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01G-/2022-1207003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司法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2-12-07 10:24:44 文  号:楚司发〔2022〕14号
标 题:
楚雄州司法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楚雄州司法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部: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及省、州有关文件要求,确保州司法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审查范围

州司法局制定(含代州政府拟订的、以州政府名义出台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且以州司法局为牵头单位的)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三、审查标准

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高度,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审查。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审查程序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承办科室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一事一议”政策措施时,应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州司法局牵头实施的,由承办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代州政府拟订、以州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承办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各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承办科室应当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填写附件2《公平竞争审查表》),经科室负责人复核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州司法局公章。承办科室在公平竞争自我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向州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州市场监管局)提出咨询,并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承办科室应在相关政策文件及“一事一议”措施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文件材料和书面审查结论送依法行政与法规科存档备查。

(四)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科室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和领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楚雄州司法局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