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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01G-/2022-0905019 公开目录:依法治州 发布机构:楚雄州司法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2-09-05 14:14:17 文  号:楚治州办〔2022〕4号
标 题:
中共楚雄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楚雄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委员会,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楚雄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楚雄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办发〔2021〕4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云司规〔2019〕1号)《中共云南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云治省办〔2021〕20号)的精神,为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州中的作用,完善全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结合我州公职律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公职律师工作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从楚雄州法治建设工作实际出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工作中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州、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为推动楚雄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二、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

(一)本意见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二)州级党政机关要加快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其中,已经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且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要在2022年底前全部设立公职律师。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2022年底前公职律师工作覆盖率力争达到65%,2023、2024年底前公职律师工作覆盖率分别力争达到80%、95%,“十四五”期间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

(三)县级党政机关要加快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其中,已经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且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要在2022年底前全部设立公职律师。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2022年底前公职律师工作覆盖率力争达到45%,2023、2024年底前公职律师工作覆盖率分别力争达到60%、80%,“十四五”期间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

乡、镇党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或者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四)因缺少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人员而暂时无法设立公职律师的党政机关,要统筹推进公职律师与法律顾问工作。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中法委发〔2021〕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21〕9号)要求,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本单位内部法律顾问队伍,由内部法律顾问履行公职律师相关职责。

(五)各县、市党政机关在实现公职律师应设尽设基础上,可以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协调,公职律师统筹使用,集中配备公职律师为党委、政府各部门提供服务,或者对本地区公职律师进行跨部门调配使用,解决部分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人才短缺问题,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

各地要积极探索实行公职律师分类管理使用模式,按照党务、执法、综合等部门类别统筹发展本地区公职律师队伍,有针对性地为党委工作部门、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综合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六)拓宽公职律师配备使用渠道。按照有关规定可采取以下途径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1)内部考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引导和支持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积极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2)考试录(聘)用、遴选。根据工作需要,招录(聘)、遴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3)调配。根据工作需要,从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者公职律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调配补充。党政机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按程序申请审查后,直接配备为公职律师。

(七)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党政机关可以在上级单位组织协调下,在本系统内跨层级跨地域调配使用公职律师,推动各级各单位普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鼓励具有上下级业务指导关系的党政机关在上级单位组织协调下,公职律师跨层级跨地域调配使用,消除公职律师工作盲区。

三、积极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

(八)党政机关要认真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公职律师队伍配备情况和法治建设实际,鼓励、支持公职律师重点围绕以下事项履行职责: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3.参与合作项目治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协议;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党政机关可以试行设立首席公职律师职位。党政机关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安排首席公职律师和担任法治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公职律师参与,充分发挥法制审核把关作用。

(九)党政机关要按照《法治云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落实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机制,完善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程序,明确应当听取公职律师意见的决策事项清单,保障公职律师有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党政机关可以试行设立首席公职律师职位。党政机关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安排首席公职律师和担任法治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公职律师参与,充分发挥法制审核把关作用。

(十)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通过以下方式鼓励、支持公职律师发挥以下作用:1.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有关会议、座谈、研讨等活动,就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2.明确在党政机关有关公文、合同、协议的拟制、办理、审核、签署等环节,应当由公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3.制定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等工作流程,统筹安排公职律师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专业性法律事务;4.其他符合本单位实际、有利于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的方式。

四、建立完善公职律师管理机制

(十一)党政机关要按照《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法治工作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本单位公职律师的遴选、申报、管理、考核、培训和奖惩工作。根据需要,党政机关可以明确专门的公职律师岗位,推进公职律师工作专职化、专业化。

(十二)公职律师要纳入各级党政机关、各部门人才培养规划和专项人才库,制定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分类分级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实务技能培训,保障公职律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脱产培训。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州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线上+线下”的培训模式,提供无讼APP培训网站,保证公职律师每年完成至少40课时的网络在线学习。各级党政机关要定期组织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职律师开展交流挂职工作,促进公职律师提高业务能力。

(十三)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每年完成网络在线学习课时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所在单位每年应当在公职律师年度考核期间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制度的工作总结,便于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上一年度公职律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十四)党政机关要强化公职律师工作保障,将公职律师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各级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保障公职律师的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为公职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十五)依法保障公职律师加入州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加强州律师协会内设公职律师工作机构建设,做好公职律师会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在州律师协会领导班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中配备适当比例的公职律师。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各县、市党委、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公职律师工作,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负责统筹推进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把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实。

(十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公职律师工作,要充分发挥具体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工作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和下级单位公职律师工作的指导。

各依法治县(市)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于没有按照本意见规定应设尽设公职律师的党政机关,可以发提醒函。

(十八)公职律师工作要纳入党政机关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县、市地方党政机关每年度要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作为法治建设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州委依法治州办将对各级各部门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把公职律师工作情况作为法治督查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落实。

(十九)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照本意见要求推进公职律师工作。

(二十)本意见实施前已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依据本意见承担职责、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所在单位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管理体制和职责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