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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01G-/2021-1110003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发布机构:楚雄州司法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11-10 10:28:13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司法局执法事项及依据清单(2021年度)

楚雄州司法局执法事项及依据清单(2021年度)

楚雄州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州司法局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在法定时间内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律师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六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楚雄州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修正)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1.受理阶段责任:在法定时间内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律师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修正)第七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楚雄州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审查阶段责任: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方面意见。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 《 司法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 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宁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十二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楚雄州司法局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2.审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称审核工作;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井说明理由。《司法鉴定许可证》 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4.事后监管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十二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楚雄州司法局

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资格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正)第六条第三款。

部门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0项;

《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8号)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十、十五条;

《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90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法定时间内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律师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六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楚雄州司法局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主席令第64号)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6号修正)第五条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六条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在法定时间内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律师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六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楚雄州司法局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

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4号)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3.决定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4.其他责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补发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请更换新证书。地(市)司法局应当将更换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更换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 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 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74号)第十九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楚雄州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变更审核(报司法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在法定时间内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经审查,应当对担任公证员职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楚雄州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初审阶段责任: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2.其他责任: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2.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州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州司法局

对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行为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楚雄州司法局

对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对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

楚雄州司法局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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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

楚雄州司法局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

楚雄州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

楚雄州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

楚雄州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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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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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

楚雄州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

楚雄州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

楚雄州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

楚雄州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

楚雄州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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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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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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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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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5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6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因内部管理混乱而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

楚雄州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

楚雄州司法局

对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2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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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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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1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2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3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4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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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6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7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8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9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1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州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州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的;

2.玩忽职守的;

3.徇私舞弊的;

4.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

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法制科,电话号码:(0878)3022953,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州司法局);

2.纪检监察投诉:司法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州司法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楚雄州司法局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的;

2.玩忽职守的;

3.徇私舞弊的;

4.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

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法制科,电话号码:(0878)3022953,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州司法局);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司法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州司法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五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的;

2.玩忽职守的;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法制科,电话号码:(0878)3022953,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州司法局);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司法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州司法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楚雄州司法局

对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的;

2.玩忽职守的;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二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考核。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未及时责令其纠正;

2、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楚雄州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1、检查责任:每年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2、处置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未及时责令其纠正;

2、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楚雄州司法局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的;

2.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省级委托

8

楚雄州司法局

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的;

2.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878)3025196,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司法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8)3025782,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3.信函投诉: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政法小区(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75000;

4.网站邮箱:楚雄州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cxzsfj.gov.cn);电子邮箱(sfjjw777@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省级委托

(此件公开发布)